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创业人才特区 > 人才特区

关于印发《繁昌县实体经济用工服务奖励补贴申领细则(试行)》的通知

【字体: 】   编辑日期:2018/6/22   作者:人社局   来源:   点击次数:

 繁人社〔201835

 

各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繁昌县实体经济用工服务奖励补贴申领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621

 

 

繁昌县实体经济用工服务奖励补贴申领

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繁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实体经济用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繁政办20186号)文件精神,做好企业用工奖励补贴规范申领、及时兑现,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人力资源机构、中介机构、培训机构组织专场招聘会的,可一次性给予承办机构组织宣传费最高3万元的补贴。申请补贴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与人力资源机构、中介机构、培训机构签订的购买举办专场招聘会服务的协议;

2.人力资源机构、中介机构、培训机构开具的发票(附开户行、账号等信息);

3.人力资源机构、中介机构、培训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第二条  企业自行参加由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组织赴市外开展招聘的,给予每场省内1000元、省外3000元的一次性交通、食宿费用补贴。未经审批或审批后3个月内未申请补贴的不予办理。

申请补贴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繁昌县企业参加市外招聘活动审批表》(附件1);

2.《繁昌县企业参加市外招聘活动补贴审批表》(附件2);

3.企业出具的申请补贴票据及招聘工作人员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发票等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4.企业参加活动图片、招聘登记表、参展费票据复印件等。

第三条  鼓励县内企业与高职院校共建实习基地,对来县内企业实习的学生给予每天50元的生活补助,实习学生20人及以上的对实习指导老师给予每天100元补助。实习天数不得超过6个月,实习基地未经审批或虽经审批但实习工作完成后1个月内未申请补贴的不予办理,补助资金通过实习人员个人银行卡进行发放,由实习基地申请办理。

实习基地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向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交建立实习基地申请表(附件3);

2.企业与高职院校共建实习基地协议复印件;

3.实习人员银行卡号(银行卡复印件、具体开户行)、实习基地指导老师、实习学生生活补助审批表(附件4)、企业实习指导老师、学生花名册(附件5)、实习指导老师、学生实习签到表(附件6)及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有关学生实习考核材料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第四条  对县职教中心应届毕业生在县内企业就业人数占60%以上,且工作满6个月以上的,按就业人数200/人标准给予补贴。应届毕业生中继续升学、参军等人员视同在县内企业就业人数。

申请补贴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用工服务奖励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7);

2.在县内企业就业学生花名册(企业名称、学生联系方式)、录用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就业失业登记证》;

3.企业与录用人员签订的经备案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或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

4.企业职工工资表(申报当月前6个月工资表)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第五条  受县人社局委托,人力资源公司、劳务中介、培训机构等社会组织,介绍县外务工人员到战略性新兴产业类企业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上商贸企业就业的,按最高600/人标准给予奖励。其中,人员上岗满1个月的,给予20%奖励;上岗满3个月的,给予40%奖励;上岗满6个月后,给予40%奖励,县外务工人员来繁车船费一次性据实全额补贴。对介绍来繁的技能人才,按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上岗满6个月后,再分别增加200元、300元、400元和500元的奖励,

符合申请条件的机构统一按规定时间向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请奖励,县人社局会同企业所在镇、园区进行现场核查确认,人员上岗满1个月不满3个月的,按满1个月奖励;上岗满3个月不满6个月的,按满3个月奖励。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用工服务奖励补贴资金审批表》(附件7);

2.引进县外务工人员花名册(附件8);录用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企业与录用人员签订的经备案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或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国家职业技能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就业失业登记证》;

3.人员引进前一个月企业职工工资表及申报当月前6个月引进人员工资表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4.来繁车船费发票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第六条  县战略性新兴产业类企业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上商贸企业采取以工招工、外出招工等方式招收县外员工,上岗满6个月后,按300/人标准予以奖励,县外务工人员来繁车船费一次性据实全额补贴。向县人社局申请奖励,县人社局会同企业所在镇、园区进行现场核查确认。

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用工服务奖励补贴资金审批表》(附件7);

2.引进县外务工人员花名册(附件8);录用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及《就业失业登记证》;企业与录用人员签订的经备案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或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

3.人员引进前一个月企业职工工资表及申报当月前6个月引进人员工资表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4.来繁车船费发票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第七条  本县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到县战略性新兴产业类企业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上商贸企业就业的,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按500/人标准给予一次性交通定额补助。

符合条件的人员,向县人社局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用工服务奖励补贴资金审批表》(附件7);

2.外出务工返乡就业人员花名册(附件9)、身份证和个人银行卡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与申请企业签订的经备案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及《就业失业登记证》

3.返乡人员社保转移单或在县外工作时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人员返乡工作前一个月企业职工工资表及申报当月前6个月返乡人员工资表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第八条  除实习学生、实习指导教师生活补助按规定及时兑现外,其余补贴每年2月份、8月份各兑现一次。对务工人员个人补贴不得重复申领,对弄虚作假、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纳入信用不良记录,将追回补贴资金,取消相关政策待遇。

第九条  本细则自201811日起执行。具体由县人社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9.doc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