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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繁昌县技工强县建设相关补贴实施细则补充说明》的通知

【字体: 】   编辑日期:2019/1/9   作者:人社局   来源:繁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点击次数:

 繁人社〔2018〕109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针对《繁昌县技工强县建设相关补贴实施细则》(繁人社〔2018〕56号)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实际,制定了《关于繁昌县技工强县建设相关补贴实施细则补充说明》,现予以印发,请参照执行。 

 

                     2018年11月26日    

   

繁昌县技工强县建设相关补贴实施细则补充说明

 

一、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

(一)补贴对象和标准

      按高级技师5000元/人、技师3500元/人、高级工2000元/人、中级工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培养单位或职工个人技能提升补助。企业或行业协会组织提升培训的,按上述标准直接补给企业或行业协会企业职工以个人名义参加提升培训的,按上述标准直接补给个人。

(二)补贴程序及相关材料

培训结束后企业或行业协会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申报,应提供以下材料:《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申请表(企业)》(附件9)、培训计划、培训后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名单、身份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企业与持证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复印件。

职工个人向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申报补助,应提供以下材料:《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申请表(个人)》(附件10)、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所在单位工作证明、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相关材料。

本补充说明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原“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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