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昌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繁劳社〔2005〕33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实施后,我县部分企业及其职工按规定参加了工伤保险。一年多来,工伤保险基金在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起到积极作用。根据《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规定,我县自2005年7月1日起将工伤保险费移交地税部门依法征缴,届时全县各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包括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将纳入工伤保险费征缴范围,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工伤保险的参保、变更、理赔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工伤保险费由地税部门依法征缴后,各用人单位应及时到安吉县劳动保障局医保中心办理职工参保登记手续,医保中心将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参保人员名单实行实名制工伤赔付。
用人单位到医保中心办理参保手续时,须随带以下材料并填写有关表格。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张;
2、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一张;
3、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一张;
4、填写职工参保登记表、登记册;
5、参保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参保单位变更办理。缴费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开户银行、增减参保人员等社会保险登记事项的,应当及时到医保中心办理登记变更。其中人员变更办理具体要求为:
1、新增人员由用人单位经办人员到医保中心办理手续,并随带新增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填写参保登记表。
2、减少人员由用人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三、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参保单位职工从发生工伤事故到享受工伤待遇须经以下程序:
1、工伤认定。为便于调查核实,用人单位应在职工发生伤害事故起24小时内向安吉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电话报告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安吉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逾期不申请的,期间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县劳动保障局报险电话:787XXXX,双休日:XXXXXXXX)
2、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在带齐工伤认定决定书、身份证复印件、病历资料并填写好“湖州市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由安吉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交由湖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
3、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凭工伤认定决定书到医保中心办理理赔手续,其中:
① 医药费凭发票、用药清单、病历卡进行审核报销;
②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按月支付的伤残津贴凭劳动能力鉴
定结论书支付;
③ 工亡职工的工伤待遇还须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④ 材料齐全的,医保中心在次月拨付给用人单位或工伤职
工本人。
四、欠费及违规处理。
1、根据湖政发[2004]74号及繁政发[2004]80号文件规定,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期间发生的工伤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对用人单位中断缴纳工伤保险费一个月以上的,在重新缴费时须补缴中断缴费期间欠缴的工伤保险费及滞纳金,并从重新缴费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以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FS:PAGE],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00五年六月二十日
主题词:劳动保障 工伤保险 通知
抄送:县府办、各乡镇人民政府。
繁昌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5年6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