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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繁昌县重大传染病医疗救治实施方案
字体[ ]  日期:2015/8/12  来源:繁昌县民生办  作者:wp  阅读次数:  [ 关 闭 ]

2015年繁昌县重大传染病医疗救治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5〕1号)精神,落实重大传染病病人的医疗救治措施,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本办法实施医疗救治的对象是:全县范围内确认的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全县符合救治条件的结核病患者;全县符合卫生部《血吸虫病诊断标准》(WS261—2006)的晚期血吸虫病患者。

第二章 医疗救治工作原则

    第三条  坚持适当减免、分级负担的原则。对符合医疗救治条件的对象,实行医疗费用部分救助,所需经费除中央财政专项补助外,由省、市、县财政共同负担。

    第四条  坚持注重实效、避免重复的原则。对已经参加城镇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重大传染病患者,专项救治要与医保救治相互配合、互为补充,避免重复救治。本实施办法要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及新农合制度有机结合,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第五条  坚持量力而行、不断提高的原则。医疗救治要量力而行,循序渐进,逐步提高。随着财力的不断改善,今后将逐步扩大救治范围,提高救治补助标准。

第三章  医疗救治对象的确定

    第六条  医疗救治对象均需要提交:申请人申请、身份证(户口簿),不同的救治对象还需出具以下材料:

     (一)艾滋病医疗救治对象:确认实验室出具的HIV阳性感染者检验报告、CD4检测报告;

     (二)结核病医疗救治对象:县级医疗机构或疾控机构诊断证明等相关临床资料,现症贫困结核病患者还应提供证明其为贫困人口的证明资料(包括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五保户证、当地镇政府或街道居委会出具的特困证明材料);

    (三)血吸虫病医疗救治对象:由县级晚血医疗救治专家组作出初步诊断,经省晚血技术指导组审核认定。非血防区救治对象需由省卫生计生委指定的市级血防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并经省晚血技术指导组审核认定。

第四章  医疗救治标准与资金来源

    第七条  对符合治疗标准的艾滋病病人实行免费抗病毒治疗,由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项目资金解决;对有治疗需求的艾滋病病人进行抗机会感染治疗,按照每人每年最高限额4800元标准给予补助,所需经费由省财政负担,超任务补助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第八条  对符合救治条件的肺结核病病人免费提供抗结核药,由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项目资金解决;按照结核病诊疗规范,对现症贫困结核病患者给予辅助诊断、辅助治疗和并发症治疗,按照每人每年最高限额900元标准给予补助,按实际发生额由所属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予以减免,所需经费由省财政负担,超任务补助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第九条  对现症晚期血吸虫病病人,按照晚期血吸虫病治疗方案规定,原则上按每例每年5000元的标准在定点医院进行医疗救治,具体按有关文件执行,所需经费由中央和省财政解决。

第五章 资金使用程序

    第十条  各县区每年年底前根据本年度当地救治人数,由市级汇总后经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上报核定下年度医疗救治计划,省相关部门审核后,由市级下达各县区实施救治计划数,并根据计划数及救治标准,安排预算资金,通过预算指标下拨到各县区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  救治经费的支付实行报账制。原则上,医疗救治经费由相关实施医疗救治的单位在完成救治工作7个工作日内,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行政部门指定的同级疾控机构)提出申请并附上医疗救治对象的相关资料;同级卫生部门(或行政部门指定的同级疾控机构)收到申请后,符合条件的,经被救治对象本人签字后,先行垫付医疗救治经费,在7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同级财政部门收到有关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实施救治的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行政部门指定的同级疾控机构)。

    第十二条   特殊情况需补助到实施救治的医疗卫生单位的,被补助单位必须提供以下资料:前述的医疗救治对象确定所需要的资料及其他必需的相关资料(如姓名、工作内容、补助金额、单位、住址、联系电话等);医疗文书及可以证明其工作真实性的相关材料;工作实施总结报告;同级财政、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六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   救治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县财政部门对救治经费要实行专项管理、专项核算。

    第十四条  严格按照省实施办法规定的救治对象、救治范围、救治人数和救治标准使用救治经费。医疗救治经费必须按规定补助到实施医疗救治的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五条  救治经费的使用与管理要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充分发挥资金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六条  各相关实施单位、组织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日志及可以证明其工作真实性的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具体实施单位要将救治范围、对象、标准等在一定范围内张榜公布,接受广泛监督。

第七章 组织与实施

    第十八条  在县政府的领导下,卫生、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工作的组织、计划与安排,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成立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专家技术指导组,负责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工作技术指导,医疗质量抽查与评估等工作。

    第二十条  实行重大传染病病人定点医疗诊治制度,加强防治能力建设和救治工作的业务技术培训,确保医疗救治工作安全。

    第二十一条  凡经确定的救治对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建立专门档案,并逐级填报汇总表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  要定期对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及时向市卫生局、市财政局提交报告,市级及时向省卫生厅、省财政厅提交专题报告。

    第二十三条  对于接受抗机会性感染治疗的艾滋病病人,接受辅助诊断、辅助治疗和并发症治疗的现症贫困结核病患者,以及符合医疗救治条件的晚期血吸虫病病人,如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其医疗救治费用按新农合规定先行申请补偿,剩余医药费用再按民生工程规定限额予以核报。

第八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四条  县卫生、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工作督查,加强对定点诊治机构监管,建立核查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定点诊治机构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考核、抽查。省级将每半年抽查考核评估一次,每次抽查数不少于医疗救治数和生活救助人数的10%。

    本方案由县卫生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