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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昌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配套文件》(征求意见稿)
字体[ ]  日期:2018/3/5  来源:县农委  作者:高 平  阅读次数:  [ 关 闭 ]

2017年,我县成为全国100个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县(市、区)之一,为此,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全面推进试点,现已完成阶段性工作任务,根据试点内容要求,为保障改革成果的落实,县农委牵头组织起草了繁昌县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繁昌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繁昌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收益分配指导意见、《繁昌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融资担保暂行办法》、关于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指导意见,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敬请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1835日—312日。

 

联系人:高    联系电话:7911256

电子邮箱:511045880@qq.com

邮寄地址:繁昌县繁阳镇峨溪北路279

邮政编码:241200    

 

 

 

繁昌县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监督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支持和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可持续发展,全面实现乡村振兴,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由镇(含经济开发区,下同)、村(含村改居,下同)、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由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经过改革后,形成的镇、村、组按照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和集体资产产权归属设置,是一种特别法人。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依法制定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建立健全民主管理治理机制,管理农村集体资产,发展农村集体经济。

第四条  县农委和镇政府具体指导和监督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并依法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具体事项由县镇所属农经机构承担。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有关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工作。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实行事务分离、账务分开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务由农经机构负责监督管理。村民委员会账务属财政保障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捐助或向其摊派。财政投入实施的农村公共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项目,不得强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配套资金。

第二章  权属确认

  第七条  下列资产依法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

  (一)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资源性资产;

  (二)成员集体所有的用于经营的建筑物、设施设备、无形资产、集体投资形成的投资权益等经营性资产;

(三)成员集体所有的用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服务的建筑物、设施设备等非经营性资产;

(四)政府拨款、减免税费及接受捐赠、资助形成的资产;

  (五)依法属于成员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在群众民主协商基础上,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确认。对农村集体资产及其经营管理享有知情权、表决权、收益权、监督权等权利。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成员名册,记载成员的姓名、份额等基本信息,并及时向县、镇农经机构备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你村集体资产份额以户为单位记载,户内总份额不随户内人口增减而调整。

  第十条  农村集体资产份额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赠与,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赎回。

农村集体资产可以依法继承。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员继承,不享有表决权,但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通过份额量化或者转让、赠与、继承等方式持有农村集体资产份额的,持有的总份额不得超过章程规定的上限。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根据经营性净资产状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为经济合作社或股份经济合作社,现阶段由县农委发放组织登记证书。

登记证书载明事项发生变更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县农委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经济合作社或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组织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组成,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根据章程选举产生,不得互相兼任。

  第十三条  成员大会是经济合作社或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合并、分立以及因其他事由解散的实施方案;

  (五)农村集体资产发展规划、经营方式、重要规章制度、重大投资项目;

  (六)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决算和收益分配方案;

  (七)成员的增减;

  (八)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成员较多的经济合作社或股份经济合作社,可以设立成员代表会议,按照章程规定履行职责,成员代表会议由理事会成员和成员代表组成。

第十四条  成员大会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十八周岁以上的成员组成,由理事会召集,经十分之一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代表提议,应召开成员大会。

成员大会由全体十八周岁以上成员的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成员代表会议由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成员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成员代表会议。

成员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经济合作社或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管理机构,依照章程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

  (二)执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的决议;

  (三)制定并执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四)制订财务收支预算、决算和收益分配方案草案;

  (五)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

  (六)向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七)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监事会是经济合作社或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监督机构,依照章程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经济合作社或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

(二)监督理事、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对违反法律、法规、章程以及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决议的理事、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纠正理事、管理人员损害经济合作社或股份经济合作社利益的行为;

  (四)提议召开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

  (五)向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提出建议和意见;

  (六)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经营性资产可以直接经营,也可以采取发包、租赁、委托、合资、合作等方式经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以农村集体资产为其他组织和个人提供担保。

  农村集体土地等资源性资产的经营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应当开展资产清查核实工作,重点清查经营性资产、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清查核实结果应当向成员公示,并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确认。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产权依法转让、出租、转包、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交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委托集体经济组织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等,应在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交易,防止暗箱操作。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建立健全财务收支预决算、开支审批、资金管理、票据管理、财务公开、坏账核销和内部控制等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在经济往来中取得的原始凭证,应当真实、合法、有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由其投资设立的企业财务档案、经济合同等资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存。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公开下列事项:

  (一)农村集体资产的运行情况;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企业的资产运行情况;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设立企业的管理人员工作报酬、经济责任审计情况;

  (四)农村集体资产的清查核实结果;

(五)上级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收益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收益总额在弥补亏损、提取共计20%公积金和公益金后,按照本办法和章程规定进行收益分配。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或者因其他事由解散,需要调整农村集体资产权属或者处置农村集体资产的,应当在镇政府的领导下,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委托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农村集体资产进行评估:

  (一)将农村集体资产作价出资的;

  (二)转让农村集体资产的;

  (三)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解散,需要调整农村集体资产权属或者处置农村集体资产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

  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结果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

第二十六条  各镇应组织对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审计。

集体经济组织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向县、镇农经机构报告。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了解本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情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答复。

第二十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在保持其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其核算和日常管理可实行委托代理制度。

第五章  指导监督

第二十九条  县、镇农经机构承担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日常指导和监督工作,包括下列事项:

(一)农村集体资产、负债、损益和收益分配;

(二)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的范围、程序和结果;

  (三)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转让等合同签订和履行;

  (四)公积金、公益金的提取和使用;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并、分立以及解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县、镇农经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可以进行现场检查,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承包、承租、受托管理农村集体资产的单位和个人询问、调查有关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条  县农经机构可以对各镇及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审计的情况进行检查,根据需要也可以组织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财务收支等情况开展审计。

县审计机关在职责范围内依法进行审计业务指导。

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利害关系人对成员资格、份额等有异议的,可以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核实申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申请后,应当调查核实,并及时作出答复,发现问题的,应当予以纠正。县、镇农经机构应督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时作出答复。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农村集体资产流失等行为的,可以向相关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理事、监事、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农村集体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的;

  (二)侵占、挪用农村集体资产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以农村集体资产为其他组织和个人提供担保,或者将农村集体资产低价折股、转让、出租的;

(四)不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会计代理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监事、管理人员等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县农委和镇政府可以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暂停职务或者罢免的建议。

第三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利害关系人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认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相关人员对县农委或者镇政府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七条  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进行处理:

  (一)侵占、损害农村集体资产,强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捐助,或者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摊派的;

  (二)财政投入实施的农村公共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项目,强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配套资金的;

  (三)收到投诉举报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的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在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繁昌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我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现制定本办法。

一、实行委托代理。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在保持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不变的前提下,其会计核算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同意,与镇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依托镇农经机构建立,简称代理中心)签订代理协议代理审核集体经济组织报账的原始凭证,编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核算财务收支,填报会计报表和财务公开表,保证会计数据准确、真实、完整,但不得收取费用。 

二、加强收入管理。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依法、合理组织收入。收取的所有现金均应及时入账,不准白条抵库,不准坐支,不准挪用,不准公款私存。具体收入包括:

(一)经营收入。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各项生产、服务等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产品物资销售收入、出租收入、劳务收入等。
  (二)发包及上交收入。是指农户和其他单位因承包集体耕地、林地、果园、鱼塘等上交的承包金及村()自办企业上交的利润等。
  (三)投资收益。包括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现金股利和债券利息,以及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等。
   
(四)补助收入。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财政等有关部门的补助资金。

(五)其他收入。是指除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农业税附加返还收入和补助收入以外的收入。
  
三、规范支出项目。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严格支出审批手续,逐步建立健全支出预算制度,量入为出,对非经营性开支要实行总量控制,不得超支。支出范围包括:

(一)经营支出。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因销售商品、农产品、对外提供劳务等活动而发生的实际支出,包括销售商品或农产品的成本、销售牲畜或林木的成本、对外提供劳务的成本、维修费、运输费、保险费、产役畜的饲养费用及其成本摊销、经济林木投产后的管护费用及其成本摊销等。
  (二)管理费用。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及固定员工的工资(不含交叉任职人员)、办公费、差旅费、管理用固定资产折旧费和维修费等。

(三)其他支出。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经营管理活动无直接关系的支出。

四、统一票据使用。集体经济组收取经营性收入的,应出具有关税务发票;收取非经营性收入的,应出具由县农委统一印制的《繁昌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用收款收据》。各项支出必须取得合法原始凭证,一般应是税务或财政部门监制的发票(支付误工补贴、小额劳务费、零星支出、购置农产品等难以取得税务发票的除外)

镇代理中心要建立收据领用、保管、核销登记管理制度,严格领用、使用、保存和核销手续,专用票据由镇代理中心统一发放,实行“验旧换新”制度,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领专用收据时,必须将使用完的专用收据存根交回。

五、夯实项目建设。财政资金用于经济合作社或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的(含物资采购及服务),由镇项目归口部门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项目结束后严格按照合同组织验收,人员包括经济合作社或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监事、成员代表、镇代理中心、财政分局(所)、镇项目归口部门人员等,项目建成后及时交由经济合作社或股份经济合作社管理

经济合作社或股份经济合作社自有资金建设项目(含物资采购及服务)按照民主程序决策后,报镇代理中心备案,由经济合作社或股份经济合作社实施。工程结束后严格按照合同组织验收,人员包括经济合作社或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监事、成员代表、镇代理中心等。

1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在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开展审计。

六、严格报销程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实行先报销、后支付制度。各项支出票据需经办人、证明人签字后,由理事长审批报销,其中:1000元以上的支出事项,需经理事会会议集体讨论同意后实施,10000元以上的支出事项,需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实施。对1000元以上的支出或符合转账条件的支出,一律采用转账支付。支付成员误工补贴、小额劳务费、零星支出等不宜转账支付的,实行备用金制度,备用金额度不超过5000元。代理中心对支出凭证要严格把关,审批程序不全的,一律不得支出、入账。

七、按时财务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制度按农业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制度》要求进行财务公开,设置公开栏和意见箱。年初公布财务计划;每季度首月15日前公布上季度财务收支情况;每年首季度15日前公布上年度各项财务收支、各种资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预决算。财务公开表必须经监事会集体审核盖章或签字。

八、加强审计监督。各镇建立内审制度,每年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县审计部门实行“三年一轮审,一次审三年”的财务审计制度,对发现的重大违纪违规案件线索,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各镇监督指导审计整改工作,完善相关制度,落实责任追究。

九、违规违纪处理。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镇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无据收支款或者收入不入账、公款私存、设立“小金库”,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入的;
  
(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集体所有资金的;
  
(三) 在资金使用、工程项目建设中暗箱操作,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四)不按规定实行民主理财,阻挠、干扰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财务审计和监督检查;
不及时落实审计整改工作造成损失的”
  (五) 侵占、截留、挪用、哄抢、私分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农村集体资金的。

 

 

繁昌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收益分配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收益分配,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现就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收益分配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分配依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按照持有的股份参与集体资产收益分配、享受集体经济组织年终分红。集体经济组织应依法保障其成员享受收益分配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二、基本要求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进行年终收益分配工作以前,要准确地核算全年收入和支出,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搞好承包合同的结算和兑现,核算全年收益总额。

(二)集体经济组织全年收益总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收益总额=经营收益+补助收入+其他收入-其他支出

其中:经营收益=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经营支出-管理费用

投资收益是指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扣除发生的投资损失后的数额。

投资收益包括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现金股利和债券利息,以及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等。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

(三)原则上每年春节前确定上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并完成收益分配。

三、提取顺序

对经营收益总额,按照以下顺序进行提取。

(一)弥补亏损;

(二)提取共20%公积金、公益金;

  (三)按照集体经济组织股份,核算每股可分配收益具体数额。

  四、基本流程

(一)方案制定。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按照章程规定,组织制定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二)审核公示。方案需提交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初审,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报镇农经部门审核确认,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县农经站备案、实施。

(三)实施分配。将收益分配情况填列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证书当中,实施收益分配。

(四)登记管理。分配结果纳入集体经济组织监管平台,做到实时查询、统计。

 

 

 

 

繁昌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融资担保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创新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机制,推进我县乡村振兴工作,落实《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1727号)文件精神,支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效应,撬动银行金融资本投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设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融资担保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用于引导金融资金投入“三农”,支持我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经济合作社或经济合作社)发展集体经济而设立的政策性、非盈利性农业融资担保资金。重点支持“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的改革承接主体。

第三条  基金实行“政府引导、财政注资、风险共担”的原则。

第二章  基金来源与管理

第四条   基金由县财政注入资金1000万元。在符合资金用途的前提下,积极争取上级财政资金注入,扩大基金规模。基金由县金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管,实行专账核算。

第五条  基金运行在县农村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县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地点设在县农委)负责建立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础信息数据库并定期更新;对贷款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提出基金补偿处理意见、基金补充方案,报县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研定。

第六条  县财政局负责基金的统筹安排,并根据县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研定结果,适时补充基金,各年补充的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县金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责基金运行,与合作银行签署基金贷款保证合同,按保证额向债务人收取年5‰的担保费;定期向县财政局报送财务和统计报告。

第三章  基金运行

第八条  县金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配合县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农业产业的特点及金融机构服务方向合理选择合作银行,报县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研定后,县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金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合作银行就合作原则、业务品种、业务范围、业务流程、利率标准、风险分摊、补偿期限、补偿程序、损失追偿等方面签订合作协议。

第九条  合作银行按照基金额度的610倍对其贷款进行授信,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经济合作社或经济合作社)、“三变”改革承接主体贷款额度上限100万元,特殊情况突破上限的,需采取一事一议原则由县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研定,最高不突破300万元。

第十一条  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经济合作社或经济合作社)申请贷款的,由镇政府初审、县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金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复审,交合作银行按相关规定受理。

“三变”改革承接主体申请贷款的,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署意见后,报镇政府初审、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金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复审,交合作银行按相关规定受理。

第四章  风险防控与补偿

第十三条  合作银行、县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金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及相关镇政府应共同做好贷后巡查、风险预警和风险处置等工作,做到“随时关注、及时预警、及时化解”。

第十四条  获得信贷资金的贷款人按照贷款额度的10%比例向合作银行缴纳保证金,贷款按期归还后,退还保证金。

 第十五条  贷款本金逾期达15天,及时启动风险补偿程序:扣除贷款人缴纳的10%保证金,所在镇政府承担5%,基金承担45%,县金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10%,合作银行承担30%

第十六条  当贷款本金逾期未还达到贷款余额的20%时,县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暂停办理新的业务,与合作银行采取进一步风险化解措施,待降到20%以下后,方可恢复与合作银行的业务。

第十七条  风险补偿后,合作银行、县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金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相关镇政府应共同依法进行债务追偿。追偿收回的资金按照风险分摊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八条  风险补偿后经依法追偿确实无法收回的损失,由县金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每个年度终了前提出确认坏账核销申请报告,经县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研定后予以核销。   

第五章  检查与监督

  第十九条  县财政局定期对基金运营情况进行检查,加强对基金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对恶意拖欠信贷资金贷款人,列入诚信黑名单。

 第二十一条  参与支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融资担保基金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县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金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与合作银行签订的合作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关于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保障农民的财产权益,壮大集体经济”。现结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意见》(皖办发〔201430号),紧紧围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体化、资产占有股份化、资产经营市场化”要求,提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造血”功能,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依托资源优势与政策扶持相结合,以农村集体资源、资产、资金等要素有效利用为纽带,因地制宜探索资源资产有效利用,增强村集体自我发展、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能力和水平,为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巩固农村基层政权注入新活力,实现乡村振兴战略。

(二)目标任务。按照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要求,通过政策引导与扶持,到2020年,全县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年经营性收益达10万元以上,各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理清思路、一村一策,制定发展规划,逐步形成集体经济持续增收、长远发展的良性循环机制。

二、发展思路与资金扶持

(一)发展思路。以市场为导向,创新思路,从村级经济基础、区位特点、资源条件等实际情况出发,对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资产资源进行充分挖掘,通过改善通往集荒山、荒坡、荒滩、荒水等资源的水、电、路等基础配套设施,改造修缮集体房产,提高资产资源经营利用条件。

(二)资金扶持。按照政府引导、试点推进、风险可控、保值增值的原则,2017年起,县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用于支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重点扶持一定数量的建设项目,原则上每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同时县财政设立1000万元融资风险补偿基金,对发展农村集体经济项目以及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贷款提供支持,撬动银行贷款不少于6000——10000万元。   

三、具体发展措施

(一)大力发展物业经济增收。鼓励经济合作社或股份经济合作社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用地政策和城乡建设规划的前提下,围绕本地产业需要,建设标准化厂房、商铺、仓储库房、农机大院、钢结构大棚等生产经营服务设施,也可在城镇街道、人口集聚区或工业集中区异地购置商品房、门面房等经营性固定资产,异地置业,通过发包租赁取得收入。支持临近高速、省道交通区位优势明显的村集体,建设广告位,对外发包,把区位优势变为发展优势。

(二)积极盘活集体资产增收。对产权明晰、长期闲置的旧校舍、旧村部,实施改造修缮,对产权不明晰的空闲农村校舍,由各镇(开发区)与教育部门商讨方案,优先支持经济合作社或股份经济合作社通过适当的方式取得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通过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公开发包租赁,盘活经营性资产。

(三)合理开发集体资源增收。围绕当地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引入现代农业项目,与农业经营主体合作建设农产品种养基地,发展现代高效生态农业、特色林业和林下经济,兴办高效农业、设施农业、生态农业、观光农业示范项目,带动农民发展优势突出和特色鲜明的产业,形成“一村一品”,推进一二三产融合发展。

(四)开展经营服务增收。鼓励经济合作社或股份经济合作社结合产业发展的需要,领办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兴办运输队、装卸队、农机服务公司、劳动服务公司、物业服务公司等配套服务业,为经营主体开展产品加工运销、农机作业、物资供应、病虫害防治等生产经营服务;创办综合服务社、便民服务店等,开展环卫、商贸、道路养护、绿化管护等服务创收。
  
(五)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增收。围绕推进省级“江南慢谷”旅游度假区、五华山旅游景区,结合农业观光园、采摘园以及美丽乡村中心村建设,打造精品旅游线路、特色旅游产品。利用当地自然、文化和生态资源,引导农民盘活闲置房屋资产,发展民俗景点、文化客栈、农家乐等乡村旅游服务,积极推进旅游配套设施建设,通过发展餐饮、住宿、停车场、文化体育、休闲观光等服务项目,增加经济合作社或股份经济合作社及成员收入

四、稳步推进“三变”改革

(一)明确“三变”改革内容

一是让资源变资产将经济合作社或股份经济合作社拥有的资源要素作为资产,通过股份合作的形式入股到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涉农企业等经营主体,按合同约定获得收益分红。对一些闲置或低效利用的集体经营性资产,包括集体兴建或购置的房屋,具有经营价值的各种建筑物和机械设备,以及财政资金投入但划归经济合作社或股份经济合作社所有的经营性资产,通过清查核实、确定权属关系之后,折价入股经营主体,按合同约定获得收益分红

二是让资金变股金。大力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广“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模式,完善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民成为现代农业发展的参与者、受益者,将各级财政投入到扶持农业农村的发展类、扶持类资金(补贴类、救济类、应急类资金除外),在不改变资金使用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量化为经济合作社或股份经济合作社持有的资金,集中投入到经济效益好、发展前景广、具有法人资格的农业经营主体,按合同约定获得收益会红

三是让农民变股东。在自愿基础上,鼓励和引导农民发展多种形式的土地(林地)股份合作,组织农民以承包土地经营权、林地经营权等入股农业经营主体,让农民作为股东获得收益分红。在生态条件较好、人文资源丰富的地区组织农民盘活闲置房屋资产,以住房使用权入股,通过组建股份合作社等形式,发挥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增加农民收入。将经营性资产通过清产核资和成员身份确认后,折股量化到本经济合作社或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占有、收益等权能,增加集体收益分配收入。

(二)落实“三变”重点措施。

一是坚持市场导向。要立足资条件等,因地制宜选择适合本地发展的特色优势产业。在此基础上编制产业规划,组织专家论证,按照规模化、集约化的要求,择优选择一批市场前景好、发展有基础,带优质项目,作为“三变”改革的对接项目。

二是培育承接主体。根据产业发展项目,采取内引外联、扶持培育等方式,引入一批规模大、实力强、信誉好的龙头企业、合作社等,作为承接“三变"改革的经营主体,鼓励和支持本地工商企业以及经济合作社或股份经济合作社、返乡下乡人员创办农业企业等,参与农村“三变”改革。

三是开展股份合作。参与“三变”改革各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合作项目、合作方式、合作股份、利益分配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依法签订合作协议,搭建合作平台,建立股份化的合作经营机制和利益联结机制,规范出资者、经营者以及各类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

四是推进项目建设。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确定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建设周期,明确分工协作和权利责任,持续做好项目实施各个环节的跟踪服务,督促各方按时间节点稳步推进项目实施。项目建设完成后,组织有关人员,按照规定、程序、标准等,对项目进行验收, 做好总结评估工作。 

五、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

县镇要加强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体系建设,完善监督管理、民主决策和收益分配制度,健全财务收入预算、开支审批、现金管理、民主理财、财务公开等制度,完善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台账,严格控制非经营性支出,杜绝不良债务。涉及“三资”管理的重大事项,包括集体资产购置或者处分,重大投资项目、资产资源经营方式确定和变更等,都要履行规定程序,实行民主决策,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把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集体收益分配、集体财务收支等纳入农村审计重要内容。“三变”改革面临多重风险,各镇要及时科学研判,分类指导,循序渐进、稳步实施、审慎推进,建立有效的防范机制,加强农民权益的保护,强化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及对经营主体的监督,公开“三变”改革的全过程,扩大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强化承接主体、农村集体和农户的契约责任,合理设置股权分配比例,提倡采取保底收益加分红的方式,使集体和农民稳定获取收益,完善风险规避措施,发挥保险的功能作用,提高“三变”承接主体的抗风险能力切实防止因经营亏损导致集体和农民利益受损。

五、加强统筹指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或县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加强对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工作的统一领导。农业部门发挥牵头作用,积极推动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各项工作,并切实履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指导和监督职责。组织部门加强党的组织建设,为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提供组织保障。财政部门加大发展农村集体经济资金扶持力度,确保扶持资金落实到位。国土资源部门积极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提供用地保障,落实土地扶持政策。发改委做好农村产权交易流转工作,城乡规划、市场管理、税务、交通运输、金融、水利等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二)加强帮扶指导。以“双联系”为载体,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作为重点,从资金、项目、人才、规划等方面给予支持。实施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联系制度,镇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至少要确定1个联系点。加大对集体经济薄弱的地区的帮扶力度,采取部门牵头、财政支持、企业援助、共同扶持等办法,创新扶持方式,推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三)选优配强村级班子。注重把具有经济头脑、奉献精神、公道正派、群众公认的经济能人选入农村集体班子,选优配强村党组织书记,经济合作社或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长,发挥其在发展集体经济和带领群众致富中的作用。开展各类培训,提高组织管理、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各镇要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考核激励机制,推动农村集体经济全面可持续发展。

(四)加强督查考核。把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纳入县对镇科学发展目标考核和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考核。年初由县根据镇域经济发展状况制定年度目标任务,每年对各镇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年度目标任务及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