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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福马兵 (2018/6/19 13:59:23) Email: 点击数:1050 回复数:1 | |||
我是繁昌县众毅名城住户,当时办理入驻手续时,开发商将地下人防车位“以租代售”的形式,与我们签订了《地下人防车位租赁协议》,协议规定“由乙方(业主)在签订协议同时一次性缴纳价格为38000元的租赁费,乙方仅拥有该车位的使用权,租赁期限三年,期满后免租金续约使用该车位,不再另行签订租赁协议,直至乙方所购住宅或商铺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即行终止,”根据《芜湖市市区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规定,人防工程停车位,应当向小区全体业主开放,建设单位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请问:繁昌县众毅名城开发商与业主签订的《地下人防车位租赁协议》中,一次性缴纳价格为38000元的租赁费是否合法?租赁期限为三年,期满后免租金续约使用该车位,不再另行签订租赁协议,直至乙方所购住宅或商铺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即行终止这一规定是否符合人防规定? 特别声明:本站论坛所有言论只代表网民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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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建委 (2018/6/22 15:54:38) Email: | |||
“福马兵”网友:
您好!对您反映的问题,县城乡规划建委答复如下: 一、一次性缴纳人防车位出租费38000元属于合同条款约定的民事行为,车位租赁价格是否合法,可向县物价部门咨询或投诉。 二、对租赁期限和续租问题疑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和《芜湖市市区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人防工程停车位,应当向小区全体业主开放,建设单位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以上答复,如有疑问,可电话咨询,咨询电话:0553-7915006。 特别声明:本站论坛所有言论只代表网民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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