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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举司法改革大旗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字体[ ]  日期:2014/11/7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wj  阅读次数:  [ 关 闭 ]

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系列谈高举司法改革大旗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司法改革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不可能短时间内立竿见影,现在采取的一些改革举措,效果究竟如何,还需要边观察、边试验、边调整,需要摸着石头过河。那种寄希望于司法改革短期内就能达到尽善尽美的程度的想法,是不现实的。事实上,司法改革与我国法治建设的全过程是相伴相随的。

  刚刚结束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作为重大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和部署,其意义十分重大而深远。依法治国是我国宪法所确立的基本治国方略。目前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已经条件成熟,各方面的共识已经基本形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我们所面临的各种问题,并通过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实现我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我们所能够做出的唯一选择。依法治国是一项前无古人的巨大工程,非一时一刻所可竟其功,需要我们做出长时间的艰苦努力和不懈探索。

  从十八届四中全会所发布的《公报》看,依法治国包括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等五个主要方面和环节。除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党内法规体系外,其他各个环节都与司法有关。建立一个静态的法律体系是容易的,但要将这个静态的法律体系运动起来,变为确保人民合法权益、化解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秩序与和谐的动态体系,则难乎其难。人民对法律的最终感受不是来自立法,而是来自司法。司法改革在依法治国中占据着“成败在此一举”的关键地位,我们应将司法改革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突破口来看待、来部署,紧紧抓住司法改革这个法治建设的“牛鼻子”不放松,一抓到底。

  公正是司法的内在生命线,追求公正,也是司法改革的主要目标。毋庸讳言,目前我国在公正司法上存在着很多不能令人满意的地方,比如说,司法腐败还在不同程度上存在,冤假错案还时不时会出现,人民打官司还面临着起诉难、胜诉难、执行难、申诉难等问题,司法的效率还有待提升,司法人员的素质还参差不齐,司法公信力偏低,司法缺乏应有权威,诸如此类的问题,均反映我国目前的司法体制和机制存在着一定缺陷,需要改革和完善。司法改革要有明确的问题意识,摆出问题,查出病症,方能开出好的药方,司法改革才能一步一步扎实推进,最终获得成功。

  为此,《公报》做出了大手笔的顶层设计,从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强化司法人权保障和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等方面为司法改革点出了题目,指引了方向。

  这次司法改革的程度之深、范围之广、力度之大、决心之坚、信心之强,是前所未有的。事实上,本轮司法改革从去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就正式鸣笛起航了。十八届四中全会在此基础上又增添了一些新的内容和要求,同时也巩固了一年来司法改革所取得的初步成果。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全国上下,法律界与非法律界,均高度聚精会神,凝心聚力,协调一致,开展了司法改革这场世纪性大运动,做到了顶层设计、基层探索、中间推动、多方协力的相融相合,一年时间里,已取得初步成效。比如,在试点城市上海及广东等地,已经在以下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一是在司法人员分类管理上,已经开始将目前所存在的司法机关内部的全部人员,按照他们的工作性质和种类,分成司法人员、司法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二是司法人员的员额制已开始探索。法院和检察院的法官和检察官,并不是越多越好,也不是越少越好,而是要恰到好处,既不能人浮于事,也不能案多人少。这就需要考虑面积、案件量、人口量、案件复杂度等因素,对所需要的法官和检察官确定其编制和员额,这个员额一经确定,就相对稳定,各种有形无形的配套措施,就按照这种员额来确定。

  当然,司法改革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不可能短时间内立竿见影,现在采取的一些改革举措,效果究竟如何,还需要边观察、边试验、边调整,需要摸着石头过河。那种寄希望于司法改革在一个晚上就能达到尽善尽美的程度的想法,是不现实的。事实上司法改革与我国法治建设的全过程是相伴相随的。我认为,目前,司法改革有几个难关需要攻克:

  1.司法的地方化盘根错节。要实现司法机关人财物省级统管,从而克服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其难度可想而知。这不仅仅表现在制度切割上,尤其还表现在利益切割和情感切割上。触及利益比触及灵魂还难。这需要有一个大局观、长远观和整体观。司法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牵一发而动全身,反之,一发不动,全身也动不了。司法去地方化是司法改革逻辑链条中的第一个环节,必须先行一步。这一改革需要快刀斩乱麻,全国统一行动;须知,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司法改革没有过不去的“火焰山”。

  2.司法去行政化也是困难重重困难。因为目前司法机关内部在管理体制和人员结构上是行政化的,其次还面临着司法机关“人财物”省级统管后,究竟由哪一个部门来统管的问题。这个问题的解决需要法院和检察院跳出本位主义的框框,从大处着眼,将足以影响司法人员独立行使职权的行政管理型权能,果断加以改革,理顺管理体制。在这里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司法去地方化不是为了强化司法的垂直管理、不是为了强化司法的行政化,而是司法去地方化和司法去行政化同时推进,二者不可偏废。

  3.司法待遇和司法保障制度如何改善和落实。司法保障制度的配套确立,比较容易实行,比如司法职务终身制、未经正当程序的弹劾,不得对司法人员进行免职;不经司法人员本人的同意,不得任意地调动他们的工作岗位;司法人员的职务实行自然晋升制;司法人员的退休年龄应当延长、足额的退休金应予保障等等,这些制度实行起来不存在难以克服的障碍。

  4.司法责任制要真正落实,尚需探索。司法机关及其人员逐渐独立行使职权后,一个必然的配套措施就是司法责任的强化与落实。在司法改革中,不能只强调和注重司法职权的独立与强化,不能仅追求利益和保障的配套跟进,同时还需要将司法责任的“发条”上紧,使司法机关及其人员真正做到有权有责有利。

  5.司法监督制度体系应当尽快完善。目前司法监督体系尚未在客观上真正形成,无论是外部监督还是内部监督,也无论是权力型监督还是权利型监督,都处在不甚健全的状态,对司法公正没有起到应有的保障作用。比如,人大监督亟待强化,检察监督还缺乏应有的法律保障,民主监督的渠道还不够畅通,社会公众和媒体监督还存在无序化现象。尤其是,对于司法内部监督而言,司法公开还有待深化,审级监督尚需克服形式化弊端,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参与还停留在表象,诸如此类的问题,均需着力解决。监督在我国法治体系中占据着极其重要的位置,急需通过法律法规的建立健全,将司法监督制度化、规范化、实效化、便民化,从而确保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汤维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