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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昌县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字体[ ]  日期:2018/3/5  来源:县国土资源局  作者:马贞春  阅读次数:  [ 关 闭 ]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各类土地整治项目实施行为,切实保护耕地,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目标,促进全县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县国土局结合我县实际,起草了繁昌县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敬请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1835日—312

联系人:马贞春        联系电话:0553-7912052

电子邮箱:1596274977@qq.com

邮寄地址:繁昌县国土资源局四楼土地整理中心

邮政编码:241200

 

 

 

繁昌县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各类土地整治项目实施行为,切实保护耕地,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目标,促进全县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3号)等相关法律政策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整理、开发、复垦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项目包括以下三类:

(一)土地整理项目:对地势高低不平、地类交叉、地块零碎、路渠不配套的农用地进行调整、配套和整理;对历史形成的未纳入耕地保护范围的园地、残次林地进行整理;对适宜利用的坑塘水面进行整理;

(二)土地开发项目:对适宜开发利用的滩涂和未利用地进行开发;

(三)土地复垦项目:对农村居民点等建设用地、工矿废弃地和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废弃地进行复垦。

第四条 土地整治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同时要结合县域村庄布点规划和美丽乡村建设要求,坚持因地制宜,合理开发,确保有计划、有步骤、有组织地实施。

第五条 土地整治工作实行齐抓共管、协同推进的原则。县成立土地整治项目领导组,县政府分管县长任组长,领导组负责协调、指导和推进全县土地整治项目实施工作。各镇(含县经济开发区,下同)为项目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具体负责项目的踏勘选点、立项申请、规划设计、工程(监理)招标、项目实施管理以及后期管护等工作。

县国土局负责土地整治项目立项批准、方案评审、技术指导、竣工验收和项目报备等工作,其所属土地整理开发复垦中心具体负责全县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做好项目资金筹措及拨付等工作。

县建投公司负责做好项目新增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和建设用地指标的收储和利用等工作

县城乡规划建委、审计局、公安局、农委(林业局)、水务局、交通运输局、公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共同做好土地整治相关工作。

 

第二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六条 县国土局按照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上级下达土地整治任务要求,负责编制全县土地整治专项规划,提请县政府分解下达年度土地整治任务计划,建立全县土地整治项目储备库和项目“新增耕地数量、新增水田、新增粮食产能”三类指标储备库,实行分类管理、分别使用。

第七条 各镇政府根据县政府下达的年度土地整治计划任务,在县国土、农委(林业局)、水务等部门的指导下进行踏勘选点,条件符合的向县国土局申请项目立项,项目批准立项后,组织开展项目区测量、项目规划设计、工程(监理)招标、工程施工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各镇要切实加强项目管理、严格规范项目招标行为。工程建设项目单项投资估算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本数)的,应当到县招标采购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单项投资估算在50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可按照《繁昌县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发包管理办法》(繁政办〔201325号)有关规定,在县招标采购交易中心建立的繁昌县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库中采取摇号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工程监理服务费估算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含本数)的,应当到县招标采购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 5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各镇可自行采购。

第九条 鼓励村民委员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规模种植大户等投入社会资金实施土地整治项目,县政府按照县对镇包干经费补助标准,通过“以奖代补”形式给予项目实施主体相应的资金补助。

第十条 各镇应成立相应的土地整治项目领导小组,抽调精干力量集中办公。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协调处理施工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保障项目有序推进,确保项目进度和质量。项目实施过程中,县国土、农业、水务、财政等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做好相关技术指导等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县国土局根据土地整治项目验收程序和省市有关要求,及时报请县政府组织开展县级初验,县级初验小组由县政府办一名副主任召集,成员由县城乡规划建委、财政局、农委(林业局)、水务局、国土局等相关部门技术人员组成,县级初验合格后,再上报省、市国土资源部门进行竣工验收确认。

第三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县国土局负责编制全县土地整治项目年度资金预算,报县政府审批后,列入县级年度财政预算。

建立县级土地整治项目专项资金专户,由县财政局实行专款专用。土地整治专项资金包括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县级留存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和可用于土地整理开发复垦项目的其它资金。

第十三条 土地整治项目实施完成并经省、市国土资源部门验收确认后,由县土地储备中心进行有偿收储,县财政根据项目新增耕地类型和规模拨付收储资金,具体标准为:

(一)对通过土地整理和土地开发新增耕地面积(注:新增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按照市对县收储标准执行;

(二)对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复垦新增耕地面积(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按照18万元/亩标准进行收储;

第十四条 土地整治项目收储资金由项目实施主体向县国土局申请拨付,县国土局会同县财政局共同审核确认后,由县国土局向县政府书面报告,经县土地整治领导组会议研究或者县政府分管领导批示同意后,由县财政拨付相应的收储价款。项目工程完成50%时,可申请拔付30%收储款;工程完工并通过县级初验后,可再申请拨付40%收储款;项目经省、市国土资源部门竣工验收确认后,拨付剩余30%收储款。项目资金的拨付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四章   

 

第十五条 各镇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做好土地整治项目土地权属管理工作,保护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工作,县政府对各镇土地整治项目新增耕地面积另按2000/亩标准补助后期管护费用(含种植补贴和工程运行管理),由县财政根据县国土局审核意见分两年付清。凡新增耕地造成闲置的,不予支付项目后期管护费用,并由县政府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对在土地整治工作中弄虚作假、骗取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各镇土地整治工作纳入县政府年度目标工作考核。对按期完成当年土地整治项目建设任务并通过省市验收的,县政府按2000/亩标准奖励各镇,其中10%可用于奖励在土地整治工作中取得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镇可结合本镇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奖励办法。对未能完成当年土地整治任务的镇(完成任务达不到70%比例,该单项考核不得分),县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综合考核评优资格。

 

第五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11日起执行,原《繁昌县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繁政办[2015]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