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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昌县关于进一步支持电商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意见征求稿)
字体[ ]  日期:2017/9/14  来源:县商务局  作者:梅柏刚  阅读次数:  [ 关 闭 ]

为加快我县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环境,提升电子商务应用水平,按照县政府领导要求,县商务局结合我县发展实际,起草了《繁昌县关于进一步支持电商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意见征求稿),现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敬请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时间2017914日—921日。

联系人:梅柏刚    联系电话:7863845

电子邮箱:121654086@qq.com

邮寄地址:繁昌县政务文化中心六楼商务局

邮政编码:241200

 

 

繁昌县关于进一步支持电商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我县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环境,提升电子商务应用水平,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优化完善园区功能

(一)鼓励发展电子商务园区,对面积达5000平方米,具备办公、仓储功能和电子商务企业运营所需配套服务的闲置楼宇或厂房,在商务局备案,入驻电子商务企业10家(线上年销售额达200万元)以上,有统一物业管理、进行统一招商运营的园区,每年奖励10万元;对在县商务局备案,为电商企业提供仓储服务,面积达5000平方米且正常运营的物流快递园区,每年奖励10万元。

(二)鼓励园区争创示范,对被评为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被评为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三)鼓励园区开展电子商务双创活动,对入驻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孵化、发展的,给予全额办公房租补贴;对正常组织运营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并达到考核标准的企业,给予每年30万元补助。

二、鼓励电商企业发展壮大

(四)对被评为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被评为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被评为县级电子商务优秀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在市级以上电子商务竞赛中获得表彰的企业或个人,一次性奖励2万元。

(五)对2017年起新注册的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商业务的,按其首期服务年费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六)对入驻园区的电商及配套企业,按照核定面积,给予房租补贴每月每平方米8元。注册从事美工服务的企业,可享受房租补贴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线上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下的给予办公和仓储补贴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线上年销售额1000万以下的给予办公和仓储补贴面积不超过600平方米;线上年销售额5000万以下的给予办公和仓储补贴面积不超过1500平方米。线上年销售额5000万(含5000万)以上的给予实际房租全额补贴。租金由县商务局、财政局共同核定后直接补贴给入驻企业。

(七)对入驻园区的快递企业,按照核定面积,给予办公和仓储房租补贴每月每平方米6元。经营业绩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1亿元以上的给予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八)对线上年销售额达到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的,1亿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8万元、12万元、20万元。

(九)推进本县农产品网络销售,农产品线上年销售额首次达到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分别给予2万元、6万元、10万元奖励。对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SC)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

(十)对被新纳入统计数据库的限额以上电子商务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十一)单个企业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贸易(B2CC2C模式),当年出口额在5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5万元人民币奖励,出口额每高出10万美元追加奖励1万元人民币,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十二)鼓励电商企业挂牌上市。对本县电子商务企业在境内上市的奖励300万元,在境外上市的奖励200万元,在新三板挂牌奖励200万元。

(十三)入驻园区的电商及配套企业,每年可申报水电费补助5000元。

三、鼓励发展农村电商

(十四)对国内知名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在我县设立县级电子商务运营中心的,给予其补助10万元;设立镇级服务站的,给予其每个站点补助5万元;设立村级服务网点达到20个以上的,给予其每个站点补贴5000元;实现全县网点全覆盖的给予其每个站点补贴1万元。对从事社区O2O电子商务的初创企业,在其电子商务平台正式上线销售有实绩发生,且线下网点(社区直营便利店)达到10个并运营满一年,给予其每个网点一次性建设补助1万元;后续年度给予其每个正常运营网点每年运营补助2000元。

(十五)对在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中,成功打造特色电商小镇,并获得上级部门验收通过的各镇给予奖励100万元;对获得电商示范村称号的村(居)给予奖励5万元。对阿里研究院认证的“淘宝村”所在的村(居)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得我县首个“淘宝村”称号的村(居)另奖励5万元。

四、加快电商人才培训引进

(十六)对电子商务企业录用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保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企业2000/人的岗位补贴,累计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电商企业使用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缴纳社保),可申请入住县人才公寓。

(十七)支持电商培训。对知名电商培训企业在我县设立独立法人培训机构,开展电商创业、电商专项人才、首席电子商务官等专业培训的,给予培训机构一次性补助10万元;培训机构受训人员在县内电商企业就业的,按200/人标准给予该机构奖励。

五、附则

(十八)本意见适用于在我县注册、经营的电子商务及配套企业(个人网店)、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和配套仓储园区(不小于5000平方米)。

(十九)由县外区域迁入本县的电子商务企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视同新注册登记的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二十)需一事一议的重大电子商务项目,经项目主体申请,报县政府有关研究决定。

(二十一)本意见自20171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县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