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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繁昌县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推进我县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根据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目标任务
2015年底,全县基本建立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功能完善、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格局。
(一)全县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40张以上。
(二)提高城镇社区和农村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覆盖率。规范社区养老服务实施运营管理,提高服务水平。
(三)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加盟服务商,为居家老人提供各类上门服务。继续做好高龄津贴发放工作。
(四)建立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
二、实施内容
(一)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
1、建设目标: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到2015年底,城镇养老机构中,社会办养老机构床位数所占比重要大幅提高,大力发展医养融合养老服务机构。
2、补助范围:符合《安徽省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指导意见(试行)》所列各项要求,由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民间组织、慈善机构及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兴办,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安徽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各类老年公寓、养老院、护养院、社区老年人康复护理中心等(不包括老年住宅、老年社区等)。
3、补助类型及补助标准:社会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日常运营补贴、代养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对象、城乡低收入老人养老服务的政府购买服务补助。按照《芜湖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芜政[2011]42号)规定标准执行。
(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1、建设目标:加强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积极引入境内外品牌社区养老设施运营模式,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管理运营。
2、补助范围:符合《安徽省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指导意见》、按照《芜湖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管理标准》建设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组织)。
3、补助类型和补助标准:一次性建设补助:经验收合格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积极争取上级一次性建设补助;日常运营补贴:按照省规定不低于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的60%的标准,即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按30张床位折算,每床位每月补贴80元。完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运营管理办法,将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运营管理费用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按时、按质提供服务。
(三)继续实施高龄津贴制度和低收入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制度。
继续实行高龄津贴制度并适度提标:对全县具有本县户籍的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80—89周岁每人每年360元、90—99周岁每人每年1200元、100周岁以上每人每年3600元,重阳节前一次性发放到位。资金由县、镇承担。
(五) 全面建立完善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
进一步建立完善全市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积极鼓励养老机构参保,实现辖区内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全覆盖。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保费标准为40元/床/年。其中,对于公办养老机构,省级给予每床20元的保费补贴,剩余部分由县承担。
三、资金管理
社会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经费中的一次性建设补助仅用于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房屋建设、装修费用,设备、设施添置更新费用等;运营补贴、政府购买服务补贴仅限于设备添置、人员工资、人员培训、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等,其中人员培训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不得低于10%。
四、保障措施
(一)各镇政府负责本镇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组织工作,民政、财政、卫生、规划、监察、建设、国土、审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履行职责。
(二)县财政部门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所需经费,各类补助补贴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县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用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经费不得低于当年本级留存公益金的50%;积极鼓励社会捐助资金资助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三)县民政局、县财政局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县民政局负责编制建设规划、下达建设任务、制订管理制度和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县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县级财政资金,督促落实建设资金和补助资金,会同相关部门对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