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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落实国务院全国棚户区改造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繁昌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决定对东门山头及周边一期地块棚户区实施改造,现就该地块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布如下:
一、征收目的
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居民居住环境。
二、征收范围
规划红线范围内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
东:迎春东路
南:渡江大道
西:林友小区
北:东门山
三、征收主体
县征收办(委托实施单位为繁阳镇政府)。
四、签约搬迁期限
2015年7月11日起签订模拟协议,签订率达到95%以上后,自公告转为正式协议30日止。
五、被征收房屋预评估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住建部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抽样分类(房屋结构和建造年代)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预评估价格如下:
(一)住宅房
用途 |
住宅 |
建造年代 |
土地 性质 | ||
结构 |
混合 |
砖木 | |||
层数 |
一、四 (含以上) |
二、三 |
平房 | ||
价格 (元∕㎡) |
3440 |
3190 |
1990年(含)前 |
国有 | |
2921 |
3021 |
2771 |
集体 | ||
3400 |
3500 |
3250 |
2000年(含)前 |
国有 | |
2981 |
3081 |
2831 |
集体 | ||
3460 |
3560 |
3310 |
2000年后 |
国有 | |
3041 |
3141 |
2891 |
集体 |
(二)商业用房
1.商业用房的认定
(1)在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前提下,房产证注明是商业性质的房屋认定为商业用房。
(2)在沿渡江大道两侧住宅房从事经营的,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通过补缴土地出让金来置换商业用房。
①因历史上道路拓宽改造,自然形成的一层合法住宅房于2010年12月31日之前改为经营的;
②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的;
③房屋征收公告公布时正常营业的;
④房屋进深在12米以内的。
2.沿渡江大道主干道评估价格
用途 |
商业用房 |
建造年代 | ||
结构 |
混合 |
砖木 | ||
层数 |
一层 |
一层 | ||
价格(元∕㎡) |
13500 |
13300 |
1990年(含)前 | |
13700 |
13500 |
2000年(含)前 | ||
13900 |
13700 |
2000年后 | ||
六、安置补偿方式
(一)货币补偿
1.被征收人可按照被征收房屋预评估价格选择货币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可享受房屋价值以外一次性补助20000元(每户认定凭房产证,一本产权证只能认定为一个享受户头)。
2.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后,在县城(含横山产业新城和峨山城东新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被征收主房等面积以内部分可享受500元∕㎡购房补助(二手房减半),从领取补偿款之日起,有效期为6个月,补助权属不得转让。
(二)产权置换
1.住宅房:
为拓宽安置渠道,被征收户可选择以下安置方式:
(1)在老人委及周边地块团购商品房进行安置,按被征收主房面积缴纳100元/㎡区位差价。
(2)在城西花园小区进行高层安置,按被征收主房面积补助200元/㎡的区位差价。
(3)在县城区范围内的剩余存量安置房源进行安置,通过评估找补区位差价。
产权置换的房屋面积与被征收房屋面积相等的部分,分别按以下标准找补结构差价:
结构 |
1990年(含)前 |
2000年(含)前 |
2000年后 |
框架 |
0 |
0 |
0 |
砖混一等 |
140 |
100 |
70 |
砖混二等 |
160 |
120 |
90 |
砖木一等 |
180 |
150 |
120 |
砖木二等 |
200 |
170 |
140 |
产权置换房屋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10㎡以内(含10㎡)的部分,被征收人按照1600元/㎡价格购买;特殊情况超出10㎡以上15㎡以内(含15m2)按1800元/㎡购买;超出15㎡以外的部分参照市场指导价格购买。
被征收的房屋产权置换到高层住宅房时,将无偿给予增加以下被征收房屋面积:总层数为11层以下的将无偿增加被征收房屋面积的2%;总层数为12以上至18层以下的将无偿增加被征收房屋面积的4%;总层数为19层以上的将无偿增加被征收房屋面积的6%。
住房在50㎡以下且系唯一住房的被征收户,可利用城西花园公租房进行过渡安置。
2.商业用房:
沿渡江大道商业用房和利用住宅房从事经营活动的房屋:在安定小区门面房通过评估找补差价进行安置。
七、房屋测量
被征收房屋面积的测定,按国家房屋测量技术规范执行。
八、其它补偿
1.室内装潢围墙、地坪、树木、水井及简易房等补偿价格见附表;阁楼、地下室、架空层根据年代、结构和空间高度按实际评估价格予以货币补偿。
2.公有或私有办公、生产、仓储用房等建筑物一律按评估价格予以货币补偿;土地按原有使用性质评估后予以货币补偿,国有土地以使用权证为准,集体土地按省有关征收标准执行。
3.临时建筑物补偿: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可按简易附属房的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4.搬迁费: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2元/㎡计发,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以现房安置的,按此标准一次性计发;以期房产权置换的,按此标准计发两次。非住宅房按被征收主房建筑面积15元/㎡计发,有重型机械的搬迁费可按评估价格计算;商业用房以期房产权置换的按此标准计发两次。
5.过渡费:住宅房以产权置换现房安置的,按每月 10 元/㎡,一次性计发4个月;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计发6个月。以期房产权置换的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18个月内按每月10元/㎡计发;超过18个月按20元/㎡计发;从安置房交付之日起按10元/㎡补助4个月。
6.停产停业补偿费:非住宅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以被征收房屋主房面积计算,选择货币补偿后,按下述对应类型标准计发4个月;实行产权置换期房安置的商业用房,按下述标准从搬迁之月起至被安置后2个月止。其补偿标准分别为:
用途 |
补偿标准(元/㎡·月) |
商业用房一层 |
40 |
生产用房 |
25 |
办公用房 |
12 |
仓储用房 |
10 |
九、奖励
为鼓励积极搬迁,自模拟征收协议公告转为正式协议之日起,在10日内完成搬迁的奖励150元/㎡,在20日内完成搬迁的奖励100元∕㎡,在30日内完成搬迁的奖励50元∕㎡。超过上述期限搬迁的不享受奖励。
简易附属房按标准一次性货币补偿,不享受搬家补助费和安置过渡费,也不享受其它奖励。
十、房号选择
符合产权置换现房安置的房屋被征收人,签订模拟征收协议时发放顺序号,转为正式征收协议后,在规定时间内腾空搬迁的,经验收合格后转为选房序号。被征收人留下电话联系方式,届时由征收人提前一个星期通知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选房手续,逾期不办理选房者,选房序号则自行作废。
十一、产权证办理
选择货币补偿购买的房屋,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办理房产证时可凭原房产证和拆迁协议免缴有关税费。
被征收人以住宅房从事经营的,房屋等面积部分需找补1639元/㎡差价后,办理商业性质产权证;集体土地性质住宅房从事经营的,被征收房屋等面积部分需找补2058元/㎡差价后,办理国有出让土地性质商业房产权证;集体土地性质住宅房如选择办理国有出让土地性质住宅房产权证,被征收房屋等面积部分需找补419元/㎡差价。
十二、特殊政策
1.对现有承租公房的被征收户,按照县有关规定符合房改条件的,可以进行房改,房改后按本方案征收补偿安置。
2.被征收房屋面积少于50㎡的且唯一一套住房的被征收人,货币补偿后可以申请居住公租房;属于特殊困难家庭的,按县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棚户区改造中适用有关保障性住房政策的说明》〔2014第31号〕会议纪要有关规定办理。
十三、资金筹措
经征收部门和单位初步概算后,县财政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所需资金汇入县征收办房屋征收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使用。
十四、违法(章)建筑
征收地块涉及到的违法违章建筑物,由县规划局按规定界定,将结论及时函告县城管行政执法局和县征收办,县城管行政执法局负责拆除,并将拆除结果函告县征收办和县规划局。
十五、房屋拆除
为确保被征收房屋拆除安全,被征收人不得擅自拆除被征收房屋,由征收人统一招标后组织拆除。
十六、其它事项
1.公示
被征收房屋主房面积三榜(征收现场、辖区内、《芜湖日报繁昌版》或《芜湖征收》网站上)公示后经县征收办牵头有关单位确认,对公示有异议的,可向征收人直面反映或电话举报(举报电话:7861572)。
2.协议约定
本次房屋征收成立棚户区自治改造委员会,采取先签订模拟协议方式进行,如模拟征收协议签订率在3个月内达到95%以上,经公告后可转为正式协议。房屋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项签订的协议,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
3.补偿决定
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若达不成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4.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拒绝执行补偿决定,且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搬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法律责任
在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被征收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房屋征收期间,未经县房屋征收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县法院、公安、工商、房管、规划、国土、交通等部门,不得受理该房屋征收地块被征收人的离婚、分户、营业执照、产权证变更、分割办理、临时建筑等申请审批业务。
本方案仅适应于东门山头及周边一期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由县征收办负责解释。
6.征求意见时间为30天(2015年6月11日至2015年7月10日),被征收人如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可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送至繁昌县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0553—7861572
0553—7913063
附:繁昌县国有土地房屋附属物征收与补偿标准
2015年6月11日
繁昌县国有土地房屋附属物征收与补偿标准
附属设施补偿 | |||
名 称 |
补偿金额 |
备 注 | |
通 |
有线电视 |
200元/户 |
移装费 |
家庭宽带 |
200元/条 | ||
固定电话 |
100元/门 | ||
空 |
窗式 |
250元/台 |
移装费 |
分体式 |
300元/台 | ||
柜式 |
400元/台 | ||
热 |
太 阳 能 |
300元/个 |
移装费 |
电 能 |
100元/个 | ||
燃、煤气 |
100元/个 | ||
室 |
水 泥 |
40元/平方米 |
|
砖 石 |
10元/平方米 | ||
围墙 |
门 斗 |
500元/个 |
简易砖基础、土墙 |
1000元/个 |
砖石结构、普通横梁 | ||
2000元/个。 |
砖石结构、混凝土横梁,坡屋及琉璃瓦 | ||
砖 石 墙 |
80元/平方米 |
| |
土、篱笆墙 |
16元/平方米 | ||
防盗设施 |
铁 门 |
100元/平方米 |
|
卷帘门 |
100元/平方米 | ||
防盗网 |
30元/平方米 | ||
简易防盗门 |
300元/扇 | ||
品牌防盗门 |
1000元/扇 |
有注册商标 | |
名 称 |
补偿金额 |
备 注 | |
外阳台 |
PVC门窗 |
260元/平方米 |
自行封闭;已计算建筑面积的,不予补偿。 |
铝合金门窗 |
240元/平方米 | ||
木门窗 |
200元/平方米 | ||
炉 灶 |
抽油烟机 |
100元/个 |
移装费 |
嵌入式燃气灶 |
100元/个 | ||
燃气开户费 |
2000元/个 |
选择产权调换的,只补偿移装费500元/个。 | |
卫 |
洗脸池 |
150元/个 |
|
浴 缸 |
600元/个 | ||
座便器 |
400元/个 | ||
蹲便器 |
150元/个 | ||
其
|
水池、煤池 |
60元/个 |
|
水 井 |
400元/口 |
压水井 | |
600元/口 |
深10米以内水井 | ||
1000元/口 |
深10米以上水井 | ||
雨棚、雨罩 |
30元/平方米 |
| |
屋面隔热层(自建) |
45元/平方米 |
简易 | |
90元/平方米 |
| ||
简易附属房 |
350元/平方米 |
砖墙、瓦顶,通水、电。 | |
300元/平方米 |
泥墙、瓦顶,通电。 | ||
注:未列入的附属设施可参照表中相近的设施给予补偿,或者根据其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
室内装饰装修补偿 |
| |||||
名 称 |
补偿金额 |
备 注 |
| |||
吊 |
墙纸天棚 |
20元/平方米 |
|
| ||
纤板、灰板条、扣板 |
30元/平方米 |
| ||||
铝塑板 |
100元/平方米 |
| ||||
铝板 |
75元/平方米 |
| ||||
三合板 |
40元/平方米 |
| ||||
石膏板 |
18元/平方米 |
| ||||
胶合板 |
20元/平方米 |
| ||||
墙 |
瓷砖 |
65元/平方米 |
1.外装潢不予补偿; 2.不含隔墙墙体。 |
| ||
铝塑板 |
80元/平方米 |
| ||||
墙布、墙纸 |
50元平方米 |
| ||||
胶合板 |
40元/平方米 |
| ||||
喷漆、喷瓷、喷塑 |
30元/平方米 |
| ||||
壁柜式组合家具 |
500元/平方米 |
不可移动的 |
| |||
室 |
装配式成品实木地板 |
260元/平方米 |
不含结构性原有木地板 |
| ||
地 板 砖、其他木地板 |
120元/平方米 |
| ||||
水磨石 |
80元/平方米 |
|
| |||
大理石 |
200元/平方米 |
| ||||
花岗岩 |
140元/平方米 |
| ||||
油漆地面 |
50元/平方米 |
| ||||
注:未列入的附属设施和室内装修可参照表中相近的设施给予补偿。 |
| |||||
树木补偿 | ||||||
名 称 |
单位 |
补偿金额 |
备 注 | |||
树木 |
元/棵 |
30-50 |
1.离地面1.5米处丈量胸径在15-25厘米之间的,按此标准补偿;直径小于14厘米、大于26厘米的,不作补偿,由被拆迁户自行处置; 2. 合法宅基地范围内的树木按本标准执行。 | |||
果树 |
元/棵 |
50-1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