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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引领扶贫工程实施办法
字体[ ]  日期:2018/4/27  来源:繁昌县民生办  作者:wp  阅读次数:  [ 关 闭 ]

省委组织部    省财政厅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8〕26号)要求,现就实施党建引领扶贫工程,制定本办法。

    一、政策依据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贫困地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厅〔2016〕57号)、《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七批选派帮扶干部到村任职工作的通知》(厅〔2018〕5号)和《安徽省选派帮扶干部管理办法》(皖组通字〔2017〕38号),为支持党建引领扶贫工程实施,省财政专项安排第七批扶贫工作队村级集体经济项目发展资金、选派帮扶干部办公经费,并明确经费标准、工作实施、资金配套等要求。

    二、目标任务

    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党建引领扶贫工程经费的投入保障力度,全面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贫困地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七批选派帮扶干部到村任职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通过安排贫困村和已出列但发展仍薄弱村的村级集体经济项目发展资金、加强帮扶经费保障,以加强党的建设为引领,以帮扶项目和帮扶干部为重点,推动脱贫攻坚高质量开展。

    三、实施内容

    (一)村级集体经济项目发展资金。每个建档立卡贫困村发展集体经济专项资金10万元,由第七批扶贫工作队按照《安徽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4〕329号),负责项目申报和组织实施,主要用于实施村集体经济项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要及时在任职村公开,接受监督。

    (二)选派帮扶干部办公经费。每个扶贫工作队每年办公经费3万元,由县选派协调办统一管理,主要用于办公用品购置、报刊订阅、公务邮寄,以及统一组织或经批准的会议培训、外出考察差旅费等。

    四、资金筹措

    村级集体经济项目发展资金所需经费由省财政承担。选派帮扶干部办公经费,省直和中央驻皖单位、皖北三市九县、大别山革命老区、国家扶贫开发片区县工作队的办公经费由省财政承担。其他市、县(区)工作队办公经费由省、市、县按2:2:1的比例分级承担。

    五、资金拨付

    建立健全资金拨付流程机制。省财政通过一般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将村级集体经济项目发展资金、选派干部办公经费下达到县(市、区)。县(市、区)根据资金使用要求,足额筹措并按规定专款专用。

    六、审核备案

    建立党建引领扶贫工程审核备案机制。各县(市、区)要制定《党建引领扶贫工程实施方案》,明确实施内容、资金筹措、分年度目标任务、组织保障、工作要求等。《实施方案》经当地政府审核确认后报市政府、市委组织部门备案。各市政府根据所属县(市、区)上报的《实施方案》,制定市《党建引领扶贫工程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审核确认后上报省委组织部。

    七、资金监管

    市、县(区)财政部门要落实资金监管主体责任,建立党建引领扶贫工程经费监管机制,加强党建引领扶贫工程经费管理。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检查监督工作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定期向省、市财政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选派帮扶干部办公经费的管理由县选派协调办统一负责,定期向省、市选派协调办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八、绩效评价

    省委组织部会同省有关部门对16个省辖市及两个省直管县党建引领扶贫工程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纳入省委省政府考核指标体系,以及民生工程绩效奖补指标范围,确保第七批村级集体经济项目发展资金、选派帮扶干部办公经费按要求落实到位、专款专用、提高效益。

    九、工作要求

    (一)建立健全实施机制。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切实发挥统筹协调作用,精心组织,加强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各级组织、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对各项重点任务进行项目化管理,建立工作台帐,定期分析研判,共同推进任务落实。

    (二)强化县级主体责任。县级是落实党建引领扶贫工程的责任主体,各县(市、区)要按照各自《党建引领扶贫工程实施方案》中明确的目标任务,足额安排保障资金、及时拨付兑现。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完善资金预算、审批、审计、监督等工作流程,确保经费来源稳定、使用规范、监管有力。

    (三)严格工作督查落实。各地要采取随机调研、定期督查、工作调度等方式,加大对工作落实情况的跟踪督查力度,对工作进展缓慢的地方,分级约谈党委书记和组织、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省委组织部会同省财政厅等单位将对各地工作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确保落实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