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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和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提升我县经济综合实力,县财政局结合我县实际,起草了《关于推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敬请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19年3月6日—3月10日。
联 系 人:汪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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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241200
关于推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征求意见稿 )
第一条 为鼓励和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提升我县经济综合实力,根据我县的产业结构,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扶持的现代服务业包括:物流业、再生资源业、建筑业、商贸业、咨询服务业、网络服务业、金融服务业等。
第三条 申请扶持的现代服务业企业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在繁昌县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繁昌县缴纳税费,实行统一核算,依法诚信经营。
第四条 物流业。
1. 对物流企业按该企业实现的营业收入11%给予政策扶持。
2. 实现扶持资金总量控制:即对年纳税额100万元(含100万元)以内的,扶持资金不超过地方实得部分;对年纳税额100-500万元(含500万元)的,扶持资金不超过增值税的55%和其他税费地方实得部分;对年纳税额500万元以上的,扶持资金不超过增值税的60%和其他税费地方实得部分。对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所带动的其他行业在繁缴纳的税费可按不突破其他行业所缴纳的税费地方实得部分扶持该企业。
3. 以上扶持政策按照累进制方式计算。
第五条 再生资源业
1. 对再生资源企业按该企业实现的营业收入的18%给予政策扶持。
2. 实现扶持资金总量控制:即对年纳税额500万元(含500万元)以内的,扶持资金不超过地方实得部分的90%;对年纳税额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扶持资金不超过地方实得部分的95%;对年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的,扶持资金不超过地方实得部分的100%。对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所带动的其他行业在繁缴纳的税费可按不突破其他行业所缴纳的税费地方实得部分扶持该企业。
第六条 建筑业
1. 对在本地注册的建筑业企业在我县实现的产值的5%给予政策扶持。
2. 实现扶持资金总量控制:对年纳税额500万元(含500万元)以内的,扶持资金不超过地方实得部分的50%;对年纳税额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扶持资金不超过地方实得部分的55%;对年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的,扶持资金不超过地方实得部分的60%。
3. 以上扶持政策不含该建筑企业在我县建设的建筑项目所实现的税费。
第七条 其他现代服务业
1. 其他现代服务业指在我县注册的商贸业、咨询服务业、网络服务业、金融服务业等行业,按其在我县实现的销售额给予一定比例的政策扶持。
2. 实现扶持资金总量控制:对年纳税额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扶持资金不超过地方实得部分的50%;对年纳税额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扶持资金不超过地方实得部分的70%;对年纳税额1000—1500万元(含1500万元)的,扶持资金不超过地方实得部分的70%;对年纳税额1500—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扶持资金不超过地方实得部分的80%;对年纳税额2000万元以上的,扶持资金不超过地方实得部分的90%。
第八条 凡入驻我县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对全县的产业发展具有重大示范作用或对全县经济发展具有重大贡献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扶持办法。已享受“一事一议”扶持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其他扶持政策。
第九条 本办法涉及到的扶持资金,从县本级财政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
第十条 所有新注册现代服务业企业需到县财政局备案方能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本扶持政策自2019年2月1日起执行,每年修订一次,2019年1月31日之前按原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本扶持政策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