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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字体[ ]  日期:2016/4/6  来源:繁昌县民生办  作者:wp  阅读次数:  [ 关 闭 ]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11〕87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2〕58号),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6〕25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我省城乡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的方针,以满足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服务需求为导向,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制度,切实保障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合法权益。
    第三条  工作目标:以主动救助、寻亲服务、回归安置、有害乞讨治理、基层源头预防为主要内容,以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流入地与流出地联动的工作机制为保障,以省、市、县三级救助管理机构、场所和乡镇(街道)、村(社区)救助服务站(点)为平台,以信息化为支撑,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平台式、网格化、综合性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体系,实现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应救尽救。
第二章  实施内容
    第四条  依法救助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一)救助范围
    城乡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的人员,包括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和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
    (二)救助内容
    根据救助对象实际需求,按照自愿、无偿原则,提供主动救助、生活救助、医疗救治、教育矫治、返乡救助、临时安置和源头预防等救助服务。
    (三)经费筹措
    年初,市、县级民政、财政部门根据救助管理工作情况,测算年度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总额,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预算总额扣除上级财政补助基数的差额部分由市、县统筹解决。同时,各市、县(市、区)应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必要的资金确保救助管理机构正常运转。
    (四)保障措施
    1.实行首接负责制。公安、城管、民政和卫生等部门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或接到群众报告有流浪乞讨人员的,要在第一时间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救助服务,不得相互推诿。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对突发急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
    2.实行联动巡查常态化。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要会同公安、城管和卫生等部门共同做好对城乡街面的流浪乞讨人员主要活动场所的巡查工作;加强对繁华街区、桥梁涵洞、地下通道等各类区域的巡查;主动劝导、引导流浪乞讨人员进入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对不愿入站的,要根据其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饮食、衣被等救助服务;对智力和精神障碍人员、残疾人、孕妇、流浪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要积极主动地实施保护性救助,或向公安机关提出执法建议。
    3.发挥救助服务网络作用。发挥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五级救助服务网络作用,完善发现、报告、处置机制;增强“救助信息员(联络员)”、“救助报告员”能力建设和责任意识,及时发现和掌握本辖区流入流出的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信息;加强监管、早期预防和干预,最大限度减少反复外出流浪、乞讨的现象。
    4.救治患病流浪乞讨人员。坚持“先救治、后救助、再结算”的原则,做好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危险传染等病人的救治工作,开辟“绿色通道”,确保患病的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得到及时医疗救治。
    5.做好身份查询和安置照料工作。按照《民政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和照料安置工作的意见》(民发〔2015〕158号),综合运用DNA信息比对、全国救助寻亲管理信息系统和救助寻亲网等方式,建立流浪乞讨人员身份快速查询机制,寻亲服务机制,身份查询长效机制;对查找无着的滞留人员开展站内照料服务,站外托养服务;对超过三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滞留人员,安置后公安机关已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要及时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落实社会救助政策。
    6.做好返乡和流出地源头预防工作。畅通受助人员返乡渠道,流出地和流入地政府要相互支持、通力合作,建立受助人员离站返乡和接回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走访制度,定期对辖区内存在监护缺失或监护失当风险的困境未成年人基本信息进行摸底排查和干预帮扶,督促监护人履行监护义务,防范虐待、遗弃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最大限度地减少外出流浪。
    7.做好临时救助受理工作。对于符合《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条件,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当地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申请救助。
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可以按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并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8.提高救助管理工作规范化建设和机构建后管养水平。各级救助管理机构要按照《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民福函〔2014〕438号)精神抓好落实工作。建立救助有关数据统计、报告制度,并及时录入全国救助寻亲管理信息系统、民政事业统计系统;建立救助情况通报制度和救助档案规范制度,受助人员档案管理要按照《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国家档案局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档案管理办法》(民福字〔2014〕185号)规范管理,市级救助管理机构和有条件的县级救助管理机构要设置独立的档案室;提升救助管理机构的服务层次和水平,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和专业技能培养。
    9.规范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各级民政、救助管理机构要按照省财政厅、民政厅《转发财政部 民政部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4〕1586号),做好资金管理使用工作;市、县(区)救助管理机构原则上不得为受助对象提供现金。
    10.加大购买社会服务力度和队伍建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引入专业组织和专业人员,开展心理矫治、源头预防和回访等工作;建设服务管理复合型工作队伍,强化“未成年人保护中心”组织协调能力;建立“三社互动”工作模式,与社区(村)、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互动,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
    11.强化与铁路局(站段)配合和受助人员车票管理。按照《民政部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专用车票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发〔2015〕236号)文件精神,建立定期沟通联系机制,确定专用救助车票购买及使用的相关事宜,明确各方人员、联系方式及相关交接办理等工作制度。        
    12.部门职责。民政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在流浪、乞讨工作中的牵头作用,会同公安、城管、卫生等部门共同做好工作;负责指导本辖区的救助管理机构(即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中心)开展救助服务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积极创建等级救助管理机构;加强对在卫生医疗机构收治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危险传染等病人诊疗、用药范围的核查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救助资金保障和管理工作,建立资金绩效考评制度。其他部门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2〕58号)和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3号),做好相关工作。
    13.强化责任追究制。对相互推诿、不履行救助职责,造成流浪乞讨人员未能及时得到救助服务的,要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因源头预防和治理工作不力、流浪乞讨人员返乡后救助管理不到位造成外出流浪、乞讨现象严重的地区,要追究该地区相关领导责任。
第三章  附 则
    第五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