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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昌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繁昌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字体[ ]  日期:2018/9/19  来源:县审计局  作者:强光文  阅读次数:  [ 关 闭 ]

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根据审计署文件要求,县审计局结合我县实际,起草了繁昌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繁昌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敬请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18919日—926

联系人:强光文       联系电话:0553-7875663

电子邮箱:838195842@qq.com

邮寄地址:繁昌县政务中心八楼县审计局投资审计股

邮政编码:2412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审计署办公厅审办办发〔201853号文件等文件精神,现决定对《繁昌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  100万元(不含)”修改为:“200万元(不含)”;“100万元(含)”修改为:“200万元(含)”。

二、第七条  “所需经费在核减收费中列支,不足部分财政预算安排。”修改为:“所需经费由财政预算安排。”

三、第十七条  100万元以上”修改为:“200万元以上”。

四、第十八条  修改为:“县审计局直接审计或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参加审计的,其费用由县财政予以保障。”

五、第十九条  增加: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单位报审结算价的审核,经审计发现项目审减金额超过报审金额的12%的,建设单位应查明原因,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涉及责任问题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审计机关根据情况移送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繁昌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繁昌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进一步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政府(含镇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投资建设项目,以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

(一)以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政府统一借贷的资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补助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项目,或者以政府及其部门投资为主的项目;

(二)政府在土地、市政配套、融资等方面依法给予优惠政策的公益项目(含保障房、拆迁安置房等项目);

(三)以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的筹资和建设方式以外的的形式进行投资建设,产权归国家所有的重点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工程项目;

(四)国有及国有控股的企事业单位建设项目;

(五)接受、使用社会捐赠,包括接受外国政府、组织、外商或者个人捐赠并委托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公益性项目。

(六)上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四条  县审计局具体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县发改、财政、监察、建设(房管)、国土、交通运输、水利、环保、税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第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列入县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单项投资招标控制价200万元(不含)以下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在县审计局建立的中介机构审计库中随机抽取,委托审计,县审计局结合财务审计进行抽查监督。单项投资标控制价或竣工结算价在2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县审计局组织审计。

县以上财政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主体单位有其审计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县审计局可以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参加审计,对项目进行初审和复审。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县审计局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并对审计结果负责。

第七条  县审计局在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时,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所需经费由财政预算安排。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应履行相关手续。

第八条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完善内审机构,加强对本单位或本系统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编制、招标投标、合同签订及执行、隐蔽工程交接、工程变更等重要事项审计跟踪监督。

内审机构主动接受县审计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一)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二)项目法人、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和工程监理等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三)征地、拆迁费用管理及使用情况;

(四)建设资金的筹集与使用、建设成本和其他财务收支情况;

(五)工程价款结算、支付以及工程造价控制情况;

(六)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保管和使用情况;

(七)竣工决算报表的编制、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八)工程质量管理情况;

(九)经济、社会、环境等投资效益情况;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县审计局在组织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时,可以根据需要,对专项建设资金的征集、管理、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的重要事项或者倾向问题,进行专项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

第十一条  县审计局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或关系国计民生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对其前期准备、建设施工、竣工投资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在审计前将审计项目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县审计局在进行审计或审计调查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相关文件资料、财务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资料;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资料、合同、概(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监理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资料;

(三)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包括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应当按照县审计局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与项目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不得转移、隐匿、篡改伪造或者毁弃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办理结算报送审计,招标文件或合同有报送审计时间约定的,应按约定的时间要求办理。县审计局应当根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规模确定审计期限,审计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因特殊情况,经县审计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保持招标文件与合同的一致性,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并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第十六条  县审计局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应当向县政府报告审计结果,同时抄送县发改、财政等部门。

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投资评审的,应当在投资评审结束后,将评审结论抄送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进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可以利用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作出的投资评审结论。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并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投资招标控制价或竣工结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审计。违反规定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县审计局直接审计或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参加审计的,其费用由县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价款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据实调整。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单位报审结算价的审核,经审计发现项目审减金额超过报审金额的12%的,建设单位应查明原因,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涉及责任问题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审计机关根据情况移送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县审计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县审计局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的相关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有违法行为的,县审计局应当及时停止其承担的工作,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县审计局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二)隐瞒被审计单位和建设项目存在的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行为的;

(三)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五)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县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繁昌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繁政2018 7)建议修改条款对比表

序号

繁政﹝2018 7

拟修改条款

说明

1

第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列入县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单项投资招标控制价100万元(不含)以下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在县审计局建立的中介机构审计库中随机抽取,委托审计;县审计局结合财务审计进行抽查监督。单项投资控制价或竣工结算价在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县审计局组织审计。

县以上财政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主体单位有其审计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列入县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单项投资招标控制价200万元(不含)以下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在县审计局建立的中介机构审计库中随机抽取,委托审计;县审计局结合财务审计进行抽查监督。单项投资控制价或竣工结算价在2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县审计局组织审计。

县以上财政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主体单位有其审计规定的,从其规定。

采取与公管局公开招标数额一致,单项投资额修改为200万元以上由审计局组织审计。

 

2

第七条  县审计局在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时,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所需经费在核减收费中列支,不足部分财政预算安排。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应履行相关手续。

第七条  县审计局在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时,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所需经费由政预算安排。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应履行相关手续。

按审计署办公厅审办办发﹝201853号文件精神要求修改。

 

 

《繁昌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繁政2018 7)建议修改条款对比表

序号

繁政﹝2018 7号文件

拟修改条款

说明

3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并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投资招标控制价或竣工结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审计。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并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投资招标控制价或竣工结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审计。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采取与公管局公开招标数额一致,单项投资额修改为200万元以上由审计局组织审计。

4

第十八条  县审计局直接审计的,其费用由县财政予以保障;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参加审计的,按审计核减的8%收费,由建设单位支付并列入建设成本。

 

第十八条  县审计局直接审计或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参加审计的,其费用由县财政予以保障

按审计署办公厅审办办发﹝201853号文件精神予以修改。

 

 

 

 

《繁昌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繁政2018 7)建议修改条款对比表

序号

繁政﹝2018 7号文件文件

拟修改条款

说明

5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价款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据实调整。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单位结算价的审核,建设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价款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据实调整。经审计发现项目审减金额超过结算报审金额的12%以上的,建设单位应查明原因,涉及责任问题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责任;审计机关根据情况移送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增加责任追究的内容:(1)是根据《安徽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皖审发201686号文件:“…,明确建设单位造价控制的主体责任和审计对造价管理的监督职责,压实建设单位对工程管理尤其是对造价控制的管理责任,…” 要求。(2)我县近三年投资审计平均核减率约为:1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