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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对建筑市场主体实行“红黑名单”管理
字体[ ]  日期:2018/11/15  来源:繁昌县人民政府  作者:fcfgw2  阅读次数:  [ 关 闭 ]
  记者11月10日从芜湖市住建委获悉,为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信用环境,我市制定办法对芜湖市建筑市场主体实行“红黑名单”管理。

  管理中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以及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

  办法规定,凡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表彰奖励的;受到住建部、省、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表彰奖励的;有其他突出良好行为的,列入“红名单”。“红名单”中所列的建筑市场突出良好行为的认定期限为上一年度。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存在以下7种行为之一的,列入“黑名单”:即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或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一年内被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5次及以上的;或对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与监督检查中下发的执法建议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或处罚决定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社会不良影响的;一年内因同一类违法违规行为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移送城市管理部门行政处罚多次的。建筑市场主体“红黑名单”管理期限为自被列入名单之日起1年。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因符合“黑名单”认定标准被列入“黑名单”的,其失信行为不予修复。

  我市对列入“红名单”的建筑各方主体,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企业资质申报、评优评先等方面优先给予支持;对列入“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其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并不得作为评优表彰、政策试点和项目扶持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