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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昌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字体[ ]  日期:2018/11/30  来源:繁昌县人民政府  作者:wj  阅读次数:  [ 关 闭 ]

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决定重新划定我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为县城建成区。

二、禁止燃用的燃料

(一)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四)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的高污染燃料。

三、改燃期限

(一)全县范围内,单台出力低于35蒸吨/小时的燃用煤炭及其制品燃用设施,2019年12月31日前予以淘汰或改用清洁能源(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50%淘汰或改用清洁能源)。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用燃用煤炭及其制品燃用设施,应当于2018年12月31日前予以淘汰或改用清洁能源。

(二)生物质燃料燃用设施应当于2018年12月31日之前改用专用锅炉、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并配套高效除尘设施。

具备燃气、电等清洁能源条件的区域,原则上不鼓励新建生物质成型燃料燃用设施。所有新、改建生物质成型燃料燃用设施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中燃气锅炉特别排放限值。

(三)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燃用设施应当于2018年12月31日之前予以拆除或者改用清洁能源。

四、有关要求

(一)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改燃期限之后,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相应的高污染燃料。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二)县发改委、财政局、经信委、环保局、城乡规划建委、城管局、市场监管局、安监局、综合应急求援大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积极支持、引导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利用清洁能源,保障生产、生活的顺利进行。燃气、电力、热力等能源供应单位应当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满足禁燃区内能源供应需求。

(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建立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区实施清洁能源工程的通告》(繁政〔2008〕4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