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繁昌县委 繁昌县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创业领航计划”建设
创业特区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创业富民建设创业特区的实施意见》(芜市发〔2014〕14号文件),现就创业特区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
通过实施“创业领航计划”,着力推进创业“育苗”、创业“筑巢”和创业“安心”三项工程,全力打造环境优、氛围浓、品质高的创业特区。2016-2018年,努力实现以下目标:每年新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1750户以上,每年新增科技型创业项目10个以上。全县建成8个以上服务功能完善的创业孵化基地(含众创空间),全县正常在孵项目不少于100个,孵化成功出园项目不少于15个。
二、重点任务
(一)创业“育苗”工程
1.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继续优化登记方式,放宽名称、经营范围、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限制,全面推进“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先照后证”、“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商事制度改革措施。推行信息公示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2.大力扶持初始创业创新。围绕主导产业和优势产业,鼓励社会各类主体积极投身“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新热潮。搭建大学生创业创新实践平台,引导高校毕业生参与创业创新,提升创业培训、工商注册、创业交流、融资对接等帮扶水平。扶持“草根”能人创业创新,鼓励繁昌籍在外有资金、有技术、有项目的能人回乡创办各类经济实体。(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人才办、县招商局、科技局)
3.推动中小企业“二次创业”。通过资产重组、资本嫁接、重点扶持、跟踪服务,引导中小企业创新管理模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施名牌带动战略,鼓励中小企业加快转型升级,形成中小企业梯次培育、滚动发展的格局。(责任单位:县经信委、市场监管局、发改委、科技局等)
4.鼓励科技人才创新创业。开展招才引智活动,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专家学者来繁昌领办企业、与企业合作开发、进行科技成果转让或在企业担任兼职技术顾问。培育创客群体,吸引各类发明专利持有者、技能人才来繁昌创新创业,提升创业科技含量。(责任单位:县人才办、县科技局、招商局、人社局)
5.引导社会资本向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商业模式集中。围绕国家“互联网+”行动计划,大力提升创业企业在互联网应用等方面的创新能力。大力发展信息咨询、电子商务、科技金融、现代物流、文化旅游等现代服务业。支持各类创业创新主体依托第三方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应用,利用APP、微博、微信、社交网络等创新电子商务服务模式。(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6.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适合本地农民创业的家庭农场、农业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发农产品加工、生态旅游、休闲农业、农业服务业等项目。(责任单位:县农委)
(二)创业“筑巢”工程
7.鼓励多元化主体利用闲置厂房或商业用房投资建设孵化基地,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创业场所。到2018年各镇依托本区域内产业特色各建设1个创业园区。(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农委、商务局、各镇、横山公共服务中心)
8.鼓励孵化基地建设公共服务平台,落实仪器设备购置和科技成果转化财政补贴政策。(责任单位:县科技局、人社局、财政局)
9.引导法律援助、产权交易、信息咨询、管理咨询、人才培训、知识产权代理等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入驻孵化基地,提升创业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民政局)
10.支持孵化基地建立融资平台,有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可设立孵化专项资金,为创业企业提供贷款担保、资金周转或风险投资等服务。(责任单位:县建投公司、人社局、人行)
11.鼓励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合作,引进与县内产业配套的科技创新项目。(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人社局、县招商局)
12.加强孵化基地管理。每年根据孵化基地在孵项目数、带动就业人数、配套服务情况,组织开展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评选活动,并施行“优进劣退”的动态管理。(责任单位:县人社局)
(三)创业“安心”工程
13.举办创业大赛。每年设立创业大赛专项经费50万元。通过大赛发现优秀创业项目,并积极帮扶优秀获奖项目在我县落户。(责任单位:团县委、县人社局等)
14.深化创业投融资服务。建立健全创业投资机制,探索互联网股权众筹融资模式,引导种子基金、天使基金等社会资本为初始创业者尤其是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县金融办)
15.健全创业服务体系。县、镇(公共服务中心)、村社区各级均要建立创业特区政策咨询一站式服务窗口。统一服务项目,规范服务流程,促进各项创业扶持政策落实兑现。(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各镇政府、横山公共服务中心)
16.搭建创业者交流平台。依托“梦想汇”、众创空间等载体,组织开展创业交流联谊、创业讲坛、创业巡回演讲等活动,搭建创业者畅谈创业梦想、分享创业经验的平台。(责任单位:县人社局、经信委、团县委等)
17.加强创业能力培训。面向社会各类有创业意愿者,举办创办企业培训和创业意识培训,每年培训不少于370人;以组织创业者“走进高校”、“走进企业”或把专家学者“请进来”授课的方式,努力提高创业者的创业能力。(责任单位:县人社局、经信委、团县委)
18.建立健全创业辅导制度。建立以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为主的创业导师队伍,建立创业导师信息库,并开展创业辅导活动。开展优秀创业导师评选活动,对帮扶成效明显的创业导师给予表彰奖励。(责任单位:县人社局)
19.加大先进典型宣传推介力度。每2年开展一次“创业之星评选”主题活动,让创业者普遍受到全社会的尊重。(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团县委等)
三、政策措施
(一)设立创业扶持资金。加强财政资金引导,县财政每年按不少于800万元(含汇缴市财政的280万元)的标准设立创业专项扶持资金,以贴息、补贴、奖励、风险补偿等方式扶持创业。
(二)创业补贴。各类人员初次创办个体、民营企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在享受现有税收优惠政策基础上,3年内增值税(含2016年5月1日前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奖励。初创个体、民营企业年奖补资金上限分别不超过10万元、20万元。
(三)免费参加创业培训。各类有创业意愿的人员均可按规定免费参加创业培训和实训。
(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贷款按最高10万元、合伙创业贷款按最高50万元、期限最长2年,给予全额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按最高400万元、期限最长2年,其中200万元以内部分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200万元至400万元部分按贷款基准利率的25%给予贴息。
(五)场租水电费补贴。对于入驻经市、县认定的各级各类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实体,给予为期三年的租金、水电费补贴,补贴实行“限价定额”,具体标准按照芜湖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创业富民建设创业特区的实施意见》(芜市发〔2014〕14号文件)执行。对进入各级各类孵化基地的科技型创业实体,经科技、人社、财政部门认定后,三年内给予房租100%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6万元;水电费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贴,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
(六)孵化基地建设补贴。对新建成的创业园区,达到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标准的,给予50万元补贴,分5年拨付。各类创业孵化基地获得省级以上创业园奖补资金的,财政予以1∶1配套奖励,分5年拨付。
(七)仪器设备购置和科技成果转化补贴。为提供公共服务,创业孵化基地新增5万元以上实验仪器设备,按照年度实际支出额的20%的比例给予资助,单台仪器设备最高不超过30万元,单个孵化基地最高不超过50万元;鼓励科技成果在本县转移转化,企业和高校院所以技术入股、转让、授权使用等形式在县内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到账额,给予技术输出方10%的补助,单项成果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对重大成果转化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成效显着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补助。
(八)孵化基地融资支持。创业孵化基地入孵企业超过20家的,可用自有资金设立不低于100万元的创业担保资金,县建投(创投)公司按照20%的比例予以配套,配套资金最高不超过40万元。创业孵化基地选择确定金融机构,按不低于1:5的比例,为创业企业提供贷款,风险由孵化基地、银行与建投三方按一定比例分担。符合贴息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
(九)孵化基地引进项目奖补。创业孵化基地引进高校或科研院所人才来繁创新创业,且在孵化基地注册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经县科技、人社、财政部门认定为科技项目的,按每个项目10000元标准对创业孵化基地给予奖励,其他项目按每个项目3000元标准给予奖励。
(十)孵化企业和孵化基地出园奖补。对经创业孵化基地孵化成功搬离出园、并正式在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2个月定额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方式实行企业“先缴后补”。补贴金额以出园时与该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职工为基数,按每人每月500元标准给予补助。对孵化成功出园并落户县内园区的按每个企业10000元标准给予孵化基地定额奖补。
(十一)创业项目启动资金补贴。对落户我县创业孵化基地的科技创业项目,经科技、人社、财政部门评审认定后,可给予不超过5万元启动资金补贴,重大科技项目可“一事一议”。对入驻孵化基地科技项目,被评定为市级“优秀”、“良好”等次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对县级以上创业大赛获奖项目在繁昌落地转化提供启动资金,具体标准除按照芜湖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创业富民建设创业特区的实施意见》(芜市发〔2014〕14号文件)执行外,对认定为省级及以上一、二、三等奖项目,分别再给予5万元、4万元、3万元的奖励;对认定为市级(含各类高校落户我县项目)一、二、三等奖项目,分别再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对认定为县级一、二、三等奖项目分别给予4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同一项目重复获奖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十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补助。对离校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初始创办科技型、现代服务型小型微型企业的,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补助,其中:个人自主创业的按5000元标准补助;合伙经营的最高不超过10000元。补助资金用于抵缴企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水电、场租等生产经营成本性支出。
(十三)创业投融资扶持。对各类企业高管在繁投资创业(自带资金200万元以上),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由县金繁融资担保公司给予3倍的融资担保。对各类风投机构、创业投资机构和私募基金投资初创型中小企业,企业销售收入和税收在3年内年均增速不低于20%(最低一年不低于10%),县建投公司可按该企业每股净资产增资扩股,或与社会风险投资机构以1∶1比例同进同出,增资额度最高可达1000万元。被扶持企业做大做强或成功上市后,政府股权适时退出,所得收益在扣除本息后,多余部分30%奖励原股东(含风投机构),20%奖励给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十四)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对创业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五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补贴。对于初创企业新录用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签定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分别给予1500元/人、2000元/人的岗位补贴,单个企业累计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分3年拨付,每年不超过7000元。
(十五)扶持创业企业成长。根据《芜湖市鼓励采购地产品实施办法》,对创业孵化基地的优质产品,积极申报纳入市地产品目录库,在同类产品采购中,给予优先推荐,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县推进创业富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创业特区建设的宣传发动、组织协调、政策制定、督促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人社局。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狠抓贯彻落实。健全创业特区统计监测、考评制度。推进创业富民建设创业特区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
(二)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利用各类媒体,通过多种形式和方法,在全县深入开展创业特区大宣传、大讨论、大发动,大力弘扬崇尚创业、宽容失败、敢闯敢干、自强不息的创业文化,使尊重创业、推崇创业成为全社会的良好风尚,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浓厚氛围。
省、市相关奖补政策与本意见重复的,除另行规定外,不予重复享受。同一事项与本县其他财政奖补政策不重复享受。此前相关奖补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适用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县人社局、财政局共同解释。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奖补事项可追溯至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