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人社〔2018〕25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现将《繁昌县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繁昌县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管理实施办法》
繁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繁昌县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2018年5月7日
繁昌县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及时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进一步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管理和使用工作,根据《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 1号)、《繁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繁政办[2018] 7号)和《繁昌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成本减轻实体经济企业负担的实施意见》(繁政[2016] 25号)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水利基本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在建、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按照规定比例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指定的银行专用账户存入的专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专项用于被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急支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四条 县人社、城建、水务、交通等行政部门和银行机 构按照各自职责共同负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贯彻实施工作。 第五条 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缴纳。 人社部门指定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统一专户。并负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人社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共同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办理工程建设施工许可手续前,应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统一专户缴纳保证金。未出具《繁昌县建筑施工单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通知书》和《繁昌县建设单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入户通知书》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建设施工许可手续。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招标申请前,按工程造价的1%到指定银行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县级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单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县建投公司统一缴纳。属县政府重点扶持发展的企业或项目,建设单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分级缴纳:投资额2亿元以下的,按0.5%缴纳;投资额超出2亿元的部分,可以予以缓交。投资额认定由县发改委负责。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缴存。符合减免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可以申请减免。 对上一年度内在本县范围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筑施工企业,当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减按50%收取;连续两年未拖欠的减按40%收取,连续三年以上未有拖欠免缴当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每个施工企业每年只能申请一次。 凡享受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优惠政策的建筑施工企业,如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取消当年其保证金差异化缴存资格,并限期足额补齐当年减免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且下一年度不得申请减免。 对上一年度内在本县范围发生1-2件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当年工资保证金按单项工程合同总造价的3%收取,发生3件以上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按单项工程合同总造价的3.5%收取,连续2年及以上均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按单项工程合同总造价的4%收取。 以往年度在繁未承建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当年不得申请减免,当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全额缴纳。 本条所指的年度为该建筑施工企业在我县存在项目施工建设的年度。 第九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纳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需携带项目《中标通知书》等有关材料,至县人社部门领取或至其门户网站下载并填写《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入户通知书》,由县人社部门核定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数额后到指定银行缴存,持指定银行出具的缴存凭证到县人社部门备案后,县城乡规划建委方可办理有关开工手续。 县政府重点扶持发展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需至县发改委核定投资额度后,再行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数额确认等手续。 第十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退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需在人社部门领取或其门户网站下载并填写《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通知书》,由县城乡规划建委附该工程项目验收竣工情况意见后,携带该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通知书》、《退还保证金申请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书》、农民工工资支付公示文书、图片等材料,到县人社部门办理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手续。 农民工工资支付公示文书须在已完工项目现场公示15日以上。 第十一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减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施工单位向县人社局领取并如实填写好《繁昌县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减免申请表》、《施工单位在繁往年工程项目建设清单》和《工程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后,并经县人社局和县城乡规划建委审批,符合减免条件的,给予办理工资保证金减免手续。 第十二条 人社部门、城建部门对工程项目缴纳工资保证金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缴纳工资保证金的,由人社部门、城建部门责令限期缴纳或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督促缴纳,确保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落实到位。拒不缴纳的,情节严重的纳入“黑名单”管理,通报给相关部门,实施信用联合惩戒。 第十三条 水务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在建施工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管理应接受财政、审计及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之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县人社局和县城乡规划建委负责解释。 附件1:繁昌县施工单位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入户通知书; 附件2:繁昌县施工单位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通知书; 附件3:繁昌县建设单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入户通知书; 附件4:繁昌县建设单位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通知书; 附件5:繁昌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减免申请表; 附件6:施工单位在繁往年工程项目清单; 附件7:工程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书; 附件8:取消施工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减免资格通知书。 附件请点击此处下载:繁人社[2018]25号附件.doc
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在投标时应承诺,中标后按中标总价的2%到指定银行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