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天是:
内容:
残疾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残疾人购买代步车很不易,有的是多年积攒而来,有的是向亲友借债的。在办理行驶手续时,还需要缴纳车船使用税等费用。作为肢残协会主席,很多残疾人朋友向我反应这一难题,希望减免车船使用税。
答复:
繁建议办〔2014〕66号
关于县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第62号代表建议
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办理类别:C
张祖来代表:
现对您提出的关于“主管部门减免残疾人购买代步车车船使用税的建议”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属于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车船税。第三条规定,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一)捕捞、养殖渔船;(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三)警用车船;(四)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根据以上规定,残疾人购买车辆应属于车船税的纳税人,且其车船税的纳税义务不能给予减免,应按税法规定申报缴纳车船税。
县地税局作为一个县级地税机关无权擅自作出税收减免,擅自进行税收减免是违法行为。针对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县地税局会在适当的时候通过正常渠道向上级机关进行报告。
最后,感谢您对县地税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希望对我们今后的工作多加监督并提出宝贵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