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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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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13/4/18 来源:繁昌县人民政府 作者:超管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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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条件:
凡因以下原因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具有繁昌县城乡常住户口的居民,均可申请临时救助。
(1)因患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等危重疾病,享受医疗救助最高限额救助后,家庭基本生活仍难以维持的;
(2)因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火灾、盗窃等突发意外事件,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实际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3)因地震、洪涝、台风、雷电等重大自然灾害造成人身伤害或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4)子女在大、中专全日制学校就读,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仍然无力支付教育费用的;
(5)因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等其它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城乡居民家庭,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
2.救助标准:
根据意外事件对申请人家庭生活的影响程度以及申请人的困难程度确定,一般在1000元---2000元之间给予一次性救助。
3.申请程序:
(1)由户主提出书面申请,报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申请人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且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的,向实际居住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需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及申请事由证明等相关材料,填写《繁昌县临时特困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表》。
(2)村(居)委会入户调查后,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进行一榜公示,上报镇政府;镇政府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签署意见,进行二榜公示,上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进行审批。审批结果在村(居)委会进行三榜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