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新闻动态 > 政策宣传
背景颜色: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
字体[ ]  日期:2013/4/18  来源:繁昌县人民政府  作者:超管  阅读次数:  [ 关 闭 ]
    1.参保对象和手续:
  
  (1)参保对象:具有我县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均可参加城乡居保。
  
  (2)参保手续:参保对象携带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到户口所在村(居)办理参保登记,选择缴费档次,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2.缴费:
  
  (1)参保人员办理好登记手续后,县居保中心进行审核并发放缴费存折,参保人员在每年12月份前,根据选择的缴费档次,将当年的应缴资金存入缴费存折,由银行划扣养老保险费。
  
  (2)农村居民应从2010年开始缴费,城镇居民从2011年开始缴费。距领取待遇年龄不足15年的,按年缴费,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待遇年龄超过15年的,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3.缴费标准和政府补贴:
  
  (1)缴费标准:城乡居保的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
  
  (2)政府补贴:城乡居保实行按年缴费,政府给予补贴。参保人应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政府对补缴费不予补贴。
  
  4.享受城乡居保优惠政策的对象:
  
  重度残疾人、年满45周岁的符合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条件或节育手术并发症(三级以上)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按照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独生子女或农村双女户父母参保缴费,县财政每人每年另增加50元补贴。
  
  1949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农村居民和1951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城镇居民,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村户籍子女应参保缴费。
  
  5.查询、申领养老金办法:
  
  参保人可到县居保中心、镇社保所查询个人参保缴费、个人帐户信息。
  
  参保人办理申领养老金、变更参保信息、变更缴费档次、养老关系转移、死亡注销等事宜,须携带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村(居)委会,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申报表》办理。
  
  6.领取城乡居保养老金的条件:
  
  参加城乡居保的人员,可以从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保养老金。县居保中心于每月20日前通过银行发放养老金。
  
  (1)年满60周岁;
  
  (2)按规定参保,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3)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
  
  7.城乡居保养老金计发办法:
  
  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其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算:
  
  月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按70元/月的标准确定,对长期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加发1%,但最高不超过10%。基础养老金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上级财政补贴标准,适时调整。
  
  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39,按月计发。
  
  8.城乡居保参保人员死亡待遇计发办法:
  
  参保人员缴费或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个人账户积累额或余额中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对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政府给予800元丧葬费。
  
  9.参加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老农保)人员的政策衔接:
  
  (1)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转为城镇户籍的原缴纳老农保人员,可携带身份证复印件、老农保参保缴费凭证到原参保时所在镇社保所办理退保手续。
  
  (2)已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人员,可直接享受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
  
  (3)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老农保待遇的人员,应办理城乡居保参保登记手续,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城乡居保个人账户,按最低缴费标准折算缴费年限,折算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原个人缴费部分财政不再补贴),并应按城乡居保的规定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城乡居保待遇。
  
  (4)未满60周岁但已领取老农保待遇的人员,维持老农保待遇不变,但应按城乡居保的规定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增加享受城乡居保待遇。
  
  10.对冒领城乡居保养老金人员的处理办法:
  
  县居保中心和村(居)民委员会每年4-6月份对领取待遇进行资格认证。参保人员或家属以非法手段获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追回其全部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领取待遇人员每年4-6月份应及时前往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接受资格认证。在享受城乡居保待遇条件变更或不具备参保条件时,也应及时向镇社保所或县居保中心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