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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昌县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字体[ ]  日期:2018/8/15  来源:繁昌县人民政府  作者:程扬  阅读次数:  [ 关 闭 ]

为加强和规范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农村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821号)以及《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支农资金变股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农〔2018496号)精神,结合中共繁昌县委办公室、繁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指导意见》(繁办〔201813号印发)有关要求,县农委牵头组织起草了《繁昌县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敬请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18815日—822日。

 

联系人:程扬  联系电话:7911256

电子邮箱:455894463@qq.com

邮寄地址:繁昌县繁阳镇峨溪北路279

邮政编码:241200    

 

 

繁昌县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农村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821号)以及《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支农资金变股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农〔2018496号)精神,结合中共繁昌县委办公室、繁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指导意见》(繁办〔201813号印发)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繁昌县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县级财政专项安排的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资金。扶持对象为村集体经济组织。

按照“政府引导、试点推进、风险可控、保值增值”的原则2017年起,县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用于支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重点扶持一定数量的建设项目,原则上每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对在盘活农村集体资产,发展集体经济过程中,使用专项资金,开展“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以下简称“三变”)改革,探索股权化管理方式的混合所有制发展项目。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集体经济组织下列开支:

(一)修建楼堂馆所;

(二)工作运转经费支出;

(三)购置交通通讯工具;

(四)发放误工、生活等补助;

(五)偿还债务;

(六)挪用或借贷等方式用于个人使用;

(七)与发展集体经济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坚持“县级统筹、镇级管理、村级使用”的原则,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统筹,各镇人民政府(含县经济开发区,下同)是专项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有效性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县镇农业、财政等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制度、利益分配制度等,确保集体经济稳步发展。

 

第二章  入股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六条  “三变”改革的入股主体主要为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七条  “三变”改革的承接主体主要是符合相关产业发展方向,并且经济效益好、发展前景广、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

承接“三变”改革的经营主体,应当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无不良的违法经营活动、近三年内没有受到过行政处罚等。 

 

第三章  入股总体要求、程序和股金退出

 

第八条  “三变”改革入股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依法依规、规范操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政资金管理规定,规范开展“三变”改革,做到合法、合规、合理。坚持先易后难、稳步推进,鼓励有基础、有条件和农民群众有意愿的地方开展“三变”改革,从易于量化、折股的资产资源资金稳步实施,循序渐进,审慎推进。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强化政策扶持和路径引导,通过市场化手段将资金入股到经营主体。坚持利益共享、风险可控,入股收益归村集体和全体成员所有,确保入股风险可防控、农民权益不受损。 

村集体经济组织占承接主体的股份不得超过50%

第九条  资产资源资金入股主要包括以下程序:

(一)选择承接主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可变为股金的资产资源资金数量,选择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为合作对象,并经村集体民主决策后确定。

在选择承接主体过程中,对拟合作经营主体的信用记录、资质状况、合法经营、经济效益等情况,应通过人民银行、工商、税务等部门进行查证,并确认符合条件后,再按民主程序确定为合作对象。

(二)商议股权比例。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积累共有”的原则,通过民主程序,由村集体与承接主体合理商议村集体资产资源资金所占股权比例、收益分配办法等。

(三)制定入股方案。村集体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入股方案,应包括入股资产资源资金、合作方式、合作项目、合作主体、合作股份、收益分配等内容。

(四)签订合作协议。资产资源资金入股的合同或协议,报请镇人民政府同意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承接主体依法签订入股合同或协议,约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做好收益分配。在项目运营产生收益前提下,根据合同或协议规定,入股主体和承接主体按约定的分配比例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条  在签订合同或协议时,应当明确承接主体在投资经营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时,村集体有权收回入股资产资源资金:

(一)出现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二)投资进度缓慢,或经营策略发生重大变动,不能按约定完成预定目标;

(三)因经营亏损导致无法确保村集体利益;

(四)其他约定需退出的情形。

资产资源资金退出时,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方式或其他协商方式退出。收回的入股资产资源资金,按照有关规定管理,由村集体重新选择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为合作对象,按规定的入股程序办理。 

 

第四章  项目评审与专项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简称县委农工办,设在县农委)每年应通过繁昌县阳光政务平台、繁昌县政府网站发布年度申报通知,向社会告知项目申报时间、申报条件和程序。

(一)自愿申报。各镇(含县经开区,下同)组织符合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愿申报。经成员或成员代表大会同意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如实填写《繁昌县村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

    (二)镇级初审。各镇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和合法合规性、资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并以镇政府名义向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立项申请。

(三)县委农工办组织复核。县委农工办组织县委组织部、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国土局、农委等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镇级初审情况进行复核。

(四)专家组评审。专家组对复核通过的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立项意见。

(五)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拟立项项目,并在县政府网站公示七天无异议后正式立项批复。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根据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批复文件,将立项项目专项资金拨付至各镇政府,镇政府再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将专项资金拨付给项目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风险防控

第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成员权益保护,和承接经营主体依法签订合同或协议,合理设置股权分配比例,提倡采取保底收益加分红的方式,使村集体和成员稳定获取收益。对入股的资产资源,保底收益不得低于同期的租金水平;对入股的资金,保底收益不得少于同期的贷款基准利率水平。

第十四条  强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公开“三变”改革的全过程,确保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一)投入经营主体后的入股资产资源资金(股权),作为村集体组织资产管理,镇、村可成立入股资金(股权)管理小组、委托有资质的相关机构进行监督或管理,以便跟踪掌握承接主体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在保障各方利益的前提下,具体收益可采取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合作双方共同审核商议等进行确认。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公开公示入股资产资源资金数额、承接经营主体、股比及入股收益分配办法、村集体股权收益及时兑现等情况,做到全程公开公示,自觉接受成员监督。

(三)镇、村应建立健全资金核算管理制度,按有关规定核算管理村集体资源资金及股权。同时,自觉接受农业、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各镇政府应建立内审制度,每年对项目实施、专项资金的使用、收益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镇、村应加强对入股承接主体的资产资源资金的投入、使用进行日常监督和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按季度进行审核,每年向成员(成员代表)大会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收益情况。镇政府每年向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村专项资金使用、收益情况。

第十六条   县审计局实行“三年一轮审,一次审三年”的财务审计制度,对发现的重大违纪违规案件线索,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各镇应监督指导审计整改工作,完善相关制度,落实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强化风险防范,完善风险规避措施,进一步保障村集体和成员的权益。

(一)充分发挥县镇农业、财政等项目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对“三变”改革的指导,支持、帮助和指导开展“三变”改革工作。择优选择一批市场前景好、发展有基础、带动能力强的优质产业项目,作为的“三变”改革的对接项目。鼓励紧紧依托优质产业项目,引导各方推进“三变”改革并有效防控风险。

(二)鼓励承接主体购买商业保险,分散和降低经营风险,增强履约偿付能力。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承接主体商定,应就入股的资金办理固定资产抵押手续。对属上市公司、央企及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承接主体,可以不提供抵押。

(四)鼓励建立法律顾问机制,组织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对合同或协议等法律文书进行审核把关。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农委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