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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的建议提案”办理情况答复
字体[ ]  日期:2015/8/11  来源:  作者:fcxxb2  阅读次数:  [ 关 闭 ]

近年来,我县民办教育发展迅速并取得了显着成绩,为我县教育事业的全面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在民办教育的发展过程中,一些民办教育机构存在着无证办学、招生及安全管理等不规范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民办教育发展实际,我们将在进一步规范我县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方面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切实加强领导,依法履职尽责。教育行政部门加强与民政、工商、公安、税务、物价、卫生等部门的协作,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民办教育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监督、管理、服务的职责,实现民办教育“稳定规模、规范管理、提高质量”的发展目标。

二、建立科学、完善的年检、评估机制,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教育行政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督导评估,建立和完善评估体系,制定符合实际的督导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的范围、主要内容、基本原则、方法、职责分工等。把督导评估和年检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对评估不合格的民办教育机构要求其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满后仍不合格的,审批机关不予年检。每年年检工作结束后,由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将年检结果通过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三、开展规范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坚持扶持与管理并举的原则,在规范有证办学机构的同时鼓励和督促无证的办学机构通过整改取得合法办学资格。取缔整改不到位、无法取得办学资格的无证办学机构,进一步规范我县社会办学机构的办学秩序。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将根据各自职能安排时间开展摸底排查工作,明确各民办教育机构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督促存在问题的民办教育机构开展整改全市教育部门将迅速开展民办培训机构摸底和清理整顿工作,对不具备基本办学条件、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的民办培训机构,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取缔;对符合或接近办学基本条件但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限期整改并引导补办办学许可证,及时做好相关登记报备工作。对已经取得办学资格,但超范围经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令停业限期整改,直至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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