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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我县现代服务业发展,根据《芜湖市促进服务业发展政策规定的通知》(芜政办〔2017〕23号)文件精神,按照县政府领导要求,县发改委结合我县实际,起草了《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17年9月4日—9月11日。
联系人:刘谷仁 联系电话:7913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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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地址:繁昌县政务文化中心七楼发改委
邮政编码:241200
繁昌县促进服务业发展政策 (征求意见稿)
一、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
1.在本县注册并纳税,及在本县区域内注册、纳税的上县(挂牌)、拟上县(挂牌)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组织,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2.享受“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项目,不再享受本政策。
二、金融业扶持政策(牵头部门:县发改委)
(一)股权投资基金
3、新三板定增跟投:我县新三板挂牌企业与投资机构达成定向增发意向后,可申请市建投公司(或其子公司)按同次定增市场价格参与增发跟进投资,单次投资上限为50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当次定增总额的50%,每企业每年度限投资一次。(二)事后奖补
4.支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省和同级财政按新设机构实收货币资本的1%,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5.加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
(1)上市:对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成功上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0万元的奖励(含上级奖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0万元的奖励。
(2)新三板挂牌:成功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挂牌的中小企业,给予200万元的奖励(含上级奖励);对“新三板”已挂牌企业给予3年内每年30万元的持续督导费用补贴;
(3)融资:对成功在“新三板”和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的中小企业,省财政按首次股权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省财政奖励金额不超过70万元(同一年度内与省级辅导、上市补贴不重复奖励);
(4)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成功在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托管的企业,县财政一次性奖励5万元(含上级奖励);对未进行规范性改制,并成功在省级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县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含上级奖励);企业已完成规范性改制,并成功在省级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县财政一次性奖励50万元(含上级奖励)。同一企业分阶段进行托管、挂牌和股份制改造挂牌,可以分别享受上述政策。
(5)转板:上市(挂牌)企业转板的,同时享受转板后相对应板块的奖励政策。
三、现代物流业扶持政策(牵头部门:县发改委)
(一)贷转补
6.自项目开工建设之日起,当年内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分档奖励:0.1亿元以上不满0.5亿元的,给予1%补助;0.5亿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给予2%补助;1亿元以上的,给予3%补助。每户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事后奖补
7.支持物流企业信息平台建设。对物流企业投资建设的物流信息平台投资额达500万元以上的,按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8.支持物流企业培育品牌。对新晋升国家3A、4A和5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补。
9.对获得国家物流示范园区、省物流示范园区的物流园区,分别给予1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补。
四、文化旅游业扶持政策(牵头部门:县商务局)
(一)事后奖补
10.支持文化与旅游融合项目。鼓励利用老厂房、老建筑、旧民居等资源改建成富有文化特色与内涵的休闲街区(园区)、特色村镇、旅游度假区、旅游景区,投资3000万元以上、规划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按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400万元。(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政策规定的通知,芜湖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政策规定中的第12条)
11. 对投资旅游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相关费用)超过2000万元,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政策规定的通知,芜湖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政策规定中的第13条)
12.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建设。重点支持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新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项目,室内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建成后园区入驻文化企业超过30家且占园区企业总数60%以上的,按项目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政策规定的通知,芜湖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政策规定中的第11条)
13.新评定为国家5A级旅游景区的奖励100万元;新评定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奖励100万元、评定为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奖励50万元。(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政策规定的通知,芜湖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政策规定中的第14条)
14.在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台或高铁冠名中进行“欢乐芜湖”品牌形象宣传营销的,分别给予广告宣传费用4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在上海、杭州、合肥等中心城市高铁站进行“欢乐芜湖”城市品牌宣传营销的,给予广告宣传费用4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政策规定的通知,芜湖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政策规定中的第15条)
15、旅游业其他方面的补助奖励,按照《繁昌县加快促进乡村旅游业发展扶持奖励暂行办法》(繁政办〔2016〕7号)文件执行
五、外贸政策(牵头部门:县商务局)
(一)事后奖补
16.为鼓励新获外贸进出口经营权企业开展进出口业务,对当年新发生外贸进出口业务的企业给予一次性物流费补助2万元。
17.对上年度出口额3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向出口信用保险承办机构应缴纳的短期出口信用险保费给予补贴,对上级保费补贴低于90%的配套至90%
18.对企业提供样品并出席国家部委主办、省政府组团、市政府和县政府组织参加的全国性展会、国内知名专业展会,按省外、省内每个企业分别给予8000元、5000元补贴;对中小企业境外参展的,给予展位费20%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2万元。
19. 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建设费用补贴“一事一议”。对纳入跨境电商海关统计(9610项下)的跨境电商企业给予一定支持。发生实绩给予物流费补贴3万元。
20.鼓励中小企业到境外设立营销网点,建设营销网络和交易中心,对在境外设立营销机构且该营销机构年销售额达到100万美元的,每设1个机构一次性奖励10万元人民币。
六、信息技术服务业扶持政策(牵头部门:县经信委)
(一)事后奖补
21.鼓励本县软件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对年度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5亿元和1亿元的软件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经营团队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
七、健康服务业扶持政策(牵头部门:县民政局、县卫计委)
(一)事后奖补
22.2017年引进老年社区、康复护理、养老基地、疗养基地等中高端养老机构,当年固定资产(用房、设施)贷款,按人民银行基准利率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3. 对于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经民政部门许可,在正常运营一年后且符合《安徽省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指导意见(试行)》和《安徽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建设(改造、租赁)补助:投资新建和购买存量房屋改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300元;利用自有存量房屋改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150元;通过租房(租期不少于5年)举办的,以新建为基数,按租赁面积给予30%一次性补助(租金高于市场价的,按市场平均价格予以补助;租金分年缴纳的分年补助)。租用公办养老机构房产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3年内免交房屋租金。新建大型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筑面积达10000平方米以上的,经营期满一年后,县财政按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50元,最高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建设补助。
24. 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代养的城乡“三无”老人,按自理、介助、介护三种类型,由“三无”老人户籍所在地财政分别按每月不低于300元、400元、600元的标准给予护理补助。同时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代养的城市“三无”老人,由户籍所在地财政将供养金转入该养老服务机构,用于支付上述人员生活、照料服务等所需费用。
25. 经验收合格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市级的由县民政局负责协调争取每个15万元的市财政一次性建设补助。县政府根据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的规模、服务人次,给予每年不超过3万元的运营补贴。
26.对社会资本举办医养结合型护理院,新建、扩建(租赁经营)正常运营1年后,床位数300张以下的,按每张床位2000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床位数300张以上的,按每张床位5000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
27.对社会资本投资举办三甲医院开诊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补;二级医院升级达到三甲医院标准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
八、服务业集聚区扶持政策(牵头部门:县发改委)
(一)事后奖补
28.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芜湖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一经认定通过,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主要用于规划编制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九、商标品牌奖励政策(牵头部门:县市场局)
(一)事后奖补
29.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安徽省着名商标的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对获得安徽名牌产品的企业奖励20万元。
十、粮食政策扶持政策(牵头部门:县商务局)
(一)事后奖补
30. 企业开设固定“放心粮油”销售店或“放心粮油”配送中心,自有经营面积达100平方米、持续运营达1年的,按每个店3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累计奖补不超过30万元。
31.企业新建符合示范质量安全管理规则的直营社区主食厨房网点达5个、总建筑面积达800平方米、持续运营达1年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十一、新增限额以上服务业扶持政策(牵头部门:县发改委)
(一)事后奖补
32. 对新增的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年销售收入突破3亿元、2亿元、1亿元的限额以上服务业,分别对应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
十二、新增限上商贸单位扶持政策 (牵头部门:县商务局)
(一)事后奖补
33. 对新增的限上商贸企业和大个体,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1元万元。对年销售收入突破3亿元、2亿元、1亿元的限上批发企业;年零售额突破1亿元、5000万元、3000万元的限上零售企业;年零售额突破5000万元、3000万元、2000万元的限上住餐企业,分别对应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对县内工业企业单独设立为限上商贸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十三、配套扶持政策(牵头部门:县发改委)
(一)事后奖补
34. 对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我县扶持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县财政按1:1比例配套,重点用于现代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贴息、研发补贴和担保贴费等。
十四、附则
35.本政策由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经信委、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36.本政策与其他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符合本政策范围的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不重复享受。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37. 本意见所称的“知名”,是指全国行业200强企业或省内行业排名前20强企业,以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或行业协会发布的权威排序为准。
38.县审计局负责加强对政策执行的审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