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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昌县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修改意见(征求意见稿)
字体[ ]  日期:2018/6/4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鲁逸  阅读次数:  [ 关 闭 ]

繁昌县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修改意见)由繁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修改完成,现向社会公布并征求意见,热忱欢迎社会各界对繁昌县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修改意见)提出宝贵建议和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8612日。

联系人:鲁逸    

联系电话:7916743

电子邮箱:345127471@qq.com

 

附件:《繁昌县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修改意见(征求意见稿)

 

 

 

《繁昌县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修改意见

(征求意见稿)

原《繁昌县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繁政秘〔2011178号)自2012年实施以来,对我县质量工作起到了强有力的推动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管理办法》亟待修订,且《芜湖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于201749日重新修改。因此,建议对我县《管理办法》作出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章第一条中“为大力实施质量强县战略,鼓励和引导全县广大企业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制度,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提升经济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安徽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和《芜湖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修改为:“为大力实施质量强县战略,加快我县经济转型升级、率先发展步伐,鼓励和引导企业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制度,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规范县政府质量奖评选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和《安徽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芜湖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一章第四条中增加“获得政府质量奖的企业,4年后可再次提出申请。”

三、将第二章第六条“设立繁昌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加强对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评审委员会由质量管理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技术专家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修改为“在县质量强县活动领导小组领导下,设立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加强对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评审委员会由县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负责人、质量管理专家、行业技术专家组成。”

    四、第二章第七条第二款“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委办”), 评委办负责政府质量奖评审的具体组织工作”。修改为“评审委员会授权县质量强县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建专家评审组,具体负责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

    五、将第二章第八条中“评审组由5名以上单数的评审专家组成,评审组实行评审组长负责制。”修改为“评审组由3名以上单数的评审专家组成,评审组实行评审组长负责制。”

六、第二章下增加“第九条 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日常工作和获奖企业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一)根据评审标准拟定政府质量奖的评审细则、评审程序等工作规范;(二)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建专家评审组;(三)编制政府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发布评审公告;(四)负责政府质量奖的申请受理和资格审核等工作;(五)负责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的监督管理。”和“第十条各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负责本辖区、本系统、本行业政府质量奖的有关工作,包括培育和推荐申报企业、推荐评审专家、宣传推广获奖企业先进经验和成果等。”

七、将原第三章“第九条 申报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本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3年以上;

(二)企业品牌优势突出,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三)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管理体系健全,已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管理体系认证;

(四)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经营收入、利税、总资产贡献率三项指标在上年度位居县内同行业前列,最近3年未发生亏损。”

修改为“第十一条 申报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3年以上;

(二)企业品牌优势突出,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三)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等先进管理制度,质量管理体系健全;

(四)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经营收入、利税、总资产贡献率三项指标在上年度位居县内同行业前列,最近3年未发生亏损。

(五)获得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推荐。

    八、将原第三章“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受理其政府质量奖的申报:(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的;(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三)近3年发生重大质量、环保、设备、火灾和爆炸在责任事故(事故等级按行业规定)及服务质量、劳动保障等重大有效投诉;(四)近3年发生一般事故及以上等级的生产安全事故;(五)近3年国家、省、市、县监督抽查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或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有其他违反法律规定情形的。”修改为“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受理其政府质量奖的申报:(一)不符合国家节能、环保等产业发展政策的;(二)未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资质的;(三)近3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事故等级按行业规定界定),或存在重大有效投诉的;(四)近3年内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五)近3年内企业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六)近3年内发生亏损的;(七)近3年内存在失信行为记录的(八)近3年内存在涉税违法违规行为的;(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九、将原第四章“第十一条 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主要依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 19580-2004)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 19579-2004)制定”修改为第十三条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主要依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最新版本制定。评审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7个部分,总分为1000分。

十、将原第四第十二条”修改为“第十四条”,内容未变。

十一、将原第四章“第十三条”修改为“第十五条”,内容未变。

十二、将原第四章“第十四条”修改为“第十六条”,内容未变。

十三、将原第四章“第十五条”修改为“第十七条”,删除“县政府每年安排10万元作为政府质量奖的工作经费。”

十四、删除原第四章“第十六条 政府质量奖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经复评合格继续有效,但不再给予经济奖励。”

十五、将原第五章“第十七条”修改为“第十八条”,内容未变。

十六、将原第五第十八条”修改为“第十九条”,内容未变。

十七、将原第五第十九条”修改为“第二十条”,内容未变。

十八、将原第五第二十条”修改为“第二十一条”,内容未变。

十九、第五章下增加“第二十二条  获奖企业在宣传其获得政府质量奖时,必须同时标明获奖年度。”

二十、将原第六章“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质量奖,是指由县政府设立并授予本县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质量管理模式,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企业的奖项。”修改成“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质量奖,由县政府设立并授予本县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有广泛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取得显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企业的最高质量奖项。”

二十一、第六章下增加“第二十四条 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十二、第六章下增加“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中涉及的评审细则、工作程序等事宜,由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

二十三、将原第六章“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11日起施行。”修改为“本办法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实施之日起,原《繁昌县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二十四、相关条款的个别文字表述已作文字性修改。

    二十五、《繁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繁昌县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繁政〔2011178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施行。

修改后的《繁昌县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繁昌县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质量强县战略,加快我县转型升级、率先发展步伐,鼓励和引导企业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制度,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规范政府质量奖评选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和《安徽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芜湖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繁昌县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奖励工作。

第三条  政府质量奖评审,遵守企业自愿申请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增加企业负担原则。

第四条  政府质量奖为年度奖,每年组织评审1次,获奖单位数每年不超过2家。当年申报单位都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获得政府质量奖的企业,4年后可再次提出申请。

第五条  政府质量奖的奖励和工作经费列入县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在县质量强县活动领导小组领导下,设立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加强对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

评审委员会由县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负责人、质量管理专家、行业技术专家组成。

第七条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定县政府质量奖的评审细则、评审程序等工作规范;

(二)组织、指导、监督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

(三)评审提出县政府质量奖候选名单。

评审委员会授权质量强县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建专家评审组,具体负责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

第八条  政府质量奖具体评审工作由临时组成的评审组负责, 评审组由3名以上单数的评审专家组成,评审组实行评审组长负责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方可被聘为评审员:

(一)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具有大学以上文化程度;

(三)具有3年以上质量管理或专业技术方面的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书写能力。

第九条  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日常工作和获奖企业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

(一)根据评审标准拟定政府质量奖的评审细则、评审程序等工作规范;

(二)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建专家评审组;

(三)编制政府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发布评审公告;

(四)负责政府质量奖的申请受理和资格审核等工作;

(五)负责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各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负责本辖区、本系统、本行业政府质量奖的有关工作,包括培育和推荐申报企业、推荐评审专家、宣传推广获奖企业先进经验和成果等。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3年以上;

(二)企业品牌优势突出,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三)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等先进管理制度,质量管理体系健全;

(四)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经营收入、利税、总资产贡献率三项指标在上年度位居县内同行业前列,最近3年未发生亏损。

(五)获得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推荐。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受理其政府质量奖的申报:

(一)不符合国家节能、环保等产业发展政策的;

(二)未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资质的;

(三)近3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事故等级按行业规定界定),或存在重大有效投诉的;

(四)近3年内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五)近3年内企业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六)近3年内发生亏损的;

(七)近3年内存在失信行为记录的;

(八)近3年内存在涉税违法违规行为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  评审标准和办法

第十三条  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主要依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 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 19579)最新版本制定。评审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7个部分,总分值为1000分。

第十四条 获得政府质量奖的企业,评审得分不得低于600分。

第十五条  凡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要求填写《繁昌县政府质量奖申报表》等资料,报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同意,经评委办资格审查后,提交评审组予以评审。

第十六条  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材料审查。评审组对企业提交的申请书、自评报告等材料进行评审,并形成材料评审报告。根据评审报告评委办应在1个月内确定现场评审企业名单。未获现场评审资格的,由评委办通知企业。

(二)现场评审。根据评审细则评审组对企业进行现场评审,并形成由企业确认的现场评审报告。

(三)综合评价。评委办对评审组提交的材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进行汇总、分析及排序后,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提出政府质量奖初步候选名单。

(四)评委会审议。评委会根据评委办的综合评价报告,审议确定候选名单,通过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天。

第十七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候选名单,报政府审定后,由县政府通报表彰,并予以30万元的奖励。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获奖企业应持续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积极总结管理创新经验,每年应向评委办书面报告上年度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的情况,确保企业质量管理持续改进。

第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经查证属实后,取销政府质量奖,收回奖牌(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同时限定该企业不得申报下一届政府质量奖,并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获奖单位在获奖后3年内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委办提请县政府撤销其政府质量奖奖项,并向社会公告。

(一)发生重大质量、环保、卫生等事故的;

(二)发生一般事故及以上等级的生产安全事故;

(三)产品质量经国家、省、市、县级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不合格的,或出现重大服务质量事故的;

(四)用户对质量问题反映强烈,有重大质量问题投诉,质量水平明显下降的;

(五)有其他违反法律规定行为的。

撤销奖项的企业不得申报下一届政府质量奖。

第二十一条  从事政府质量奖评的工作人员,应严守纪律,公正廉洁。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县监察部门依法依纪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获奖企业在宣传其获得政府质量奖时,必须同时标明获奖年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质量奖,由县政府设立并授予本县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有广泛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取得显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企业的最高质量奖项。

第二十四条  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中涉及的评审细则、工作程序等事宜,由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实施之日起,原《繁昌县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