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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繁昌县贫困残疾人救助与康复实施方案
为改善贫困残疾人基本生活及医疗康复状况,着力提高贫困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水平,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33项民生工程部署,依据《安徽省2015年贫困残疾人救助与康复实施办法》和《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
(一)目标任务
2015年,为本县范围内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待遇、持有三级以上(含三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发放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1891人。
(二)救助标准
2015年,城乡持二级以上(含二级)残疾人证且享受低保每人每年救助800元,持三级残疾人证且享受低保每人每年救助400元。
(三)项目管理
1.个人申请。申请享受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的对象须填写《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提供居民户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必须是二代证)、《最低生活保障证》,通过村(社区)向户籍所在地镇(公共服务中心)残联提出申请。4月30日申请截止。
2.村(社区)初审。村(社区)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核实,公示5天以上。公示无异议的,在《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低保证,报镇(公共服务中心)残联审核;对初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5月10日前完成。
3.镇(公共服务中心)审核。镇(公共服务中心)残联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任务,在《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将上述证件和证明材料报县残联。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5月20日前完成。
4.县残联审批。县残联接到申报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复核和审批,张榜公示不低于3天。符合条件的,在《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原因。6月10日前完成。
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实行动态管理,按程序对救助对象实行年审,适时调整。对新增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办理申请、审核、审批手续。档案实行县、镇(公共服务中心)二级管理,做到一户一档,包括贫困残疾人救助申请审批表原件,低保证(电子档案),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对象花名册。县残联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按要求定期向上级残联报送相关文件资料。
5.享受救助的残疾人基础资料均由镇(公共服务中心)组织录入信息化管理系统,村(社区)、镇(公共服务中心)、县残联一律实行网上申报与审批。救助软件录入必须上传《低保证》照片,因与中国残联办证系统的数据相验证,残疾人证、身份证照片可以不上传。
(四)资金筹集与发放
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资金由省级财政与县级财政按8∶2共同分担。县残联负责按标准核定救助人数,提出用款计划,报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县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将资金打卡发放至救助对象在县农商行开设的个人账户,并注明“残补”,6月30日前完成资金发放。
(六)管理监督
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实行县政府领导下的镇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镇残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对象的确定、救助管理和实施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提供城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残疾人花名册及变动调整等基本情况。县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管理与发放,确保专款专用。村(社区)负责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对违规使用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追究相关责任。
二、贫困残疾人康复
(一)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复明手术
1.目标任务
2015年,为全县贫困白内障患者施行免费复明手术45例。5月底完成。
2.补助标准
每例手术补助经费1000元。
3.资金管理
本项目经费由省级财政与市县财政按8:2比例分担。省级补助部分,由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拨付至县财政部门。手术完成后,县残联负责根据定点医院手术完成情况,向县财政部门申报,由县财政部门直接支付给手术定点医院。
(二)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
1.目标任务
2015年,为全县贫困精神残疾人360名患者提供药费补助。5月10日前由镇(公共服务中心)组织录入信息化管理系统,完成网上申报。
2.补助标准
每人每年补助1000元。
3.项目管理
补助对象本人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镇(公共服务中心)残联提出申请,出具证明材料:
(1)填写《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审批表》;
(2)残疾人证(高拍上传);
(3)低保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高拍上传);
(4)当年或上一年度精神病门诊或住院的诊疗记录(高拍上传)。
4.资金筹集与发放
补助经费由省级财政与县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省级补助由省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拨付至县财政。县残联负责统计、汇总、审核补助对象基本情况,报县财政复核后,由县财政部门负责将补助资金打卡发放至补助对象在县农商行开设的个人帐户,并注明“精补”,6月底前完成资金发放。
(三)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
1.目标任务
2015年,为全县65名贫困残疾儿童提供医疗康复训练救助或适配辅助器具。5月10日底前完成疑似残疾儿童筛查,6月底完成安置转送。超任务数顺延下年度安排。
2.补助标准
(1)听力语言残疾儿童:为1名聋儿植入人工耳蜗,提供手术调机费12000元,术后一学年(10个月)康复训练经费14000元;为1名聋儿装配助听器,提供验配和一年内的调试费用6000元,一学年(10个月)康复训练经费12000元。经费由省财政统筹安排。
(2)脑瘫儿童:为2名脑瘫儿童提供康复训练费12000元,矫形器装配费1200元。经费由省财政统筹安排。
(3)孤独症儿童:为4名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训练费12000元。经费由省财政统筹安排。
(4)智力残疾儿童:为8名智力残疾儿童提供康复训练费12000元。经费由省财政统筹安排。
(5)残疾儿童康复训练:为31名已安装辅助器具的聋儿、脑瘫、智障、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训练,标准每人12000元。经费由省级财政与市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
(6)辅助器具:为4名装配假肢矫形器的残疾儿童每人补贴5000元(零部件及材料费占60%,制作费占40%);为14名适配辅具的残疾儿童每人补贴1500元;(产品购置费占90%,评估适配费占10%)。经费由省财政统筹安排。
3.项目管理
(1)县残联根据《关于印发安徽省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残联〔2012〕7号),将救助对象安排至定点机构,按规范进行手术或康复训练。
(2)转介至外地定点机构进行康复的残疾儿童,经市级专家组质量评估合格后,可认定为户籍所在地任务。
(3)残疾儿童进入定点机构训练,需填写《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安置(转送)考核表》(附后);在训儿童经考核评估合格后,持《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安置(转送)考核表》到县残联申领康复训练经费,或由县残联直接将补贴经费划拨至定点机构。
(4)定点机构需与每位在训儿童监护人签订康复安置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确保在训儿童训练时间、质量、安全。
4.资金管理
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所需资金由省、市级统筹安排。项目经费原则上待项目完成后,由县残联向县财政部门申报,按规定程序予以支付或下拨。其中:手术费用直接支付至手术定点医院,康复训练费用直接支付至定点康复训练机构,辅具安装及验配等服务费用直接支付至相关服务供应单位。县财政补助实施对象生活费用,低保家庭900元/月,贫困家庭600元/月,以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