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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医疗救助
字体[ ]  日期:2013/4/18  来源:繁昌县人民政府  作者:超管  阅读次数:  [ 关 闭 ]
    1.救助对象:
  
  (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农村五保户;
  
  (3)重点优抚对象(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4)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
  
  (5)县政府规定的其它特殊困难人员;
  
  因违法犯罪、自残自杀、打架斗殴、酗酒、吸毒,以及有它方责任的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等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救助。
  
  2.救助病种:
  
  (1)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不设病种限制。
  
  (2)对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和县政府规定的其它特殊困难人员实施医疗救助,必须是大病或重症慢性病。主要病种是:恶性肿瘤(含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脑中风,肾功能衰竭(尿毒症),严重心脏病,重症肝炎及其并发症,艾滋病,晚期血吸虫病,重症精神病,内脏器官移植及其抗排异治疗,急性坏死性胰腺炎,严重颅脑疾病,肝硬化失代偿期,高血压病Ⅱ期及其以上,单纯口服药物无效的糖尿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氏病,慢性肾炎、子宫肌瘤等19种疾病及县政府确定的其它病种。
  
  3.救助标准:
  
  (1)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医保报销目录范围内的,按扣除城乡医保报销金额后剩余部分的50%比例给予救助(过去按20%)。受助者当年最高救助限额为3万元(过去为2万元)。
  
  (2)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和县政府规定的其它特殊困难人员,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医保报销目录范围内的,个人自付超出5000元以上的部分,按扣除城乡医保报销金额后剩余部分的25%比例给予救助(过去按15%)。受助者当年最高救助限额为2万元。
  
  4.申请程序:
  
  (1)广范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医疗救助费用办法,城乡低保对象、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凭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到开展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医疗救助资金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付部分。
  
  (2)未进行“一站式”结算的城乡低保对象、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患者,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和县政府规定的其它特殊困难人员,在申请医疗救助时,须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本年度的出院小结或医疗诊断书、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及医保报销结算单等相关证明材料。村(居)委会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和民主评议,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报镇民政办;镇民政办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和审核,经审核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上报并在村(居)委会公开栏张榜公示;县民政局接到申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县财政局接到民政局的审批表后,在2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打入指定的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对突发性大病患者,可特事特办,及时审核、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