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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繁昌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结合省、市2015年民生工程工作部署和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5]1号)文件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十二五”居民收入倍增规划要求,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民生为目标,加强农村低保的规范管理,加快城乡统筹发展,提高保障水平,让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
二、目标任务
全面建立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规范基层社会救助平台建设,深入贯彻落实《芜湖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加强农村低保的规范管理,加大对重点困难人群的救助力度。进一步提高救助水平。2015年我县农村低保标准较上年提高10%,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533元。
三、资金安排
农村低保资金。保障人数按去年年末人数测算,全年需资金3176万元,县、镇财政按比例承担,县财政需承担2223万元,镇承担953万元,提标后年需增资约290万元。县、镇财政承担比例(其中,繁阳镇、荻港镇、新港镇、峨山镇、孙村镇、横山公共服务中心按7:3的比例承担,平铺镇按8:2的比例承担)。
四、工作措施
(一)全面建立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明确各级职责,推动我县核对机构建设和正常运转,配备专职人员,加大资源整合力度,实现信息跨部门共享,确保低保对象准确、高效、公正认定。
(二)加强基层社会救助平台的规范化建设
进一步抓好《芜湖市社会救助工作机构建设标准》的贯彻落实,充实基层社会救助平台工作人员,社会救助工作及人员经费纳入财政保障。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和工作流程,建立健全低保家庭基础台帐,加强人员培训,全面提升为民服务的水平和能力。
(三)加大对重点困难人群的救助
对农村低收入家庭(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两倍低保标准)中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符合分户条件的,在其单独分户后,将残疾人本人纳入低保范围。
(四)完善分类保障办法
对低保对象中的特殊困难人员,实施分类保障,在正常享受低保金的基础上,加发当地保障标准适当比例的保障金。具体按《芜湖市城乡居民最低保障实施细则》执行。
(五)加强低保规范管理
一是进一步贯彻落实《芜湖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加强规范管理,实现低保的公开、公平、公正。规范乡镇受理低保申请等操作流程,简化审批程序。各镇设立救助站,所有村(居)明确救助工作联络员。加强政策宣传,提高政策知晓率,建立信访跟踪制度,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二是全面开展低保半年和年度复核工作。在每年6月开展城乡低保半年复核工作,对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或家庭成员中有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三级以下残疾人、就读大中专院校的子女、子女未成年的单亲家庭中带子女生活的父(母);因收入来源不固定、因灾、因病(不属重病范围)等特殊情况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对此类家庭和人员每半年核查一次。每年11月由村(居)对全县享受对象的家庭收入情况及生活状况进行全面复核登记)入户调查,镇民政办通过逐村(居)召开听证会,对享受对象的家庭收入、实际生活状况以及入户调查情况进行评议,同时将听证评议结果在村(居)务公开栏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县救助中心根据低保对象的家庭收入情况、生活状况及时做好调整低保金或取消低保待遇,确保低保工作公平、公开、公正。
三是实行长期末端公示和低保经办人员及村(居)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全县各村(居)委会对低保家庭成员、保障类别、保障人数等,在固定的公示栏内进行长期公示,同时公布各级基地电话,接受群众的监督。并对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享受低保的,填写《安徽省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县民政局对备案对象逐一核查,通严格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人情保”、“关系保”及优亲厚友等问题,确保低保工作公平、公开、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