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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D打印智能装备产业集聚基地发展若干政策规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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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19/2/13 来源:繁昌电视台 作者:wj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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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设立3D打印及智能装备产业发展基金,重点在固定资产投资、技术研发、生产制造等领域支持3D打印及智能装备企业,助力产业做优做强。
第二条 鼓励3D打印及智能装备企业受让土地建设多层厂房,出让土地给予优惠政策支持。建设研发及生产性厂房第一层建筑按每平方米100元标准予以补助(层高超过8米的按第二层计算);第二层建筑按每平方米200元标准予以补助;第三层建筑按每平方米300元标准予以补助;第四层及以上建筑按每平方米400元标准予以补助。企业购买县经开区统一规划建设厂房的,参照享受企业自建厂房扶持政策。享受建设补助的厂房5年内不得转让,否则收回相应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企业租赁厂房用于研发或生产经营的,给予连续5年100%租赁费补贴。
第四条 对新投产的3D打印及智能装备企业或项目按其固定资产(土地房产除外)投资30%的标准给予补助,并按下列标准和投资进度对发展前景良好、产业带动力强的投产企业提供研发补贴:
(一)对从事数据建模、软件设计、应用服务的,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对生产光固化成形(SLA、DLP)机型或者激光产业核心器件的,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对生产激光选区烧结(SLS)机型,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四)对生产金属激光选区融化(SLM)、三维立体打印(3DP)机型的,最高不超过180万元。
(五)对生产激光熔覆成型(LMD)机型或者激光产业高端装备的,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六)对生产电子束选区熔化(EBM)、电弧增材制造(WAAM)、多射流熔融(MJF)、液态金属喷墨机型的,最高不超过250万元。
对产业发展具有关键性推动作用的项目,可按“一事一议”方式报县政府研定。按同一企业生产不同机型和材料的,研发补贴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