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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昌县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编辑日期:2016/2/10   发稿人:awb  来源:繁昌县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工作信息网   阅读:   【 字体:
 

繁昌县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及时、有效预防和处理我县范围内发生的各类突发性环境事件,健全完善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应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力争把突发性环境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保障生产生活、生态环境以及公众人身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经济、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1.2.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条例》、《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指南》、《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件的暂行办法》。

1.2.2环境保护及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1.3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综合协调;充分准备,快速反应;调查取证,监测先行;依靠科学,高效处理。

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对环境事件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环境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坚持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相适应。充分发挥地方人民政府职能作用,坚持属地为主,实行分级响应。

3)坚持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整合环境监测网络,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

1.5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预警级别分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来表示。

1.5.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1.5.2、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500万元以上的;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1.5.3、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10人以上;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千人以以上、1万人以下的,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的;

4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5.4、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1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千人以以下的,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4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1.1机构组成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是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专项领导协调机构。县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联系环保工作的副主任、县环保局局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环保局局长兼任。

2.1.2机构职责

1)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和应急值班;负责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环保部门应急预案的制订和修订工作,贯彻落实县政府的决定事项;受县领导小组委托,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反应的组织和协调工作,组织协调专业和社会资源参与应急救援;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案件调处工作;做好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测、监测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向县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建立环境保护应急队伍,组织环境应急预案演练、人员培训和环境应急知识普及工作;指导和协助各镇、开发区、横山公共服务中心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负责突发性环境事件的新闻发布。

2)县安监局:参与环境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和协调,提供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持,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案件调处工作。

3)县公安局(县消防大队):参与环境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和协调。提供救援人员、装备和技术支持,负责险情的控制、排除和洗消。负责环境污染事件及由环境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事发地及周边地区的治安秩序维护和交通管制,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案件调处工作,根据需要负责组织警戒和保安等工作。

4)县交通运输局:参与环境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和协调,负责公路、铁路沿线突发环境事件的交通调度及人员疏散所需车辆的调度,为环境应急救援提供物资、技术支持。

5)县水务局:负责做好城区供水的水质监测,根据县领导小组要求实施停水或供水措施。参与环境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和协调,负责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供水水源安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水资源的调度,为环境应急救援提供物资、技术支持。

6)县财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的经费保障。

7)县市容局:负责城市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为环境应急救援提供物资、技术支持。

8)县农委:负责评估环境污染造成的农业方面损失,提供相关生态破坏预防和修复的技术支持。

9)县林业局:负责评估环境污染造成的林业方面损失,提供相关生态破坏预防和修复的技术支持。

10)县卫生局:负责协调伤员的医疗救治工作和现场医疗救援工作,提供化学品中毒预防和救治的技术支持。

11)县气象局:负责提供环境应急事件处置的气象技术支持。

12)县城乡建委:负责提供环境应急事件处置所需的工程机械设备及相关过程技术支持。

13)县商务局:负责提供环境应急事件处置所需的物资支持。

14)县民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人员的生活安置和伤亡人员处理工作。

15)强电、弱电、供水、供气等部门:负责协调环境应急救援的通信保障及水、电、气应急工作。

16)宣传部门:负责环境应急救援的舆情收集、新闻发布会的组织及舆论引导工作。

17)各镇、开发区、横山公共服务中心:负责事发地及周边地区群众的疏散与安置工作,组织周边企业共同参与应急处置救援工作。

2.2工作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县领导小组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环境应急事件现场处置工作;迅速控制事态,组织人员救治、转移、疏散和安置工作;按照合法程序决定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饮用水水源、河道等有关场所;调集和配置本区域资源和其他救援资源;组织抢救被损坏的基础设施;维护现场交通治安秩序;组织救援现场的险情监测、监察;根据险情发展、应急反应方案实施效果作出初步评估,提出调整应急反应措施、结束应急措施、结束反应应急行动的建议;组织、协调和指挥清产和撤离现场工作等其他善后工作。

现场应急指挥部由应急策划组、应急行动组、监察监测组、警戒警备组、应急疏散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处理组7个工作小组组成。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挥、副指挥人员由县领导小组任命。各工作小组成员由组长或组长指定人员召集。

2.2.1应急策划组

县环保局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根据应急事件的种类,成员由县环保、安监、公安(消防)等部门人员组成。

职责:负责应急事件信息接收、核实和汇总,按险情报告制度规定及时报告、上报和通报,传达上级指令,反馈指令执行情况并做好记录,策划并起草应急处置方案。

2.2.2应急监察监测组

县环保局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根据应急事件的种类,成员由县环保、安监、公安、林业、农委、卫生、市场监管、气象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职责:在现场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污染种类、范围和程度,提出处理方案,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并根据现场应急指挥部指令,责令事故单位立即采取措施,控制污染扩散,及时通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进行防护和撤离等措施。

2.2.3应急行动组

县公安局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根据应急事件的种类,成员由县公安、环保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职责:负责现场污染控制、搜救、抢险和清理等工作。及时将险情发展情况或救援情况报告现场应急指挥部,并根据现场情况适时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提出下一步宜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

2.2.4警戒警备组

县公安局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根据应急事件的种类,成员由县公安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职责:负责救援现场秩序、事发地群众劝导和疏散。

2.2.5医疗救护组

县卫生局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根据应急事件的种类,成员由县卫生局、事发地镇政府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职责:负责对受害人员的现场急救、转移和治疗。

2.2.6后勤保障组

县商务局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根据应急事件的种类,成员由县商务、财政、通信、电力、事发地镇政府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职责:负责保障环境应急处置所需资金、通信及交通工具等,做好现场后勤保障工作。

2.2.7善后处理组

事发地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根据应急事件的种类,单位由事发地镇政府、监察、环保、公安、民政、卫生、农业、林业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职责:负责对受害人员进行救助和理赔,对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开展污染消除和生态恢复工作,进行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

2.2.8专家组

应急状态时,环境应急专家组应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现场应急指挥部领导决策。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突发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断,为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必要时参与指导应急处置行动;指导对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事件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3.预防预警

3.1预防工作与能力建设

3.1.1开展污染源调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县环保、安监、公安(消防)等部门开展对生产、贮存、运输、销毁废气化学品等隐患摸排,掌握全县存在环境污染风险的污染源和危险物,强化日常风险管理;筛分和控制对环境构成主要危害的重点污染源。

3.1.2加强环境事件风险评价和信息库建设。建立技术咨询支持系统、化学品特性和污染应急救援数据库信息库,为应急指挥及时提供决策的咨询依据和信息保障。

3.1.3应急监测能力建设。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做好环境监测装备、技术、人员等应急准备工作。加强县环境监测站应急监测能力建设,提高应对应急环境监测的能力。

3.1.4应急监察能力建设。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做好环境监察队伍建设,提高应对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建立健全应急值班、信息报送、案件调查制度,强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须的装备和车辆等。

3.2预测

县领导小组应认真执行值班制度,健全突发环境事件监测、预防、预测、预警系统,收集在县域范围内外对我县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加强风险分析和动态监测、预测,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收集应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3预警

3.3.1突发环境事件所在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众一旦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征兆或发生的情况,应迅速通过电话等方式向县政府及相关部门或单位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3.3.2县领导小组应通过监测、预测等信息,及时分析、科学预测,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确定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级别。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执行,并按照职责及时向县政府及上级部门报告.

3.3.3县领导小组根据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分析结果,及时向市政府提出预警建议。预警信息经批准后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信息发布以新闻发言人、网络群发、电视播放、电台广播、报纸刊登等渠道进行,必要时采用人工手段传递预警信息。为快速告知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社会群体,县级各传媒应配合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免费及时发布相关预警信息。

3.3.4进入预警状态后,县政府和领导小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蓝色预警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市(地)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橙色预警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红色预警由事件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4.应急响应

4.1基本响应程序

4.1.1掌握信息,及时报告

县领导小组值班人员或其他人员接到发生环境事件报告时,应记录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污染物、人员伤害、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情况,并立即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或主要小组领导报告。

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事件通报后,判别事件类型(主要类型为一般性污染事件、危险化学品污染事件、生化恐怖袭击事件、辐射污染事件)和事件的预警级别,及时报告县领导小组或其他有关领导,并提出处理建议。

根据事件的污染与破坏程度,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报经县领导小组确定后,向县政府速报,并提出是否向上级部门报告的建议,经县政府认可后方可向上级部门速报。

4.1.2启动预警响应程序

根据不同级别的预警,启动不同的响应程序。

1)Ⅳ级(一般事件)响应程序: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事件通报后,及时报领导小组组长并将信息通报当地镇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事件性质赶赴现场协调处理并报县政府和上级环境应急领导部门,同时向有关部门通报事件信息,协调各部门参与应急响应,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分析事态发展与处理方案,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做好事件调查处理。现场调查处理工作组查明有关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报经县领导小组组长审阅后,向县政府和市环保局确报。

2)Ⅲ、Ⅱ、Ⅰ级(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件)响应程序: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事件通报后,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组长。根据事件性质赶赴现场协调处理并报县政府和上级环境应急领导部门,同时向有关部门通报事件信息。按上级政府或环境应急领导部门的指令协调各部门参与应急响应,作好事件调查处理。

4.1.3环境事件的报告、通报与信息发布

1)环境事件的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各级人民政府和环保部门报告环境事件,有权举报不履行环境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2)报告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立即向县领导小组公室报告。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事件的污染与破坏程度,向县政府速报,并提出是否向市环保局和市政府报告的建议,经县政府认可后向市环保局和市政府速报。

3报告时限及形式

突发重大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确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起1小时内可通过电话或直接上报;确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立即通过电话或书面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后立即采用书面上报。

报告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

4报告内容

初报内容主要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经济损失数额、人员受害情况、捕杀与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确报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在确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4.1.4突发环境事件的通报与信息发布

县领导小组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及时向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及可能波及的周边地区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以便做好防范污染事件危害、蔓延的预防工作。

向社会发布信息须经领导小组批准,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组织。要正确引导舆论,建立快速发布机制,注重社会效果,避免因发布滞后造成工作被动,防止产生负面影响。视需要由外事主管部门协调组织境外记者采访,主动引导境外媒体。对媒体事件内容的不准确报道,应当及时通过发布通稿或召开新闻发布会澄清事实真相,以正视听。

4.1.5应急结束

1)应急结束遵循“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经有关专家分析论证,现场指挥部认为满足应急结束的条件时,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县领导小组批准应急响应结束。

2)根据县领导小组的决定,各部门、单位、应急救援组下达应急结束命令,解除应急状态。

3)应急结束后,相关类别环境救援机构应根据环境应急指挥部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转入常态管理为止。

应急终止的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理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1.6作出处理决定

预警响应结束后,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召开事件调查处理会议,根据事件现场处理组的事件调查报告,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报县领导小组决定。

4.2跨县污染事件处理程序及主要措施

对可能造成跨地区污染的,报请市环保局通知可能波及的周边地区,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按省、市环保局的统一调度,做好污染事件的应急工作。

5.后期处理

5.1善后处理

善后处理工作由县政府和相关镇政府负责,对突发事件造成的伤亡人员依法按规定进行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人员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征调、征用的人力物力资源按规定予以补偿。高度重视和及时采取心理咨询、慰问等有效措施,努力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给人民到来的创伤。县政府按规定及时下发救援物资,各职能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做到救援物资公开、公正和合理使用。保险监管部门应会同各保险企业快速介入、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5.2应急评估

环境事件结束后,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对环境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受害人群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评估报告经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县政府和市环保局。

6.应急保障措施

6.1应急队伍保障

环保、公安、卫生、交通、安监、水务、商务、气象、城管等与环境应急任务有关的部门和高危行业、企业,应组建一支训练有素、业务熟悉的高素质环境事件应急处理、监测队伍,并形成应急网络,确保在事件发生时,能迅速控制污染、减少危害,确保环境和公众安全。

6.2装备保障

加强预防危险化学品的检验、鉴定、监测设施设备的建设,增加应急处理、快速机动和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物资的储备包括防化油、解毒、防酸、防碱等试剂材料、快速检验检测设备、隔离及卫生防护用品等。

6.3资金保障

县财政局负责保障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包括仪器装备、交通车辆、应急咨询、应急演练、人员防护设备、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等的配置和工作经费。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年度处置环境突发事件所需经费,报县政府批准,经县财政审核后列入年度县级财政预算。处置环境突发事件需财政负担的费用,按照行事权、财政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应急资金使用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7.宣传、培训与演习

7.1公众宣传教育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环境事件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处理、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自救能力。

7.2培训和演习

县领导小组要坚持“平战结合”的原则,定期组织开展环境事件应急队伍人员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推广新知识和新技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环境事件应急处理的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需要公众参与的应急演练必须报县政府同意。

8.附则

8.1名词术语定义

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预案分类: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环境事件主要分为三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和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包括重点流域、敏感水域水环境污染事件;重点城市光化学烟雾污染事件;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污染事件;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件;突发船舶污染事件等。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主要是指生物物种受到不当采集、猎杀、走私、非法携带出入境或合作交换、工程建设危害以及外来入侵物种对生物多样性造成损失和对生态环境造成威胁和危害事件;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包括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辐射装置、放射性废物辐射污染事件。

泄漏处理:泄漏处理是指对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有毒气体等污染源因事件发生泄漏时的所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泄漏处理要及时、得当,避免重大事件的发生。泄漏处理一般分为泄漏源控制和泄漏物处置两部分。

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习:为检验应急计划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习(演练)、综合演习和指挥中心、现场应急组织联合进行的联合演习。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8.3 奖励与责任追究

8.3.1 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着的;

2)对防止或挽救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着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8.3.2 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对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8.4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环保局负责解释。

8.5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