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新闻动态 > 政策宣传
背景颜色: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
字体[ ]  日期:2013/4/18  来源:繁昌县人民政府  作者:超管  阅读次数:  [ 关 闭 ]
    1.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政策:
  
  (1)16周岁以上的(不含在校学生),均可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2)男年龄在16-59周岁、女年龄在16-54周岁之间的,可选择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009年以前承包耕地被征用一半以上,被征地农民男55周岁、女50周岁以上的,可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补贴。
  
  2.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1)2009年以前承包耕地全部被征用,男55-59周岁、女50-54周岁的被征地农民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补贴112元/月;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补贴160元/月;承包耕地征用50%以上的按征地比例享受。
  
  (2)2010年以后征地的,45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必须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根据个人社会保障费用的多少确定相应的缴费标准足额缴费;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也可按从16周岁开始,年龄每增加两岁,增加一年补缴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的办法补缴。其中,领取征地补偿金6个月内办理参保补缴手续的,给予(可)免收补缴利息优惠(超过6个月办理的,加收补缴利息)。家庭中有60周岁以上老人的,其家庭中16-44周岁符合参保条件的成员须参保缴费,参保险种和缴费标准由个人选择。
  
  (3)对60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从社会保障费用记入个人账户次月起,增加计发待遇。增加计发待遇为新增记入个人账户的金额除以139。对60周岁以下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政府在正常的缴费补贴基础上按其个人缴费标准的10%给予增加奖励,纳入其个人帐户。对承包耕地50%以上被征用的农民,其社会保障费用全部用于参保缴费或符合参保条件的家庭成员全部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最高缴费标准缴费达15年以上的,政府对其城乡居保待遇实行保底,即:全部被征用的,征地时年龄54周岁以下的保底标准为200元/人/月,征地时年龄55周岁以上的保底标准为160元/人/月;部分被征用的,按全部征用的保底标准乘以被征地比例计算。
  
  (4)对选择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不享受被征地农民的各项优惠政策。对再次征地时才办理参保的,必须一次性筹足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最高缴费标准缴纳15年以上的参保资金,方可享受被征地农民优惠政策。
  
  3.被征地农民以货币方式领取个人社会保障费用的条件:
  
  (1)家庭中没有60周岁以上老人的,44周岁及以下成员的个人社会保障费用可领取。
  
  (2)家庭中有60周岁以上老人的,其16-44周岁符合参保条件的家庭成员最低要保留1500元缴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费用,剩余的个人社会保障费用可领取。
  
  (3)上述两类人员若不以货币方式领取个人所分配的社会保障费用,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①个人可以享受给予被征地农民的各项优惠政策。
  
  ②承包耕地50%以上被征用的家庭其他成员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也可因此享受被征地农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保底。
  
  (4)在校学生、现役军人、征地时户籍不在本县的、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缴费满1年以上、因不可抗力造成特殊情况的,可以货币方式领取个人所分配的社会保障费用,不影响家庭其他成员城乡居保待遇保底。
  
  4.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使用:
  
  被征地农民个人社会保障费用缴入社会养老保险专用缴费存折,个人不能支取,只能用于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社会保障费用不足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足部分由个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