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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繁昌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提高救助资金使用效率,更加体现救助政策的公平公正。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安徽省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皖民社字〔2015〕11号)等文件精神,按照省、市、县2015年民生工程相关工作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进一步完善我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体系,不断提高救助水平和服务能力,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生命健康权益,强化对特困群众及重大疾病患者家庭的救助,从根本上缓解城乡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突出问题。
二、目标任务
增强医疗救助的及时性,提高对重点人群的救助水平。全年直接用于救助困难群众看病的医疗救助金不低于医疗救助金总支出的70%,医疗救助金结余不高于全年医疗救助金总收入的10%。做好医疗救助与医疗保险等制度的衔接,加强政策宣传,提高群众知晓率。
三、救助对象
具有繁昌县户籍的下列城乡困难群众: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对象);
(二)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五保户和城镇低保中的三无对象,下同);
(三)重点优抚对象;
(四)经县民政部门认定的孤儿;
(五)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城乡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县两倍低保标准的困难家庭);
(六)因患重大疾病导致家庭贫困的重病患者(指因合规的医疗费用支出超过家庭负担能力,即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2倍以上的对象,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总收入-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个月;合规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医保报销金额-大病保险补偿金额)。
因违法犯罪、自残自杀、打架斗殴、酗酒、吸毒,以及有他方责任的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等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救助。
四、救助病种
(一)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孤儿不设病种限制。
(二)对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实施医疗救助,必须是大重病或重症慢性病。大重病是指: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乳腺癌、宫颈癌、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重性精神疾病、晚期血吸虫病等19种疾病及其他医疗费用支出较高(合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3万元以上)的疑难杂症。
五、救助标准
实行梯度救助,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孤儿实施重点救助,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适度救助。
经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及大病保险补偿后的合规的医疗费用(卫生和人社部门规定的用医用药目录范围内医疗费用),按比例给予救助。具体救助标准为:
(一)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患大重病住院或参照住院补偿的特殊慢性病治疗的,按照100%比例救助,年救助最高限额为3万元。
(二)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患大重病住院或参照住院补偿的特殊慢性病治疗的,按照70%比例救助,年救助限额最高为3万元。
(三)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患大重病住院或参照住院补偿的特殊慢性病治疗的,合规的医疗费用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60%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限额为2万元;不在19种大病病种范围内的其它疑难杂症,合规的医疗费用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50%比例救助,年救助限额为1万元。
(四)14周岁以下儿童患急性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的患者,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按照皖卫农〔2010〕34号文件确定的治疗定额付费标准救助;在非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按相应救助比例救助,但年救助限额可提高到5万元。
(五)特困供养人员、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孤儿患有上述19种疾病,初次入院治疗无力承担住院治疗费用的,凭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书、病理报告等,视情实施医前或医中救助,一次性救助标准为2000元至5000元;其它救助对象患有上述重大疾病的,可申请小额临时救助,救助标准为1000元至2000元,但救助金额在医后救助总金额内扣除。
六、救助办法
(一)资助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重点优抚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代缴纳个人应负担的部分或全部参保资金,其余部分由县财政承担。
(二)县卫生部门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就医提供优惠政策。主要有:住院治疗报销时特困供养人员不设起付线,减免部分检查费、提供优惠病房等。
(三)实施住院救助。对救助对象中的大病及重症慢性病患者,视情实施医前、医中或医后救助。
(四)对农村五保户门诊费用按年度给予小额救助,救助比例为70%,年救助限额为3000元。
七、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及孤儿,在医疗救助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病的,救助金可在该医疗机构医疗救助结算窗口进行“一站式”结算;在县外住院治疗的,到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窗口办理结算。
(二)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和因病致贫的重病患者,在申请医疗救助时,须持本年度的出院小结或医疗诊断书、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及医保报销结算单等相关证明材料、“一卡通”存折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的镇社会救助工作站提出书面申请(也可委托村(居)委会代为受理申请),并出具本年度的诊断病历和必要的病史证明材料;镇社会救助工作站在接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派人入户调查、审核,经审核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上报并在村居委会公开栏张榜公示;县民政局接到申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县财政局接到县民政部门的审批表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打入其指定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对突发性大病患者,可特事特办,及时审核、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书面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
(三)简化医前、医中一次性定额救助审批发放程序。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向村(居)委会提出医前、医中一次性定额救助的申请后,各镇及村(居)委会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核并上报,县民政局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救助金发放。
八、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医疗救助资金通过上级财政补助资金、专项福彩公益金、县级财政安排等渠道筹集。
(一)充分考虑扩大救助范围和提高救助水平等因素,县财政每年按不低于上年度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总量的10%安排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年末救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县财政承担。
(二)县财政部门要建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对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用于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资金和定点医疗机构为救助对象先行垫付的医疗救助资金,民政部门审批后报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从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按期核拨到县合管中心和定点医疗机构专户,并通知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对非“一站式”救助对象的医后救助资金,通过财政“惠民直达”发放到户。
九、组织实施
(一)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在县政府领导下,由县民政部门主管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二)县民政部门要加强医疗救助制度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政策衔接,进一步做好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完善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管理服务,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方便困难群众。
(三)县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研究制定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筹集并及时拨付医疗救助资金。为保障医疗救助工作正常开展,县财政要安排必需的工作经费,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四)县卫生部门负责做好医疗救助资金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工作。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即时结算工作的监督管理,鼓励医疗机构为困难群众就医提供优惠减免政策。
(五)县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
十、有关要求
(一)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要如实提供所需情况,配合医疗救助工作的调查,确保医疗救助公开、公平、公正。
(二)对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徇私舞弊或延误救助时间造成严重后果者,将予以严肃处理。
(三)对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县民政部门必须如数追回,并取消其享受医疗救助的资格。
(四)拓宽救助渠道,鼓励和支持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各种形式参与医疗救助工作,开展慈善援助。
(五)本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执行,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