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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市民:
现将《繁昌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广大市民认真阅读,提出宝贵建议,于2018年1月22日前反馈结束。
意见建议请发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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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繁昌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8年1月15日
繁昌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进一步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政府(含镇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 (一)以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政府统一借贷的资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补助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项目,或者以政府及其部门投资为主的项目; (二)政府在土地、市政配套、融资等方面依法给予优惠或者给予优惠政策的公益项目(含保障房、拆迁安置房等项目); (三)以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的筹资和建设方式以外的的形式进行投资建设,产权归国家所有的重点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工程项目; (四)国有及国有控股的企事业单位建设项目; (五)接受、使用社会捐赠,包括接受外国政府、组织、外商或者个人捐赠并委托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公益性项目。 (六)上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四条 县审计局具体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县发改、财政、监察、建设(房管)、国土、交通运输、水利、环保、税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第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列入县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单项投资额100万元(不含)以下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县审计局结合财务审计进行抽查监督;单项投资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县审计局组织审计;县审计局投资审计中心,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参加审计,对项目进行初审和复审,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县审计局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并对审计结果的负责。 县以上财政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主体单位有其审计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以审查项目建设单位投资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型为主,对涉及项目投资活动的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银行等单位可进行审计或审计调查。具体内容包括: 竣工结算报表的审计; 交付使用的财产的审计; 成本核算的审计; 工程价款结算的审计; 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七条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完善内审机构,加强对本单位或本系统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编制、招标投标、合同签订及执行、隐蔽工程交接、工程变更等重要事项审计跟踪监督。 内审机构主动接受县审计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标价在500万元以下的,在项目验收合格后45日内送审,中标价在500万以上的,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县审计局应当根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规模确定审计期限,审计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因特殊情况,经县审计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第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保持招标文件与合同的一致性,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载明并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第十条 县审计局在组织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时,可以根据需要,对专项建设资金的征集、管理、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的重要事项或者倾向问题,进行专项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相关文件资料、财务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资料;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资料、合同、概(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监理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资料; (三)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 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 县审计局在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时,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所需经费在核减收费中列支,不足部分财政预算安排。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应履行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县审计局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与项目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不得转移、隐匿、篡改伪造或者毁弃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 第十三条 县审计局对重大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对其前期准备、建设施工、竣工投资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 第十四条 县审计局开展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前将审计项目向社会进行公示,审计结束后县政府报告审计结果,同时抄送县财政等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 县审计局直接审计的,其费用由财政予以保障;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县投资审计中心按审计核减的8%收费,由建设单位支付并列入建设成本。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并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审计。违反规定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其相应责任。建设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价款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据实调整。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其他不当行为的,由县审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县审计局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的相关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有违法行为的,县审计局应当及时停止其承担的工作,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县审计局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二)隐瞒被审计单位和建设项目存在的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行为的; (三)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五)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县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繁政[2010]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