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办事指南
一、 办理依据
1、《关于印发繁昌县城镇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繁政秘[2006]93号);
2、《关于要求部分调整我县生育保险政策的请示》(繁人社[2011]155号)。
二、 办理条件
1、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并正常缴纳生育保险费,老职工缴费满1个月以上,新增职工连续费满6个月以上。
2、参保女职工生育、男职工配偶生育、参保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和发生计划生育并发症、女职工产假期间发生生育并发症、合并症。
三、 办理程序
1、女职工生育
女职工怀孕后及时报告单位,用人单位在其预产期60日前到本中心领取并填写《繁昌县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生育登记表》,办理登记手续。
2、生育保险待遇有用人单位代为领取。用人单位应自职工生育或接受计划生育手术后60日内到本中心填报《繁昌县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办理待遇申领手续。
四、办理凭证
(一)因生育申领生育保险待遇,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生殖保健服务证(再生育的,提供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
2、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芜湖市孕产妇新生儿保健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4、繁昌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诊证;
5、病例、出院小结,婴儿出生、死亡医学证明等材料,费用清单及正式发票。
(二)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申领生育保险待遇,需提交下列材料:
1、县人口与计划生育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证明材料;
五、受理部门
县保待遇管理中心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待遇核算科。
六、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七、办理结果
受理过的申请材料,对符合政策规定的,于15日内核发有关待遇;对于不符合规定的,于15日内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