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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繁昌县农村五保供养及敬老院
建设实施方案
为认真做好2015年省、市、县民生工程,进一步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推进农村敬老院建设,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目标任务
农村五保对象生活水平达到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继续提高五保供养标准,2015年五保供养标准较2014年提高10%,分散五保对象年人均供养标准不低于4356元、集中五保对象年人均供养标准不低于7029元。加强敬老院建设管理,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三、资金安排
五保供养资金和敬老院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省财政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按年人均1510元给予补助。
三、实施内容
(一)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健全稳定的农村五保供养经费供给机制
具有我县农村户口的老年人、残疾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农村五保供养经费、工作经费及管护人员工资待遇由县、镇纳入财政保障,确保五保供养经费足额、及时发放。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生活补助资金由县财政统一管理、封闭运行,通过涉农资金“一卡通”直接发放到户。集中供养人员生活补助资金、工作经费及管护人员工资待遇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农村五保供养机构账户,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供养对象领取的基础养老金、残疾人补助金、物价上涨临时补贴等不计算在上述标准内。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承包的土地收益不能冲抵政府给予的供养费用。将五保供养对象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医疗保险、农村特困大病救助范围,多方筹集资金,多渠道解决五保对象医疗问题,使其得到基本的医疗保障。
(二)大力推进农村敬老院转型升级工作
要充分发动社会力量开展认建、认助敬老院建设活动,采用冠名捐助等办法,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敬老院建设。继续推进农村中心敬老院升级转型为社会福利中心,在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鼓励采取公建民营方式,委托企业、社会组织运营社会福利中心。2015年末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达到55%以上。
(三)加强五保供养及敬老院规范化管理。
1、农村五保供养实行动态管理。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确保符合条件的对象应保尽保。按审批程序对供养对象实行随机复核、适时调整,五保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镇人民政府,由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供养对象每年都要进行抽样审核、审批。供养对象实行县、镇两级档案管理,做到镇一柜,一村(社区)一档;省、市、县民政部门建立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
2、加强规范化建设。县、镇要按照《安徽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芜湖市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实施细则》等要求加强敬老院规范化建设,配齐工作人员,特别是养老护理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敬老院管护人员与服务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10,敬老院总人数300人以下的,应至少配备2名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做好职业道德培训、养老机构管理人员培训和养老护理员培训,进一步提高管理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