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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通知

【字体: 】   编辑日期:2014/10/31   作者:人社局   来源:繁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点击次数:

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通知

芜人社秘[2011]370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效用,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个人账户使用范围

1、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属于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

2、在定点医疗机构预防接种疫苗费用及体检费用;

3、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内外的药品、中药饮片以及国药准字B字号药品的费用;

4、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疗保健器械(血糖监测仪、血压计、体温计、听诊器、颈椎牵引器、褥疮防治气垫等)的费用。

二、取消个人账户用完后方可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的规定。个人账户资金可用于支付门诊慢性病起付标准和超过起付标准后的个人承担部分费用。个人账户资金不足时,由个人用现金支付;个人账户资金有结余的,仍归个人所有。

三、从2012年7月1日起,个人账户结余额度达到5000元的,对5000元以上部分,每年7月份,经本人申请可以划转到参保人员指定的本人银行账户。

四、已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持IC卡结算由个人用现金支付的医疗费用,不能用结算后划入的个人账户资金冲抵。

五、调整异地安置人员普通门诊就医管理。异地安置人员返回我市就诊的,由个人账户支付的普通门诊费用及定点零售药店购买的费用,可直接持卡结算。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的住院费用、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仍按《关于调整我市职工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就医管理规定的通知》(芜人社秘[2010]523号)执行。

六、本通知自2012年元月1日起执行。原医疗保险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0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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