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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领域】《繁昌县“税融通”支持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暂行办法》
字体[ ]  日期:2018/2/9  来源:繁昌县人民政府  作者:fcfgw2  阅读次数:  [ 关 闭 ]

繁昌县税融通支持中小微企业

贷款担保暂行办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银税互动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活动的通知》(税总发〔20159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皖政〔201587号)和《关于印发实施税融通业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皖金〔201566号)及市相关部门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支持措施

(一)组织领导。建立由县发改委(金融办)牵头,县经信委、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国税局、地税局、人行、金繁担保等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机制,负责协调落实税融通业务各项具体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委(金融办),县金繁担保为主要成员单位,共同负责协调落实税融通企业筛选、公示及担保额度核定、业务考评等各项具体工作。

(二)支持对象。税融通业务面向繁昌县域范围内注册的中小微企业,申请税融通业务的企业应具备2年(完整会计年度,下同)及以上纳税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具有按期偿付贷款本息能力,纳税信用级别不低于B级等条件。贷款用途为合法生产经营,国家明禁的淘汰类、产能落后、环保不达标产业不在支持范围内。

(三)担保额度及费率。企业担保额度原则上根据其纳税信用级别,按其近两年年平均纳税额的15倍核定,具体标准如下:

企业近两年纳税实绩增长率在10%(含10%)以下的,可提供不低于年平均纳税额 1 倍的担保;增长率在10—30%(含30%)的,可提供不低于年平均纳税额 2 倍的担保;增长率在30%以上的,可提供不低于年平均纳税额35 倍的担保。担保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税融通担保费率统一按0.5%收取。

单户企业税融通担保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如果企业已通过“4321”政银担模式获担保金额满2000万元的,则不再纳入税融通担保对象。

企业缴纳税款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两种主体税种(剔除一次性税源)为计算依据,并只限于在税务部门登记的单个纳税主体的实缴税款。融资额度一年一核,一个年度内可循环使用。

优先支持上市挂牌及后备企业,担保条件可适当放宽,具体由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二、操作流程

(一)税收统计。每年430日前,县国税局、地税局向县联席会议提供B级及以上中小微企业最近两年纳税记录。

(二)企业筛选。县联席会议收到纳税记录后,根据上述核定标准,确定符合税融通业务的企业名单及各企业享受税融通信用担保额度,报经县贷款担保审批工作领导组审批后,于510日前通知企业选择主办银行。

(三)银行选定。企业接到县联席会议通知后,确定1家银行作为其业务主办银行,520日前将银行贷款意向证明材料提交县联席会议备案。

(四)企业公示。每年531日前,县联席会议将税融通企业名单、担保额度、主办银行汇总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担保承办。已公示的企业向主办银行直接申请贷款,县域企业由县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金繁担保)根据县联席会议推荐函承办。

(六)信贷审批。主办银行对税融通应单独流程、单独考核、单列额度,及时向已核定公示担保额度并提出申请的企业发放贷款。从小微企业提出申请到最终放款,在材料齐全情况下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

三、保障措施

(一)职责分工。县发改委(金融办)要发挥税融通业务牵头单位作用,负责依法依规协调规范推进各项工作。县国税局、地税局要指定专人负责办理税融通业务,及时提供纳税信息并确保信息安全,强化企业日常纳税行为的监测分析。县人行要协同商业银行提供相关征信记录,并引导银行类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向上争取,创造条件,积极开展税融通业务,提供便利的融资渠道,做好税融通业务不良贷款统计工作,对严重违法违规、恶意逃废银行债务企业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县财政局要牵头载体单位认真核实税收入库情况,并协调指导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积极参与税融通业务,提供必要的担保增信服务,相关考核按其对外担保平均费率(扣除税融通部分)计算。县经信委、市场监管局要分别对企业运营状况、工商注册及变更情况等加强监测,确保税融通业务正常开展。

(二)代偿分担。税融通业务出现无法按期还本付息的,贷款风险补偿纳入“4321”政银担风险分担体系。县财政将风险补偿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及时划入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账户,并加强对风险补偿资金的监管。

(三)风险防范。实施税融通业务要坚持依法依规办理。税融通贷款企业应保证贷款合法合规使用。银行应对贷款用途真实性和合法性跟踪检查,保证贷款合法合规使用。加强借款企业贷中、贷后监控,强化对借款企业现金流量的监测分析。对借款人出现还款能力变化、纳税信用恶化、涉及重大经济法律纠纷、变更贷款用途等情况,银行可采取保全措施或补充抵质押担保条件,保证贷款安全。支持银行为税融通客户企业开立专户,成为企业的主要结算银行,实施全流程资金管理,做到封闭运行。做好税融通业务不良贷款统计工作,定期向县发改委(金融办)、人行报送。严厉打击欺诈、逃废金融债务等违法行为。

四、其他事项

本办法自印发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1231日止。

附件:全县税融通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附件

繁昌县税融通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鲁胜启  (县发改委)

  员:朱为熙  (县经信委)

        张尚斌  (县财政局)

            (县市场监管局)

        杨碧光  (县国税局)

        陈永林  (县地税局)

        李明强  (县人行)

        徐国强  (县金繁担保公司)

        陈家胜  (县发改委)

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委(金融办),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陈家胜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