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人社〔2016〕48号
各参保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芜湖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芜人社秘[2016]13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芜人社秘[2016]133号文件未作规定的,仍按本县原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繁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繁昌县财政局
2016年6月3日
芜人社秘〔2016〕133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