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设立3D打印智能装备产业发展基金,重点支持3D打印智能装备企业提升技术研发、生产制造,助力企业做大做强。
第二条 鼓励3D打印智能装备企业受让土地建设厂房,出让土地给予优惠政策支持。建设研发及生产性厂房第一层建筑按每平方米100元标准予以补助(层高超过8米的按第二层计算);第二层建筑按每平方米200元标准予以补助;第三层建筑按每平方米300元标准予以补助;第四层及以上建筑按每平方米400元标准予以补助。企业购买开发区统一规划建设厂房的,按企业自建厂房享受扶持政策。
第三条 企业租赁厂房用于研发或生产经营的,5年租赁费按100%标准予以补贴。
第四条 对新投产的3D打印智能装备企业或项目按其固定资产(土地房产除外)投资30%的标准给予补助,并按下列标准和投资进度提供科技扶持资金:
(一)对从事数据建模、软件设计、应用服务的,科技扶持资金不超过200万元。
(二)对生产光固化成形(SLA、DLP)机型的,科技扶持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三)对生产激光选区烧结(SLS)机型的,科技扶持资金不超过150万元。
(四)对生产金属激光选区融化(SLM)、三维立体打印(3DP)机型的,科技扶持资金不超过180万元。
(五)对生产激光熔覆成型(LMD)机型的,科技扶持资金不超过200万元。
(六)对生产电子束熔融(EBM)、电弧、液态金属喷墨等机型及激光技术应用等其他智能装备的,科技扶持资金不超过250万元。
同一企业生产不同机型和材料的,科技扶持资金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
第五条 对参加安徽省机器人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的,发明专利的奖励按现行政策执行。对获得国家版权局软件着作权登记证书的项目,每项给予5000元的补助。
第六条 对主持新认定市级以上各类研发平台,及主持起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单位,在各级奖补的基础上再按20%标准配套奖补。
第七条 企业租用县增材制造研发平台设备仪器的开展科研工作的,3年的租赁费用按100%标准予以补贴。
第八条 鼓励企业与高校院所开展科研合作,对在县增材制造研发平台开展科研工作的,按课题费用的80%标准予以补贴。
第九条 本县企业采购使用本县地产3D打印智能装备设备、材料、软件和服务的,按其购买额的15%标准给予应用推广资金补贴。
第十条 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10亿元,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主要用于表彰奖励团队成员,其中团队主要负责人不少于40%。
第十一条 对符合芜湖市人才分类目录的国内外拔尖人才、领军人才、高端人才或年薪12万以上的其他人才在繁创业就业期间,给予地方财政贡献奖励,奖励标准为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第十二条 对符合条件的人才,优先安排入住县人才公寓,5年内给予全额租金补贴;随迁配偶,优先推荐就业岗位,其配偶属公务员或事业编制的,对口安排工作;子女入托及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尊重其意愿由教育部门协调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在我市举办3D打印智能装备专业论坛、技能大赛、展会、产业应用对接等活动,经县增材制造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报县政府批准,对承办方按活动发生费用的50%标准予以补贴,单次活动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四条 鼓励3D打印智能装备企业引进与其产品相关的上下游科技型企业,对该企业按照所引进科技型企业一个年度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专项用于企业发展;对个人按所引进科技型企业一个年度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规定适用中具体问题由县科技局会相关单位负责解释。本规定未涉及事项,但符合省、市政策规定的,按上级政策规定执行。《关于促进3D打印智能装备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暂行)》(繁政〔2015〕29号)自本规定执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附件:关于《关于3D打印智能装备产业集聚基地发展若干政策规定(征求意见稿)》政策依据表.docx
关于《关于3D打印智能装备产业集聚基地发展若干政策规定(征求意见稿)》政策依据表
拟出台政策 |
政策依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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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设立3D打印智能装备产业发展基金,重点支持3D打印智能装备企业提升技术研发、生产制造,助力企业做大做强。 |
芜政办〔2017〕24号文件:第一条市政府设立机器人及智能装备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建设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本市机器人及智能装备产业集聚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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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鼓励3D打印智能装备企业受让土地建设厂房,出让土地给予优惠政策支持。建设研发及生产性厂房第一层建筑按每平方米100元标准予以补助(层高超过8米的按第二层计算);第二层建筑按每平方米200元标准予以补助;第三层建筑按每平方米300元标准予以补助;第四层及以上建筑按每平方米400元标准予以补助。企业购买开发区统一规划建设厂房的,按企业自建厂房享受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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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政办〔2017〕24号文件:第四条鼓励机器人及智能装备整机及关键零部件、系统集成应用和技术服务项目向本市产业基地核心区转移集聚,保障新建投资项目建设用地需求并给予优惠政策支持。
繁政秘〔2018〕14号文件:7.企业自建多层厂房且容积率达到规划指标要求,对于第二层及以上厂房按建筑面积给予100-300元/平方米的建设补助(单层厂房高度≥8.0米按两层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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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了两个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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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企业租赁厂房用于生产经营的,5年租赁费按100%标准予以补贴。 |
繁政〔2015〕29号文件:五、入驻县经济开发区厂房3年内的租赁费和在县经济开发区内员工宿舍5年内的租赁费,按100%标准予以补贴。对购置厂房的,实行一事一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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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对新投产的3D打印智能装备企业或关键核心项目按其固定资产(土地房产除外)投资30%的标准给予补助,并按下列标准和投资进度提供科技扶持资金:
(一)对从事数据建模、软件设计、应用服务的,科技扶持资金不超过200万元。
(二)对生产光固化成形(SLA、DLP)机型的,科技扶持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三)对生产激光选区烧结(SLS)机型的,科技扶持资金不超过150万元。
(四)对生产金属激光选区融化(SLM)、三维立体打印(3DP)机型的,科技扶持资金不超过180万元。
(四)对生产激光熔覆成型(LMD)机型的,科技扶持资金不超过200万元。
(五)对生产电子束熔融(EBM)、电弧、液态金属喷墨等机型的,科技扶持资金不超过250万元。
同一企业生产不同机型和材料的,科技扶持资金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 |
繁政〔2015〕29号文件:六、对携带先进技术来我县创办3D打印企业,入驻后2年内购买先进生产设备的,可按企业投入的1:1标准予以设备补贴,并按类型、投资进度提供科技扶持资金。具体标准如下: (一)对从事数据建模、软件设计、应用服务的,设备补贴每年不超过50万元;科技扶持资金不超过200万元。 (二)对生产光固化成形(SLA、DLP)机型的,设备补贴每年不超过100万;科技扶持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三)对生产激光选区烧结(SLS)机型的,设备补贴每年不超过150万;科技扶持资金不超过150万元。 (四)对生产金属激光选区融化(SLM)、三维立体打印(3DP)、材料喷射成形等复杂工艺技术机型的,可按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设备补贴和科技扶持资金。 同一企业生产不同机型和材料的,可分类按标准享受设备补贴,科技扶持资金以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为原则。
芜政办〔2017〕24号:第七条对新引进的机器人及智能装备企业的关键核心项目,给予一定比例的固定资产投资补助,省、市、县(区)补助资金合计一般不超过20%,专项用于项目建设。对企业实施海外并购并落户芜湖的项目,给予一定比例投资补助,一般不超过20%,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一般不超过3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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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企业所购设备增加了限制;
2、对目前已知的3D打印技术逐一进行表述,力求涵盖所有工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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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对参加安徽省机器人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的,发明专利的奖励按现行政策执行。对获得国家版权局软件着作权登记证书的项目,每项给予5000元的补助。 |
芜政办〔2017〕24号文件:第十二条经市政府批准组建“芜湖机器人产业专利联盟”,对加入该专利联盟的企事业单位的机器人领域发明专利,在享受市科技创新系列政策的基础上,年申请量达30件、50件以上的,分别再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年授权量达5件、10件以上的,分别再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被授予国外发明专利的,每件发明专利每经一国授予再给予3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联盟内企事业单位的机器人专利保险,在享受原政策基础上,再给予保费补贴30%。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十六条措施的通知》(漳龙政〔2015〕91号)文件:13.鼓励知识产权能力建设。对获得国家版权局软件着作权登记证书的项目,每项给予5000元的补助。 |
软着权的补助各地不同,考虑到软着对发展3D打印产业的重要性,建议参考漳州市龙文区的补助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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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对主持新认定市级以上各类研发平台,及主持起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单位,在各级奖补的基础上再按20%标准配套奖补。 |
芜政〔2017〕29号文件:8.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在国家、省奖励基础上,我市进一步加大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奖励力度。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企业),给予4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检验检测中心,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检验检测中心,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繁政〔2016〕18号文件:27.鼓励企业技术标准发展。在争取市级奖补政策的基础上,对提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研制项目得到立项认可,在标准正式发布后,对主持标准起草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5万元,对参与标准起草的单位(排名前三位)分别一次性奖励8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 |
1、考虑到3D打印行业研发平台的建设和标准起草的难度,在芜政〔2017〕29号文和县繁政〔2016〕18号文的奖励基础各增加了20%;
2、虽然目前省市县暂无对团体标准制定的补助,但考虑到团体标准的重要性,预先将团体标准纳入到补助的范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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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企业租用县增材制造研发平台设备仪器的开展科研工作的,3年的租赁费用按100%标准予以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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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3D打印智能装备产业发展的实际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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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鼓励企业与高校院所开展科研合作,对在县增材制造研发平台开展科研工作的,按课题费用的80%标准予以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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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3D打印智能装备产业发展的实际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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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本县企业采购使用本县地产3D打印智能装备设备、材料、软件和服务的,按其购买额的15%标准给予应用推广资金补贴。 |
芜政〔2017〕24号文件:第九条鼓励企业采购使用本市地产工业机器人。对完成投资合同约定目标的地产机器人企业,按其六关节及以上机器人年销售收入(不含税)的10%安排应用推广补贴资金。
皖政〔2018〕55号文件:第五条 对年度购置10台以下工业机器人(自由度≥4)的企业,按购置金额机器人费用的15%给予奖补,最高1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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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10亿元,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主要用于表彰奖励团队成员,其中团队主要负责人不少于40%。
) |
繁政〔2016〕18号文件:8.帮助企业开拓市场。对工业企业年度主营业务上台阶给予一次性奖励,以企业上年度实现的工业主营业务收入为基准进行靠档计算,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1亿元、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年主营业务收入100亿元以上,以100亿元整数倍为一个档次计算,每达到一个档次,奖励100万元。
皖政〔2017〕53号文件: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00亿元、5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和新进入全国制造业500强、民营企业500强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领导班子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其中法人代表不少于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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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对符合芜湖市人才分类目录的国内外拔尖人才、领军人才、高端人才或年薪12万以上的其他人才在繁创业就业期间,给予地方财政贡献奖励,奖励标准为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 |
芜政〔2013〕75号文件:17.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和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年薪10万元以上的高层技术、管理人员,5年内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全额奖励给个人用于创新创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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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对符合条件的人才,优先安排入住县人才公寓,5年内给予全额租金补贴;随迁配偶,优先推荐就业岗位,其配偶属公务员或事业编制的,对口安排工作;子女入托及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尊重其意愿由教育部门协调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 |
繁政办秘〔2016〕120号:8.引进符合本意见第5条规定条件的人才,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安排入住县人才公寓,5年内给予全额租金补贴,3年内给予全额物业管理费补贴。
11.3D打印产业人才随迁配偶,优先推荐就业岗位,其配偶属公务员或事业编制的,对口安排工作。
12.3D打印产业产业创新创业人才子女入托及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尊重其意愿由教育行政部门协调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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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鼓励企业在我市举办3D打印智能装备专业论坛、技能大赛、展会、产业应用对接等活动,经县增材制造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报县政府批准,对承办方按活动发生费用的50%标准予以补贴,单次活动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
芜政〔2017〕24号文件:第十四条对机器人产业重大项目前期推进,平台公司举办高层次机器人专业论坛、人才推介会、机器人产业发展政策咨询会,组织企业参加各类机器人展览会等,专项资金予以支持和补助,按相关规程兑现。
皖政〔2018〕55号文件:第六条 支持举办省级以上机器人大赛,每次按会场展位会、租赁费总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200万元
支持机器人企业在国内外举办大型宣传推介活动,支持举办机器人论坛和产需对接会,每次按会场展会、租赁费等的50%给予补助,最高1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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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鼓励3D打印智能装备企业引进与其产品相关的上下游科技型企业,对该企业按照所引进科技型企业一个年度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专项用于企业发展;对个人按所引进科技型企业一个年度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 |
繁政秘〔2014〕120号文件:五、鼓励我县装备制造、智能制造等科技型企业,引进与其产品相关的上下游科技型企业,对该企业按照所引进科技型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专项用于企业发展;对个人按所引进科技型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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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政策文件具体为:1、2013年9月17日芜湖市人民政府《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政策规定》(芜政〔2013〕75号);2、2014年8月8日繁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繁昌县关于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繁政秘〔2014〕120号);3、2015年8月24日繁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促进3D打印智能装备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暂行)的通知》(繁政〔2015〕29号);4、2016年4月23日繁昌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繁政〔2016〕18号);5、2016年10月21日繁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3D打印产业人才引进培养的实施意见》(繁政办秘〔2016〕120号);6、2017年4月2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3号);7、2017年5月31日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机器人及智能装备产业集聚基地发展政策规定等七个文件的通知》(芜政〔2017〕24号);8、2017年5月31日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芜湖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芜政〔2017〕29号);9、繁昌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投资的若干政策意见》(繁政秘〔2018〕14号);10、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机器人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8〕5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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