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住院大额医疗费用统筹补充结算的通知
芜人社秘【2012】77号
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完善职工医疗保险结算办法,充分调动定点医疗机构收治重危参保人员的积极性,对基本医疗保险段内的非按病种结算的大额住院医疗费用,在实行定额结算的基础上实行统筹补充结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筹补充结算年度预算总额经核定后,每年年初下达各定医疗机构,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分期使用,年终清算。
二、在基本医疗保险段内,属于按病种结算的,不予以统筹补充结算;不属于按病种结算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单次住院费用超过定额标准5000元以上的部分,统筹基金按50%给予补充结算,按月支付。
三、本通知结算对象为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
四、本通知自2012年1月起实施。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