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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水利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发挥投资效益,县水务局结合我县实际,起草了《繁昌县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敬请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17年11月5日—11月9日。
联 系 人:俞红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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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昌县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水利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县境内中小型水利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上级主管部门有专项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县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水利工程项目的规划及建设管理工作。
各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发改委、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县审计局和县财政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范围,共同做好全县水利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四条 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实行分级负责制度。
县级负责实施的重点水利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重点水利工程”),报县政府批准组建项目法人,负责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重点水利工程主要包括:1、中央、省级下达的基建考核项目。2、跨镇域的水利工程项目。3、中型泵站和中型水闸的改造建设。4、在册水库除险加固。5、重点农水工程。6、主要堤防综合整治工程等。
水利兴修或其他小型水利工程,由所在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作为项目的实施主体。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五条 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
重点水利工程按有关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开展前期工作。
镇、开发区作为实施主体的水利工程项目,由项目所在镇政府科学合理地安排年度建设计划,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开展前期工作。
第六条 水利工程项目建设优先考虑更新改造,设计标准应符合全县水利建设发展中长期规划。重要的水利工程项目,应经专家评审论证,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初步设计和相关招标工作。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七条 下年度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计划,由各镇政府在当年的7月底前向县水务部门提出申请,申报项目应附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建设方案、工程概算、配套资金承诺函等。县水务部门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技术评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第八条 对各镇申报的水利工程项目,由县水务、财政部门根据轻重缓急和县财政状况等因素,提出项目建设先后次序,于当年的8月底前报县政府批准并安排预算资金。
项目所在镇政府已完成项目区施工场地征用及房屋拆迁、障碍物(杆线等)迁移等前期工作,具备招标条件的项目,予以优先安排立项。
第九条 对确需建设但受财力限制、当年未予以立项的水利工程项目,列入项目库,下一年度优先安排立项建设。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条 水利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监理制、招投标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十一条 重点水利工程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项目法人组建、工程招投标、建设管理等工作。项目所在镇政府负责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落实输电线路架设、工程建设配套资金和征地拆迁、移民安置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事项。
镇政府作为实施主体的水利工程项目,由所在镇负责实施项目招投标、建设管理等工作,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重点水利工程应由项目法人组织成立的验收工作组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应提交验收鉴定书。
镇政府作为实施主体的项目,其验收工作参照执行,并报县水务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重点水利工程建设资金(含勘探、设计、造价、招标、监理等工作费用)由县级全额承担,上级项目建设资金不足部分由县级足额配套到位。土地、房屋征收资金由征收办审核,县级全额承担。
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八小工程、农田水利“最后一公里”)及市、县本级投资的项目建设资金(含勘探、设计、造价、招标、监理等工作费用),按照工程项目审计决算价70%由县级承担,30%由镇、开发区自筹。
县农田水利规划之外各镇自主建设水利工程项目县、镇(开发区)按审计决算造价各承担50%。
县水务部门根据年度总投资额提出资金使用分期计划,并将所需资金情况抄告县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根据资金计划及时划入县财政专户。
第十四条 重点水利工程完工后,由项目法人按规定送交审计。由镇政府实施的水利工程,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按规定送交审计,并完成财务审计,县财政根据财务审计结果按比例分摊。
因增加工程量等因素(工程量增加需完善手续),造成建设资金突破投资预算的,重点水利工程项目超出预算投资的部分由县级财政承担,各镇实施的水利工程项目超出预算投资的部分由镇级承担。
第十五条 县重点水利工程项目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资金拨付;镇级实施的水利项目根据实际进度在工程量完成50%和完工验收合格两个节点进行拨付;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八小工程、农田水利“最后一公里”)项目在开工前按合同价的50%(含上级补助资金)先进行预付至各镇,尾款待审计决算后付清。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重点水利工程和县级投资的水利工程在开工前需办理水利质量监督和开工备案手续,接受市或县质量监督部门监督。
第十七条 重点水利工程完工验收后,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与所在镇政府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工程移交后,所在镇政府要落实工程管理、运行人员及相关费用,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完善各项管护措施,加强人员培训,保证工程按期发挥效益。
第十八条 镇政府作为实施主体的水利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镇政府要及时将该项目的建设管理和验收相关资料报县水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型水利工程,是指按《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确定的中小型水利工程。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8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