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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安置
字体[ ]  日期:2013/4/18  来源:繁昌县人民政府  作者:超管  阅读次数:  [ 关 闭 ]
    1.农村户籍退伍军人要求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必须提供以下原始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户口本和身份证复印件;
  
  (3)退伍军人证或退役士兵登记表;
  
  (4)军队医院证明,具体是指下列之一:一是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在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须能取得该医院或上级卫生部门确认);二是近期从军队体系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原始病历。
  
  (5)盖有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近期慢性病(特指原军队医院证明中记载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2.可享受优抚对象医疗“一站式”服务的对象和内容:
  
  (1)对象:户籍在我县且在我县享受定期抚恤或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在乡老复员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农村或城镇无工作单位参战涉核退役人员和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2)内容:重点优抚对象在我县定点医院住院,在医保规定报销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其规定比例报销,报销后剩余部分(不含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不予报销的自费费用),由县民政部门给予城乡医疗救助和不同标准限额补助。
  
  3.义务兵和重点优抚对象的优待:
  
  义务兵家庭和在乡复员军人实行普遍优待;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优待面不低于50%;残疾军人优待面不低于20%;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优待面不低于2%。
  
  我县城乡义务兵优待标准按县统计局提供的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全县统一标准;“三属”、在乡复员军人(包括残疾的复员军人),按义务兵优待标准的50%优待;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享受生活补助的农村参战参试退伍军人,按义务兵优待标准的35%优待。
  
  4.新《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施行后退役的士兵安置政策:
  
  新《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于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按该条例规定执行;本人自愿的,也可按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