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领城镇失业保险待遇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
2、繁昌县《繁昌县失业保险暂行办法》([1999]63号)。
二、办理条件
1、被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前,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并有求职要求的。
三、办理凭证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两份复印件;
2、一张一寸彩照;
3、解除劳动合同相关证明。
四、受理时间及受理部门
1. 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失业人员到社保待遇管理中心养老、失业待遇审核科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申领手续,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并领取失业保险金须知。
五、注意事项
1、失业人员本人应在每月5-15日(休息日除外)到社保待遇管理中心的养老、失业待遇审核科履行签到手续。
2、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的,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未履行签到手续的,视为放弃领取本失业期的失业保险金。
六、办理结果
符合申领失业金的失业人员,由县社会保险待遇管理中心核定失业金,并从次月28日后到社保待遇管理中心基金管理科领取失业保险存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