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才特区工作领导组各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繁昌县英才公寓使用管理办法》、《繁昌县人才公寓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繁昌县人才特区工作领导组
2018年1月2日
繁昌县英才公寓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英才公寓的管理,更好的服务好来繁创新创业高层次人才,现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按照“政府主导、周转使用”的原则,英才公寓主要用于聘请的高层次人才在繁昌工作期间的临时住房。
第三条 入住对象
入住对象主要为县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县内企业聘请的国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专家、教授等高层次人才;经批准认可的有较大贡献而暂无住房的其他人才(入住时间原则上不超过半年)。
第四条 入住申请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入住条件的,由高层次人才服务单位向县人才特区办申报,并提供下列材料:
1、《繁昌县英才公寓入住申请表》;
2、申请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
3、入住人学历证书、身份证、聘用合同(服务合同)及有关证明资料。
第五条 审批程序
县人才特区办进行审核并拟定初步意见后,报县人才特区工作领导组审批。对批准入住英才公寓的人才,凭《繁昌县英才公寓入住申请表》及本人身份证到英才公寓办公室办理入住登记手续。
入住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入住人应当退还所住房间:
1、服务单位已帮助解决或入住人个人已自行解决住房的;
2、入住人离开我县的;
3、入住人转借他人居住或改变住房用途的;
第六条 入住待遇
1、入住人享受拎包入住服务;
2、入住房间每天安排人员上午、下午各保洁一次。
第七条 入住费用由聘请单位支付,按100元/天/间标准向县英才公寓管理办公室交纳,县人才特区专项资金于次年1月给予90%补助。
第八条 规范公寓管理
1、英才公寓管理办公室设在县人才特区办,负责处理英才公寓使用和管理的日常工作。
2、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明确工作人员任务职责,确保为入住人员提供及时、舒适、安全服务;
2、入住人员应按规定要求服从公寓管理,共同营造和谐温馨的工作、生活环境。
第九条 英才公寓管理办公室每季度向县人才特区工作领导组报告英才公寓入住情况。
第十条 县人才特区办每季度对英才公寓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人才特区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繁昌县人才公寓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切实解决我县企业人才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繁工作期间住房问题,加快人才集聚,现结合繁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来繁创业就业且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以下简称“企业人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入住人才公寓。
1.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2.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
4.电子商务、增材制造及智能装备等战略性产业引进的人才学历放宽到专科,职业资格放宽到高级工。
第三条 县直机关事业单位人才(以下简称“机关人才”)在县城无自购商品房的未婚工作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申请入住人才公寓。
1.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2.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人员。
第四条 我县服务期(合同期)内的“三支一扶”“选聘生”“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公益性岗位”等在县城无自购商品房的未婚工作人员;在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军人家属在县城无自购商品房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经组织安排的挂职干部、来繁开展实习指导的高职院校教师、来繁开展就业见习、顶岗实习学生,经批准可申请免费入住人才公寓。
第五条 租赁年限及租金标准
租赁年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从租赁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每人只能租赁1套公寓内的1间居室,卫生间、厨房、客厅等为公共租赁场所。
租金由县人才特区工作领导组确定,标准不超过当年公租房租金标准(含卫生间、厨房、客厅等)。
租金每半年收取一次,用于人才公寓的维护与维修。
人才公寓租金标准参照县公租房租金变动情况进行调整。
第六条 人才公寓入住申请办理程序
租赁人才公寓的,由用人单位向县人才特区办递交申请报告,填写《繁昌县人才公寓入住申请表》,经县人才特区领导组批准后到县建投公司办理租赁手续。办理租赁手续时需携带以下材料:
1、入住人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
2、县房地产登记主管部门出具的在县城无自购商品住房证明。
第七条 合同管理
1、“企业人才”租赁人才公寓,租赁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县建投公司签订;“机关人才”租赁人才公寓,租赁合同由个人与县建投公司签订。
2、人才公寓属国有资产,只限入住对象居住使用,不得转让、不得转租或变相转租,不得借与他人居住。
3、承租方应向县建投公司缴纳500元/人租赁保证金,租赁期满退出所租公寓后,退还保证金(不计利息)。
4、承租方负责支付居住期间所发生的水、电、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
5、承租方原则上不得装饰装修,若要简单装饰装修,不得破坏其房屋结构,所发生的费用全部由租房者自己承担,在退还住房时,不予补偿;不得损坏房屋设施设备。严禁违章搭建。
6、承租方应约束入住人不得在公寓中从事违背社会公德、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合法利益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7、其他需要约定的违约条款。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入住人员应当退还所租赁的人才公寓:
1、租用期满的;
2、入住人已婚、入住人或其配偶已在我县城区购置自住房的;
3、已办理调离、退休、辞职、解聘(解除劳动关系)、开除等手续或死亡的;
4、改变人才公寓用途的,破坏或擅自装修人才公寓据不恢复原状的;
5、连续6个月未按规定缴纳租金的;
6、有其他违反租住协议的行为。
第九条 符合退房条件,应当退房又拒不退房者,由出租方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第十条 申请入住人才公寓的人员应如实填报申请材料。若有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入住资格;已入住的,应终止合同。
第十一条 租金补贴
对入住人才公寓的各类人才予以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每月租金的80%,每年两次(7月、12月)受理补贴申请。
第十二条 租金补贴申请材料
各类人才申请人才公寓租金补贴的,由用人单位统一向县人才特区办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人才公寓租金补贴申请表》;
2、人才公寓入住人身份证、劳动(聘用)合同、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租金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3、人才公寓租赁合同。
第十三条 租金补贴办理程序
县人才特区办受理申请后,对用人单位情况、人才公寓入住人资格、签订劳动合同、人才公寓租赁合同等情况进行确认,对符合条件的,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人才公寓入住人的银行卡(企业账户)。
第十四条 县人才公寓的房源、装修、日常管理等由县人才特区办牵头,有关部门各司其职。成立县人才公寓管理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县人才特区办负责入住人员资格审核、补贴兑付等事宜,县建投公司负责提供房源、物品采购、资产管理、合同签订、日常管理服务,县重点局负责人才公寓装修。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人才特区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繁昌县人才公寓受理流程.doc(点击下载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