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新港铸造厂下岗职工退休养老问题(2) | 楼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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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在外地的新港人 (2019/4/15 11:14:19) Email: 点击数:376 回复数:1 |
各位领导,您好。 我父亲但是按规定办理了新港铸造厂的下岗证。按国家规定,“下岗证就是国家对下岗人员颁发的证书。下岗证是特殊时代的特殊证明,职工拿到下岗证,则意味着持证名义上仍是原企业的职工,但没有岗位,工作关系仍有原企业管理。”既然,政府部门能帮职工办理下岗证明,按规定其工作关系仍在原企业——新港铸造厂。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职工工作期间企业应为职工购买基本养老保险。现在新港铸造厂职工在工作期间并未按要求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导致下岗职工现在没有办法享受国家相应政策。 现在职工愿意,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自己出资补缴个人部分,但是人社部门以,“原新港铸造厂属于镇办企业,职工未经人事(劳动)部门招收或录用为正式干部(职工),其工作年限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无政策依据,不能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计算范畴。”不将其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范畴。 现就如下问题请问相关部门: 1、镇办企业是不是属于企业?如果属于企业是否应该按照要求为员工工作其实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2、关于繁昌县人社部门给出的回应“职工未经人事《劳动》部门招收或寻用为正式干部(职工)”,请问这些职工是如何进入新港铸造厂工作? 3、关于新港铸造厂职工工作其实未按规定购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这个应该找什么部门进行协调处理?这样是否存在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4、既然有下岗证,为什么何不能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范畴,难道下岗证不能证明其于新港铸造厂之间的工作关系? 谢谢。 特别声明:本站论坛所有言论只代表网民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 |
| 回复:新港铸造厂下岗职工退休养老问题(2) | 1 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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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人社局 (2019/4/19 9:46:32) Email: |
“在外地的新港人”网友: 您好!对您反映的问题,县人社局答复如下: 根据《安徽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皖政[1995]39号规定,1996年1月1日安徽省建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才开始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据了解,新港铸造厂在1996年前已经停产,故您的父亲未能在企业缴纳社保。 “原新港铸造厂属于镇办企业,职工未经人事(劳动)部门招收或录用为正式干部(职工),其工作年限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无政策依据,不能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计算范畴”,是指企业职工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后,领取养老金待遇时需提供县级以上劳动人事部门招收录用的文件,其参加工作年限才能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工龄),是指已参保人员,而不是您理解的不纳入养老保险范畴。 如需进一步了解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纳与工龄认定政策,请来电咨询,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咨询电话:0553-7875661、7875662;工龄认定咨询电话:0553-7872566。 以上答复,如有疑问,可电话咨询,咨询电话:0553-7872566。 特别声明:本站论坛所有言论只代表网民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 |