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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昌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字体[ ]  日期:2017/10/12  来源:繁昌县发改委(物价局)  作者:许通  阅读次数:  [ 关 闭 ]

为改善城市生态环境,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行为,县发改委(物价局)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并参照周边地区做法,起草了《繁昌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敬请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171012日—1015日。

联系人:许通

联系电话:7872341

电子邮箱:814953960﹫qq.com

邮寄地址:繁昌县发改委(物价局)物价股

邮政编码:241200

 

 

繁昌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水平和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创造文明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皖价服〔200720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为垃圾处理费)是指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所需费用,包括垃圾收集、运输和集中处理所需费用(不包括清扫保洁费用)。

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坚持“污染者付费”的原则。繁昌县县城规划区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

 

第二章   收费管理

第五条  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标准由县发改委(物价局)会同县城市管理局按有关规定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第六条  制定或调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要实行价格听证,垃圾处理费标准要充分考虑本县单位和个人经济承受能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国家规定纳入价格成本监审。

 

第三章  收费方式

第七条  垃圾处理费由县城市管理局负责组织收取,也可委托相关部门代收,收费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县发改(物价)、财政、水务、交通、公安等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

第八条  垃圾处理费收取本着便捷、高效的原则,按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量方式按月、按季或按年收取。

第九条  垃圾处理费收取对象和代收部门:

(一)城市居民(含暂住户)、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所有经营户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供水公司随水费代收。

(二)装璜垃圾、建筑工地、沙石渣土调运等垃圾处理费由县渣土管理机构负责代征。

(三)营运客、货车垃圾处理费由县交通运输局公路运输管理所代收。

代收单位可以从收取的垃圾处理费中提取不超过5%的手续费,手续费具体标准由县发改委(物价局)制定。

第十条  对城市低保对象等社会贫困人群按照不增加新的负担、不降低生活标准的原则,其缴纳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民政部门在安排低保补助标准时统筹考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县城市管理局要与其委托的代收单位签订委托书。

第十二条  严禁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不得随意减免收费。

第十三条  收取的垃圾处理费资金全额缴入县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用于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四条  县财政、县发改(物价)、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垃圾处理费收取、使用的监督检查,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重复收费、截留挪用等行为,依法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县城市管理局会同县发改委(物价局)、财政局等建立垃圾处理费收取、使用、定期统计和公告制度,及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提高垃圾处理费收取和使用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的,由县城市管理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委(物价局)和县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上位规范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