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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昌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字体[ ]  日期:2015/8/12  来源:繁昌县人民政府  作者:wj  阅读次数:  [ 关 闭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安徽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涉及经济、政务、公共资源、公共服务、公共监管等,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机关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县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和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牵头研究、协调和组织实施我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政府办)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督查全县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审批和办理群众申请公开的涉及县政府或县政府依法授权部门制作和保管的信息。

县信息化办公室负责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和县政府类网站的建设管理、信息发布平台操作方面的业务指导,以及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县政府法制办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中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举报等受理回复工作。

县新闻办(县委宣传部)协助县政务公开办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会,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参加新闻发布会,收集并整理新闻发布会材料。 

第四条  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依法享有向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五条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六条  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的主体

第七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保存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并保存的其他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八条  县政府所属部门依法承办县政府的有关职责事项,在承办该职责事项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并保存的政府信息,除由所属部门按程序在本行政机关公开外还应按县政务公开办规定的职责分工在政府信息公开网和县政府网站予以公开。 

第九条  行政机关被撤销、合并或者调整职能的,其制作、保存的政府信息,由继续履行其职能的行政机关或者保存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公开。 

第十条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其沟通,经其确认后方可公开。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提请县政务公开办协调后公开。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要确定工作机构并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主动公开本机关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

(二)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三)受理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保管、维护和更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

(五)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建立上级政府统一设置的政府信息目录、编制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工作特色目录、编制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六)按省市政务公开办统一要求组织报送和发布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三章  公开的范围

第十二条  县政府及其部门除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规定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外,还应当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县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政府权力运行流程图,企业投资负面清单,涉企收费清单,以及政府机构改革方面信息。

(二)按照县级政府权力清单实施的每项行政行为的依据、结果、流程、规范文本等信息;行政仲裁、行政复议相关内容及结果。

(三)公款出国出境、公务车辆购置和使用、公务接待“三公”经费的预算和执行情况;年度财政预决算;以财政投资为主的重要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管理和使用情况;行政机关财务收支情况。 

(四)行政机关拟作出的决策、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或者编制的规划、计划、方案及相应的政策解读等信息。

涉及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重大利益,或者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政策,在制定过程中,起草机关或者决定机关要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五)上级行政机关和县政府部署的年度重点工作及进展和完成情况。

(六)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招投标政策、招投标过程公示情况、中标及实施情况、项目验收情况。

(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统计信息。

(八)行政机关审计项目计划、审计结果公告及整改情况。

(九)公共资源配置类信息。包括:土地征收计划及实施情况,补偿方案、标准及结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和流转情况;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采矿权和探矿权出让情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及实施情况;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和项目开工、竣工情况,保障性住房分配、退出情况。

(十)公共服务类信息。包括:政府定价、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及其价格标准、定价依据、执行时间,行政事业性收费,日常价格监测;学校招生、学校财务收支;科技项目立项、经费安排、验收及相应制度;医疗卫生机构及价格收费;就业规划、政策、措施及实施情况;社会保障政策、标准、审批及资金使用情况。

(十一)公共监管类信息。包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监督管理情况;空气和水环境、污染源监测和污染减排、核与辐射安全等生活环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情况,生产安全预警预防及隐患;国有企业运行及财务情况;食品与药品政策及监督检查情况;信用诚信体系建设及相应情况。

(十二)回应社会关切和群众投诉等情况。

(十三)按上级行政机关工作部署及时公开的信息。

(十四)结合工作实际决定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三条  各镇政府、横山公共服务中心除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规定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外,还应当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为民服务目录和流程图,为民服务事项办理情况。

(二)县政府分解的重点工作及进展情况。

(三)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农村工作的政策,财政财务收支,债权债务及筹资筹劳,各类专项资金、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等情况。

(四)集体经济发展、统计,优惠政策及实施情况。

(五)美好乡村建设及环境整治情况。

(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征收和补偿、宅基地使用审核、房屋拆迁和补偿情况。

(七)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八)低保审核发放,农村敬老养老情况,粮食补助及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发放和使用情况。

(九)村(社区)人口计生,环境保护、文明创建等情况。

(十)县政务公开办要求及时公开的信息。

(十一)结合工作实际决定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四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除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规定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外,还应当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服务机构名称、职责、地址、服务热线电话。

(二)服务项目、流程、收费、场所以及有关网上业务平台的操作指南。

(三)办事服务承诺、违诺责任及补偿措施、监督投诉和结果反馈。

(四)县政务公开办要求及时公开的信息。

(五)行业内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五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信息。 

(二)涉及自然人身份、通信、健康、婚姻、家庭、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经依法审查,公开后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者社会稳定的信息。 

(四)行政机关正在调查、讨论、研究、审查、处理有关事项过程中的信息和内部管理信息(但法律、法规和本实施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人身财产安全的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批准方可发布的政府信息,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十六条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对依申请公开信息按期编制目录予以公开。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制作政府信息同时,应当注明公开属性,确定该政府信息是否公开。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理由。 

行政机关应当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动态管理,因情况发生变化符合公开要求的,应当依法公开。  

第四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多种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政府信息公开网、县政府网站或本机关的政府网站。

(二)新闻发布会。 

(三)报刊、广播、电视。

(四)便于公众知晓的其他方式。 

行政机关可以通过政务微博等新媒体公开政府信息,通过设置查阅点、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的政府网站应当设立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公开、更新政府信息,为公众检索、查阅、下载信息提供方便。未建立政府网站的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网和县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各镇应当通过本镇政府信息公开网和县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的设立、维护,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制定的政府信息公开技术规范。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县政务中心一楼大厅、县政务服务中心、各镇办事大厅、县图书馆、县档案馆等公共场所设置政府信息查阅点,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 

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向政府信息查阅点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电子文本,安排服务人员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信息查询平台提供信息公开咨询服务和政策解读服务。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工作机构、地址、工作时间、电话和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应当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公民阅读困难或者有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二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按保密审核流程,自主审查并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不超过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重大突发事件和社会关注的其他公共事件,应当在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统一协调下及时公布初步核实的事件信息,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动态公开事件应对措施和工作进展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年报、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应当包括国家、省市要求的内容,并按规定的时限公开发布。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依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当面或以书面、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证件名称和号码、电话号码、通信地址。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描述。

(三)获取政府信息的用途。 

(四)提供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五)受理机关名称。

(六)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人向行政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同时附送相关证件复印件和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用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材料不齐全或者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在10个工作日内补充、更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绝补充、更正或者逾期不补充、更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答复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理由,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人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五、二十六条规定补充申请材料、更正申请内容的时间,不计入答复期限。 

第二十八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行政机关审查后,应当按照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情形分别作出答复: 

(一)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经审查可以公开的,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公开;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公开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向申请人提供复制件等形式公开。 

(三)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不予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不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五)本机关未制作或者未获取的信息,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 

(六)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属本机关负责公开的信息;对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信息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七)行政机关已作答复,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再次申请的,告知申请人,不重复答复。 

(八)与申请人的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告知申请人不予提供。 

(九)已按档案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移交国家档案馆的,告知申请人依法向国家档案馆申请查阅。 

依照前款规定告知申请人有关事项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不准确的,可以申请行政机关更正。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无权更正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向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听取权利人的意见。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送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回应与其职责有关的重要舆情信息,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三十二条  县政府应当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对县各部门、机构和各镇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县政务公开办负责制定考核细则。

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县政务公开办举报。接到举报的政府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未按要求公开政府信息,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利益重大损失或因政府信息公开造成泄密事件的,依法予以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实行垂直领导的单位应在上级主管单位的领导和县政府统一指导、协调下,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县政府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