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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技工强县建设若干政策规定》(征求意见稿)
字体[ ]  日期:2019/4/9  来源:繁昌县人社局  作者:王珊  阅读次数:  [ 关 闭 ]

为加快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充分发挥技工强县建设对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作用,促进劳动者更高质量就业,根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技工强市建设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芜政〔20177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修订了《支持技工强县建设若干政策规定》,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敬请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1949日—413日。

联 系 人:王珊

联系电话:7878017

电子邮箱:871560021qq.com

邮寄地址:繁昌县人社局培训就业股

邮政编码:241200

 

支持技工强县建设若干政策规定

 

为加快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充分发挥技工强县建设对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作用,促进劳动者更高质量就业,根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技工强市建设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芜政20177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一、大力推进终身职业培训

1.实施免费技能培训。依托企业、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面向贫困劳动者、退役士兵、就业援助对象等重点就业群体开展免费技能培训,培训期间给予参训人员生活费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最高50元,最长不超过20天。(责任单位:县人社局、民政局、财政局,排在第一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2.提高就业技能培训精准性。引导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按照“先垫后补”原则,自主选择正规培训机构,自费参加技能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县人社局、财政局)

3.提升岗前培训质量。企业对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新录用人员,在劳动合同签订后6个月内组织岗位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县人社局、财政局)

4.拓宽终身培训通道。探索“互联网+”培训模式,建立劳动者个人学习帐号和学分累计制度。建立健全职业培训奖补机制,每年对培训质量好、学员留在县内就业人数达到培训总数一定比例的培训机构,综合评估后,给予最高5万元一次性奖励。力争到2021年,全县技工总量达到4万人,其中具备中级以上技能水平的技工达到0.6万人。(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

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

5.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推动多元办学,大力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教育办学形式,民办职业院校收费实行自主定价,公办职业院校学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对企业举办的职业院校,根据毕业生在我县企业就业人数,由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县教育局、人社局、财政局、发改委(物价局)〕

6.开辟名师绿色通道。开辟公办职业学校重点专业“一体化”教师引进绿色通道,直接引进职业院校优秀毕业生入编任教,兼具工程技术类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和技师职业资格且有3年以上企业相应岗位工作经历的人员,可比照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引进方式办理聘用手续。(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编办,县教育局)

7.引导企业开展定向培养。鼓励县内企业与学生、职业院校签订紧缺工种技能人才定向培养协议,报经县人社部门审核备案,学生在校期间,由县政府按企业发放额度的50%,且不低于每人每月500元标准发给定向培养生在校学习补助。(责任单位:县人社局、科技局、经信委)

三、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

8.引导有条件的企业开展“工学一体”试点。选择12家规模较大、效益较好的企业,试点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新型学徒制,按企业支付给职业院校培训费用的60%给予企业补助,每人每年补助标准最高可达6000元,最长补助期限为2年。(责任单位:县人社局、经信委、教育局、财政局)

9.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增材制造、大健康、装备制造、装配式建筑、现代服务等领域,开展以中级工为重点的技能提升培训。按高级技师5000/人、技师3500/人、高级工2000/人、中级工1000/人的标准,给予培养单位或职工个人技能提升补助。 (责任单位:县人社局、财政局)

10.加快复合型人才培养。整合职业教育资源,建立集约高效的现代职业教育管理运行体制机制,促进职业教育与产业发展、就业促进、人才培养紧密衔接,大力推行“技能+学历”教育,加快培养复合型人才。(责任单位:县人社局、教育局)

四、加大技能人才引进力度

11.实施“金蓝领援引”计划。鼓励职业院校聘请技能专家来繁任教,按最高4000/人·月标准给予津贴;从海外聘请的专家,每月另增加2000元津贴。鼓励企业从县外引进急需紧缺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根据引进方式和劳动关系建立形式,按企业支付给个人的工资薪金总额(税后)的30%给予个人补助,实名制打卡发放到个人,补助期限为3年。鼓励企业引进省级以上人社、教育部门开展的技能大赛获奖选手、评选的技术能手,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安排在关键技能岗位工作的,按支付给个人工资薪金总额(税后)的60%给予企业引才补助,补助期限为3年。鼓励企业从海外聘请技能专家为企业服务,服务期内按照企业支付服务费的60%给予企业资助。支持职业院校骨干教师和企业技师以上技能人才赴德国等制造强国培训学习。(责任单位:县人社局、教育局、财政局)

五、推动技能人才多元评价

12.落实技能等级直接认定制度。建立优秀技能人才技能资格越级申报、技能等级直接认定制度。支持企业结合岗位需要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按规定颁发职业资格证书。引导职业学校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企业岗位操作规范开发课程、实施教学和学业水平测试,将职业教育办成就业导向的教育。(责任单位:县人社局、教育局)

六、发挥技能竞赛引领作用

13.常态化举办“春谷杯”技能竞赛。围绕战略新兴产业、智能装备制造、大健康、新材料、服装加工等产业,县人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每年举办系列职业技能竞赛。对参赛选手给予200/人·天误工补助,对获奖选手按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5000元、3000元、1000元奖励。(责任单位:县人社局、财政局)

14.加大对参与市级以上技能竞赛奖励力度。对企业职工参加市级以上(含市级)技能竞赛的,给予300/人·天误工补助,对获奖选手按市级、省级以上赛事奖励标准,分别按10.511配比奖励。(责任单位:县人社局、财政局)

15.鼓励行业、企业自主开展技能比赛。对报经人社部门批准,行业协会组织的企业职工技能竞赛、跨市及以上的区域性职业技能竞赛,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和50万元赛事补助;企业举办的岗位技术比武,给予最高3万元赛事补助。(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工商联,县经信委、财政局)

七、完善技能人才激励政策

16.激励企业员工自我提升素质。鼓励用人单位对优秀的、急需紧缺的技能人才,实行特殊津贴制度或奖补政策。对企业在职职工新获得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和中级工国家职业资格的,3年内每人每月给予1500元、1000元、500元、200元生活补助。(责任单位:县人社局、财政局)

17.完善技能人才政府评选奖励制度。县政府每两年评选 “春谷杰出工匠”,颁发荣誉证书,给予每人1万元奖励。对获得“江淮杰出工匠”称号的,按省级奖励标准11配比奖励。打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申报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人才办,县财政局)

八、强化载体平台支撑作用

18.加大对平台的补贴。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职业技能竞赛基地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支持;对新认定的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给予3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和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县人社局、财政局)

九、深化人才体制机制改革

19.积极推进企业技能人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鼓励企业对聘用的高技能人才实行年薪制、股权制、期权制等收入分配方式。对取得科技攻关、技术革新成果的高技能人才,可从成果转化收益中,通过奖金、股权等形式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县经信委、财政局(国资委)、人社局、科技局〕

十、优化技能人才配套服务

20.完善政府人才公共服务体系。健全技能人才的人事代理、社会保险代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人事档案管理、就业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县级技能人才信息库,定期发布县域急需紧缺技能人才目录。定期发布技能人才供求信息,引导技能人才合理流动。建立技工“蓝卡”制度,依托社会保障卡加载标记功能,为技能人才在不同所有制、不同性质单位、不同行业和跨地区流动中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提供依据。技能人才在我县落户的,其配偶、子女可优先享受公共就业、教育、住房等服务。(责任单位:县人社局、教育局、公安局、城乡规划建委、发改委、经信委、商务局、统计局、交通运输局)

21.加强技工强县建设组织领导。成立推进技工强县建设领导小组,分管县领导担任组长,组织、人社、教育、财政等部门各司其职,积极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人社局,相关工作纳入政府年度考核。(责任单位:县人社局)

22.设立技工强县建设专项资金。本政策所涉及奖补资金支出,符合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1754 号)规定范围的,从省拨就业资金中列支,其余项目资金从技工强县专项资金(含技工强市专项资金)支出。奖补项目与技工强市政策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县人社、财政等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要严格申报程序,加强审核评估,强化部门会商会签,做到简便快捷、公开透明、规范高效。要加快资金拨付,加强资金监管,加大审计监督力度。对弄虚作假骗取的奖补资金,一经发现全部予以收回,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申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要加强宣传解读,推进政策落地。(责任单位:县人社局、财政局)

本规定自201911日起实施,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县人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