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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昌县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规定》(一)
字体[ ]  日期:2019/3/8  来源:繁昌电视台  作者:wj  阅读次数:  [ 关 闭 ]

  一、金融业扶持政策
  1.支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省和本级财政按新设机构实收货币资本的1%,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2.新引进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和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中银行业指区域性总部银行)、符合一定条件并经认定的金融专业服务机构等,自开业年度起前两年,每年对上述机构按其当年营业收入的4%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对在我县注册并备案,管理基金规模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且以货币出资的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给予以下支持政策:
  (1)经营补贴。基金管理机构自实现第一笔收入起五年内,每年由所在载体单位按其所管理基金实收资本2‰的金额给予奖励,累积最高不超过其当年营业收入的5%。基金自获利年度起五年内,每年由所属载体单位按不超过其实现利润的5%给予奖励。如为有限合伙制企业,其自然人合伙人的分红,五年内每年按不超过实际分红部分的6%给予奖励。
  (2)对于落户我县的基金管理机构购置的办公用房按购房价格的1.5%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500万元;新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则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给予租房补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3)投资本地企业补贴。对在我县投资超过其实际规模50%的基金,照超出部分投资额的1%给予基金管理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设立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奖励资金。对依法合规经营、年化担保费率不高于同期贷款利率25%且放大倍数达到4倍以上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县级财政按其全年平均在保贷款余额增加额的0.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